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如果開發商因疫情不能及時交房,業主可以解除合同嗎?

格桑曲珍達莎


遇到災難這種特殊情況,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業主們可以延長交房時間,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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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發商因疫情不能及時交房,業主能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呢?還是要區分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小菜分享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意見,供參考。

第一、疫情的法律定性

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1號文,將新冠肺炎定性為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2月26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將新冠肺炎定性為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抗力。

綜上分析,我們可以確認:本次新冠肺炎屬於不可抗力。

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定交房日期在疫情爆發之前

開發商在與買房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在新冠肺炎爆發以前。

也就是說,在疫情爆發以前,開發商就應該把房子交給買房人了,但無法交房,出現了延遲交房現象。疫情發生後,交房時間被進一步延遲。

01、如何定性?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疫情對開發商延遲交房的違約定性沒有任何影響,開發商不能援引疫情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

02、如何處理?

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的,存在單方過錯,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向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後,買房人有意退房的,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催告開發商及時交房。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可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賠償損失。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開發商延遲交房後,買房人不想要房子了,這時應該先催告開發商儘快交房,經買房人催告後,開發商在三個月內仍然不能交房的,這個時候買房人才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並賠償損失。

綜合本節分析,疫情在這種情況下,對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幾乎是沒有影響的。

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在疫情爆發期間

開發商與買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間剛好在疫情期間,也就是疫情爆發後,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才到來。

01、如何看待延遲交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很顯然,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開發商經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倡議,售樓部關停,工地暫定施工,開發商出現延遲交房行為,就是疫情導致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規定,免除自己延遲交房的違約責任。

02、開發商有哪些合同義務?

雖然疫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基於合同義務角度考慮,開發商在遭遇疫情衝擊後,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日期交房,應當及時通知買房人,防止損失擴大,並在適當的時候提供相關的證明。

買房人知道還是不知道是一回事,但開發商是否通知,是否適時提供證明又是另外一回事。

因此,開發商因為疫情原因,出現了交房延遲,應該及時通知買房人;買房人享有知情權,尤其是享有知道順延交房日期的權利。

03、開發商因為疫情延遲交房,買房人能因此退房嗎?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疫情是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

(1)疫情能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嗎?

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是開發商收錢交房,買房人付錢接房。從雙方目前合同履行進度看,買房人已經付款,差接房,開發商已經收錢,差交房。

目前房子已經建好,配套設施設備完善,就差完成一個交接手續。也就是說,雙方的合同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內容,房子具備交房條件,但差交接手續,沒有如期交房,障礙在於疫情。

而疫情又是短期事件,只能延遲交房時間,不能從根本上導致無法交房,也就不能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既然疫情不能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也就不具備法定的單方合同解除權。

因此,不管是業主,還是開發商,都不能以疫情為由,單方解除合同。

(2)應該如何處理?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知,如果買房人以疫情為理由,請求解除合同,並退房退款的,訴訟到法院的話,基本上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這個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相反,如果開發商以疫情為理由,要求順延交房日期的,基於不可抗力影響,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為疫情導致其履行不能。

因此,業主在接到開發商延期交房通知後,應及時審查順延期限是否合理?發現順延日期過久的,可以提出質疑。

比如,疫情週期才3個月,開發商順延了5個月交房,這就是明顯的不合理。

另外,開發商順延交房日期後,業主要注意,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力事件,開發商再次延期的,適用上面說的處理方式,也就是催告其儘快交房,經催告後滿3個月還未交房的,可以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並賠償損失。

(3)特殊情況

開發商定好的交房日期在疫情期內,但本身如果沒有疫情爆發的話,也不能按時交房。

這種情況下,基於“情勢變更”和公平原則,開發商依然享有順延交房時間的權利,如果順延期限是合理的,開發商利用“老天”給的這段時間加班加點地完成了交房條件,在順延截止日期內正常交房,不視為違約行為。

反之,如果順延的截止日期內,開發商仍然不能按期交房的。業主可以先催告,等3個月滿後,依法解除合同,退房退款,賠償損失。

綜合全文分析,開發商延遲交房發生在疫情爆發之前,業主的救濟方式是先催告交房,滿3個月還不能交房,可以退房退款,要求賠償。開發商延遲發生在疫情以後,也就是開發商本來是可以正常交房的,但因為疫情防控,不得不延遲,就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退款退房。


房壇法菜


此問題關鍵在於:認定“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為“不可抗力”因素?以下分析:假設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之前,你是否可解除合同?依法周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規定,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無論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提供瞭解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糾紛案件(包括合同遲延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解除等)的思路。(1)如果確定“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屬於“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不可抗力情況又導致合同不能按原約定繼續履行,則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2)如果當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

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後,2020年1月23日上午十點武漢實施封城,1月25日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領導小組成立,加強對全國疫情防控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綜合全國確診病例數、疑似病例數和病亡數及目前防控形勢,以及韓國、日本、伊朗等外國疫情形勢,個人傾向於認定“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及管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

區分以下情形:

(1)如果開發商樓盤的施工人員出現“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並導致工地現場封閉、停工,則應當認定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此種情況下,疫情明顯導致開發商不能按合同約定如期交房,可在相應的延期內免責。但開發商應依法按規定時間告知購房者不可抗力的因素,以減輕購房者的損失,否則引起的擴大由開發商承擔。

(2)因全國各地控制人員流動、政府延期復工或工程所需重要設備、原材料因交通管制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樓盤處於停工或半停工狀態,致使延期交房的,參照適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屬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免費法律效果。

(3)如果開發商在疫情防控中按政府要求應盡義務仍不能避免延誤工期的,可以全部免責;如果開發商疫情防控工作不力,存在過錯,則只能部分免責。

(4)如果疫情導致的延期交付時間過長,比如超過6個月,購房者也不是完全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只是這個期限尺度屬於法院自由裁量範圍。

(5)延期交房期間,房價上漲或下跌,開發商或購房者可否解除合同?不可以。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事件,雖交房延期但免責。也就是說,在不可抗力下,購房者不能因為疫情發生就主張解除合同。更不能因為房子延期交付期間發生了房價上漲或下跌而主張解除合同,因為價格漲跌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上海何傑律師


題主你好,這個是不可以的,現在大多數的合同,不論是購房合同還是車險合同等等,均有標註因不可抗力導致未能履行合約的,不在合同的約束範圍內!

目前我和你有相同困擾,本來我的房子應於今年6月30號交房,現在因為疫情的原因,工地不允許開工,必須要等到3月9號,開發商已通知業主交房日期順延!非常時期,只能選擇理解,畢竟控制住疫情才是最重要的,房子終歸在那,當務之急是保住我們這個大家,這樣才能守好我們這個小家!

我是玩客天下,願大家在頭條收穫滿滿,黃V閃閃!謝啦~


玩客天下


疫情導致很多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完全不能履行,對於因疫情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合同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公平處理。具體個案應具體分析,不應一概而論。


Favour


這個是不可以的,因為疫情是不可抗拒因素。不知您和開發商的合同裡有沒有寫明,因不可抗拒因素延遲交房等等條款。即使沒有,有關部門也會有相關的規定。 相互理解一下吧!大家共同期盼疫情儘快過去,讓我們的生活回到正軌。 一切再從長計議! 我是這樣理解的,希望對您有用


Mr李的生活日誌


那要看你籤的合同裡是怎麼說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解除不了的。


忘憂草50007


不可以,國家政策,疫情期間互相體諒一下。


疼痛飛豬王磊傑


當然不可以的,這個是屬於國家的重要防控,並不是開發商的原因可以理解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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