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抢劫的人把抢来的钱花光后被警方抓获并坐牢,谁去补偿被抢的人?有何依据?

四月初o


实际操作中,抢劫犯抢来的如果是金钱,一般会被司法机关责令退赔受害人。如果及时向受害人退赔及道歉,是有可能获得被抢劫的受害人的谅解,如果获得退赔的受害人为抢劫犯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则抢劫犯可以获得轻判。即使受害人不为抢劫犯出具刑事谅解书。及时退赔了,也能成为法院从轻量刑的依据。因此一般抢劫犯在审判前,都会想方设法去退赔受害人,即使其本人没有能力还钱,其家人亲属也会想各种办法筹集资金替其操持退赔受害人,以期其获得轻判。

如果真出现网友提问的,其家人亲友不管,本人也挥霍了钱款,无论如何都没法还钱了。那其量刑就重了。而受害人这块的损失就无从得到退赔,要纯蒙受财产损失了。

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


李国平律师


您的问题是:

抢劫的人把抢来的钱花光后被警方抓获并坐牢,谁去补偿被抢的人?有何依据?如果抢劫的人没有能力还钱呢?

您的这个问题提得很尖锐,现实中确实是的,抢劫犯罪者把钱抢来并且花光还坐牢了,这样的情况下他基本上是既没钱也没财物,可能连家庭都没有。

也就是说,被抢的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路径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刑法中,抢劫罪是在分则的第5章,归于侵犯财产罪。

但其实抢劫罪除了侵犯财产,还让受犯罪侵犯的人惊恐,甚至于受伤或死亡,所以法律对抢劫犯罪的惩处是比较重的。

但法律主要是考虑对抢劫者的惩处,没怎么去考虑被抢人的补偿和救济。

抢劫犯没有能力还钱,这其实不是一个问题,他之所以抢劫往往就是本来就没钱,才铤而走险。

所以,抢劫后,还钱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那么谁去补偿被抢的人?

就看这个抢劫犯罪者本人有没有自有财产、可自由支配的财产,能变现的财产?

如果他现在没有,那他将来出狱以后,可以用他的劳动所得,来补偿被抢的人,这是唯一的,最正当的,最可操作的方法。

当然了,如果犯罪者的家属愿意出钱,愿意为取得受害人对自己亲人的谅解而出钱,是一个可取的办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可能性虽有,但比例极低。

一是家属可能并不愿意出钱,因为可能家属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很痛恨,不愿帮他;

二是家属极可能也没钱。

附相关法律条款:

1、《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陈群律师


都知道犯罪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被害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后,怎么去获得补偿,却是受害人最关心的事情,一般情况下,社会大众都会很关注犯罪人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制裁,被判了几年等,不会过多的关注受害人被侵害后的情况。

不光是抢劫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很多犯罪都会造成这样的损失,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等。

法律会制裁犯罪人,也会让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却无法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侵害人,所以受害人只能要求犯罪人承担责任,无法要求国家予以救济。

很现实的问题是,很多犯罪人,比如抢劫犯、盗窃犯这类犯罪人本身就不具备一定的财产,不然也不会走上犯罪道路。抢劫犯抢到钱以后,肯定会几十挥霍掉,或者藏匿起来,不然他的抢劫行为就会失去意义。但是抢劫犯把钱挥霍后,然后被警察抓到,经过法院审判后坐牢,这个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经结案,但民事部分才刚开始,受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赔偿,要求犯罪人承担犯罪造成的损失。或者在刑事审判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考虑到犯罪人的实际情况,这个民事赔偿是无法执行到位的,因为犯罪人并无过多的财产执行,受害人面临的是赔偿无法实现的结局,的确很可悲,但却没办法。但也不是说永远无法得到补偿,犯罪人出狱后,有合法收入了依然可以申请执行他的财产,只是时间十分漫长,特别是人身受到损害后,医疗费用等都需要受害人自行承担,这对受害人不公平,却也只能算是天灾人祸吧。


稀不拉叽


抢劫罪,不仅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抢劫罪是具有双重犯罪属性的暴力犯罪,对双重属性造成的损失应该分别进行处理。被害人因在抢劫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对该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犯罪嫌疑人将抢劫到的财物挥霍一空,因该财物已被犯罪嫌疑人占有或非法处置,因此只能请公安机关追缴,追缴以后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是否足额追缴发还,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部分时,应当进行考量。即没有足额返还被害人,刑事处罚会从重处理。目前暂时没有相关法律对尚未足额返还被害人财产由谁进行赔偿,只是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小法匠


1、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例如抢劫、盗窃、诈骗等等,判决书最后的判项会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处理——“责令被告人XXX退赔被害人X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赃物XXX依法发还被害人XXX”等等。

2、判决书生效后,对于有涉案财产需要处理的,会移送执行局进行执行。上述判项如果被告人需要继续服刑,那么很难得到执行,但是他服刑出来走上社会的时候,依然会成为被执行人。

以上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有的被告人家属愿意代被告人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甚至额外给予补充,以此换取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被告人获得量刑上的从轻、减轻处罚,也是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条途径。

根据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徐言法事


抢劫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犯罪,既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造成被害人的金钱损失。从公正角度说,不论是人身伤害还是物质上的损失,犯罪人员均应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但现实中,犯罪分子尤其是暴力犯罪,大多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这个现象也造成了很多被害人人体伤痛和生活困难。

相信我国的法律法规将会进一步完善这方面规定,设想:如果犯罪分子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那么他的劳动能力还在,他在监狱中从事劳动是否可以给与劳动报酬并优先赔偿给被害人?这只是个人观点,相信国家制度层面也会给出解决方案。

另外,有的犯罪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扰乱金融秩序等的犯罪行为是没有具体的被害人的,而犯罪分子本身可能也有抚养儿女赡养老人的义务,这些义务并不能因为犯罪而免除,如果他们可以通过劳动拥有一定报酬,履行抚养或者赡养义务,对社会的稳定也有利,而且他出狱后也更能迅速融入家庭和社会。


法事法言


认识的不同可能有很多答案,认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获得救济。事实上没有好办法,除非本人或者其亲属、朋友自愿支付。本文提供以下法律与理论根据,供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损失的物质性

  •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 根据《刑诉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正确认识追缴、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追缴事实上属于原物尚在,或者可以依法能够追回的情形下的适用,受到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抢劫的现金用于正常的交易,不能追缴。

  • 退赔事实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刑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涉及民事实体权利时不能等同私法。从私法的角度考察,现金被抢劫属于侵权,抢劫人当然承担侵权责任,返还、退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公法必然受到社会法的约束,抢劫、诈骗等犯罪,如果判处其较长的有限徒刑,无论何时均可退赔,则必须引起新的社会矛盾。逼迫犯罪的人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基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对赔偿范围作了限定。那些认为退赔能够强制执行的人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在本文看来,退赔可能是影响量刑与减刑的幅度,但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此情形下,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处罚,被告人或者其亲属、朋友可能自愿赔偿。

南京徐剑


如果犯罪人不主动返脏,又没有其他财产,你的钱很难要回来。


KP华少


实际上公安只管破案,当然如果能缴的赃款也可以直接发还受害人,但是如果赃款不足以发还或者受害人为多人,损失不等较为复杂,那么受害人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民事赔偿,嫌疑人无力赔偿那就只能认倒霉,嫌疑人若是有能力的话通过法院对受害人积极赔偿也会对未来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风声2030


这个问题如果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提问,说明题主有一定的思考。其中涉及的理论和相关问题比较多,但是答主认为没有更深入思考的一点是,题目中说的是抢来的“钱”花光后如何处理,没有问抢来的“财物”挥霍后如何处理。由于“钱”是特殊的物,属于财物的下位概念,为了方便流通,占有即所有,处理起来相对简单。

答主按照题主的意思补充一下条件,使问题更封闭、周延。题目称“抢劫的人把抢来的钱花光后被抓获并坐牢”,随后问“谁去补偿被抢的人”,意思是抢来的钱被挥霍一空,无力赔偿的,谁来赔偿。因为犯罪分子如果自己有足够的财产,直接从自己的财产中赔偿即可,不用考虑谁来替代赔偿,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是否愿意赔偿或者是否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的事了;正是因为犯罪分子无力赔偿,才会考虑谁来赔偿,否则便不会有此一问。另外,答主认为“谁来赔偿”比“如何赔偿”更有意义。

谁来赔偿?答案是犯罪分子自己,其他人无义务替代犯罪分子赔偿。除共同犯罪中同案犯以外,其他人不知情的,即便享受了赃物所带来的利益,通常也不负有赔偿的义务。比如抢劫犯用抢来的钱请朋友吃饭,给亲属买东西、消费,朋友和亲属不知系犯罪所得而接受,通常不负有赔偿义务。在善意的他们看来,这属于犯罪行为人正常的消费范畴和日常生活行为,他们只是接受好意施惠或者赠与,被害人通常不能击破这层关系以不当得利向上述人员主张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法规定的赔偿主体是犯罪分子,在刑事犯罪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是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其他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例外情况是犯罪行为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赔偿。这规定在侵权法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抢劫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

如果犯罪行为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负有赔偿义务。但是这个赔偿义务是有限度的,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采用概括继承原则,继承遗产,也要在继承债务,债务已继承的遗产为限。赔偿义务是债务的一种,刑事案件虽然因行为人死亡二撤销或终止,但是赔偿义务并不必然消灭。

如果抢劫的是其他财物而不是金钱,那么问题更为复杂,涉及到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之例外、善意取得之例外的例外、赃物与善意取得,以及刑民交叉问题。

从物权法的角度考察,抢劫的赃物和遗失物一样,同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前段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占有赃物通常比占有遗失物更具有可非难性—遗失物是因权利人管理不善而丧失占有,赃物是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占有发生脱离,占有人取得赃物比取得遗失物具有更强的非法性,因此赃物原则上也不能、更不能善意取得;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后段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的规定,在物权意义上,由于前述赃物和遗失物的共同的属性——都是占有脱离物,似乎物权法并未完全否定赃物可以善意取得。赃物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刑法属性,通常涉及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因此作为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等的物权法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留给刑事法律来处理。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根据法理、参照物权法有关条文等作出处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前述规定,刑事法律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赃物的不负有赔偿义务,被害人承担财产不能被追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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