05.24 賣了只四毛錢的鴨蛋 超市卻賠了1000元

揚子晚報網5月24日訊(通訊員 謝文龍 記者 萬凌雲)句容一消費者在超市買了一隻鴨蛋,回家後發現鴨蛋發臭,於是要求超市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1000元。一隻鴨蛋,何以價高如此?24日,句容法院法官給記者介紹了這隻“天價”鴨蛋的“前世今生”。

院方介紹,2017年8月31日,家住句容的劉明在其小區門口的超市,購買一隻鮮鴨蛋,價值0.4元。當時,鴨蛋包裝袋標籤標明“2017年8月31日,保質期為90天”。回家後,劉明發現購買的鴨蛋發臭,無法食用,於是次日至超市要求賠償。

雙方在協商過程中,超市工作人員確認鴨蛋發臭,但是認為鴨蛋保質期很短,劉明購買的是特價鴨蛋。劉明知道這是特價鴨蛋而購買,應當能預料到鴨蛋可能變質。且稱,如果鴨蛋還是新鮮的,超市怎麼可能特價處理?最後,超市同意給劉明調換一個鴨蛋,或者最多給予10倍賠償,即賠償4元錢。

交涉中,劉明則認為超市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賠償1000元。在雙方協商未果後,劉明將超市起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超市作為經營者,其承擔1000元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鴨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

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與劉明在交涉的過程中,明確表示劉明所購買的鴨蛋是臭的,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超市是否存在明知鴨蛋存在質量問題而進行銷售的情形。

超市工作人員稱如果鴨蛋是新鮮的,完好無損的,就不會特價處理,說明超市工作人員知道涉案的鴨蛋可能已經變質,據此可以認定超市系明知。

同時,雖然超市工作人員稱涉案鴨蛋系打折商品,但打折商品並不等同於質量瑕疵商品。食品作為直接影響人身健康的商品,要滿足食用性能。鮮鴨蛋的保質期限短,超市工作人員已經知道所出售的鴨蛋可能已經變質,仍然在標籤上標明“2017年8月31日,保質期90天”,明顯與事實與常理不符。

食品安全標準包含了標籤標準,保質期為食品質量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會直接影響食品安全。超市明知鴨蛋的保質期限錯誤而銷售,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超市支付劉明1000元賠償金。(文中人物為化名) 編輯: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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