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市中院制定《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18條新規畫出“施工圖”

去年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制定出臺了《關於長三角洲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該《協議》為進一步提升長三角洲三省一市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同性,為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發揮引領作用。南京中院經過廣泛調研、日前制定貫徹落實《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工作方案,18條內容從協作機制、信息共享、統一裁判標準、司法聯動等方面明確今年的環境資源審判該如何協作,一起來看看。

市中院制定《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18條新規畫出“施工圖”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現就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下稱長三角區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高級人民法院《長江三角洲地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協作框架協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構建區域法院案件審理執行司法協助機制

1.落實環資案件跨域立案區域全覆蓋制度。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當事人提起的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環境資源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務工作規範》的規定提供跨域立案服務,依託“中國移動微法院”在跨域立案電子文檔上傳後,將當事人提交的紙質材料在兩個工作日內通過法院專遞方式寄送管轄法院立案庭,並在五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繫相關法院立案庭是否收到所寄送的材料。

2.共同探索構建跨域重大案件一體處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域案件移送審理機制。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或後果跨越省級行政區劃,併案處理更加有利於案件審理、執行的,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主動與長三角區域內其他管轄法院聯繫協商,確定由同一個法院集中審理,實現區域一體化保護,促進生態環境及時修復。電話聯繫筆錄或案件協調會記錄應妥善保管二年。

3.建立案件審理輔助性事務委託協助制度。對案件涉及的當事人住所地在轄區外的,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調查與案件有關的事項、實施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措施。各基層人民法院收到長三角區域其他法院委託的,應積極依法開展前述工作。相關委託事項辦理情況應及時告知委託法院,並附相關辦理情況材料。

4.建立生效判決委託或協助執行制度。對跨區域環境資源執行案件中的生態環境修復、禁止令、勞務代償、第三方治理等特殊執行事項,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在將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後,各法院執行局可以書面委託被執行人主要財產所在地或生態環境受損地的同級法院執行局執行。各法院執行局收到長三角區域其他法院委託後,應積極依法開展前述工作。相關委託事項辦理情況應及時告知委託法院,並附相關辦理情況材料。

二、構建區域法院審判資源和信息共享機制

5.搭建長三角區域環境資源審判日常交流平臺。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藉助江蘇環資法庭微信平臺,常態化發佈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動態信息,通過定期編髮《南京環資法庭信息專報》或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等形式,開展長三角區域內環境資源審判信息的彙總分析。

6.建立區域法院案件審理技術資源共享制度。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在現有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諮詢專家庫的基礎上,與長三角區域內的其他法院整合建立長三角環境資源審判技術專家庫,實現區域內技術資源共享。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可以在長三角環境資源審判技術專家庫中聘請相關技術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特邀調解員或提供技術諮詢等。在具體案件審理中,長三角區域其他管轄法院需要協助安排江蘇地區的審判技術專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或者出庭闡明專業問題的,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積極協助安排。

7.建立區域法院業務培訓資源共享制度。南京環資法庭應充分發揮南京高校和部屬機構多、人才充足的優勢,邀請環境資源的專家、學者給所管轄環資法庭相關審判人員定期進行理論和業務培訓,並可以邀請長三角區域內其他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人員參加培訓;長三角區域內其他法院舉辦高水平的環境資源理論和業務培訓時,南京環資法庭應積極組織所管轄環資法庭相關審判人員參加培訓,實現培訓資源共享。

8.建立區域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業務定期研討制度。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及時收集環境資源審判過程中的疑難問題,注重總結審判經驗,尤其是圍繞汙染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的證據規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審判程序、環境修復具體操作流程等方面進行有益探討,形成書面材料後積極參加長三角區域內各高級人民法院輪流舉辦的年度研討活動,充分展示江蘇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特色品牌。

三、構建區域法院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統一機制

9.共同推進區域內環境資源刑事案件裁判標準統一。南京環資法庭應對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辦理汙染環境和破壞漁業、林業、礦業、野生動植物資源刑事案件進行專題調研,形成辦理類案量刑規範化意見,優先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案件辦理上形成審理指南,促進長三角區域內刑事案件證據判斷標準與量刑尺度統一。

10.共同促進區域內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裁判規則完善。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切實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探索環境資源民事侵權案件降低鑑定成本途徑,創新多樣化的侵權案件裁判執行方式,促進生態環境恢復改善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長三角區域內其他法院共同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新類型環境資源民事案件裁判規則。

11.共同提升區域內環境資源行政案件裁判執行效果。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積極探索符合環境資源特點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實施模式,擴大適用“裁執分離”“禁止令”等新型實施模式,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環境資源違法行為。

12.共同加強區域內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審判實踐探索。南京環資法庭應與長三角區域內其他法院協作配合,妥善處理跨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及時總結和推廣審理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審判經驗,特別是磋商協議申請人民法院確認方面的經驗做法,探索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程序銜接及審理裁判規則。

13.建立區域內典型環境資源案例聯合發佈制度。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在辦理長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洪澤湖流域、駱馬湖流域、東海海域等區域環境資源案件中,應注重典型案例的培育工作,對於新類型、疑難複雜的環境資源案件,院、庭長應帶頭辦理,認真做好案件庭審預案,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力爭辦成精品案例。聯合長三角區域內其他法院共同發佈典型案例,擴大長三角區域環境司法影響力。

四、構建環境資源審判重要事項聯合會商會籤機制

14.建立區域內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聯合宣傳工作制度。充分利用長江為期十年全流域禁捕、重要水系禁漁期(區)、世界環境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等重要時間(期)、區域,開展聯合法治宣傳活動。南京環資法庭可以通過與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召開類案新聞發佈會,開展集中開庭、集中宣判宣傳活動,或利用微視頻、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向社會各界通報和展示江蘇法院環境資源審判“9+1”機制運行情況及成效,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

五、構建區域環境資源保護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

15.積極構建環境資源保護多元合作制度。南京環資法庭應組織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主動與區域內其他法院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尤其是在辦理跨域環資案件中,定期與公安、檢察機關以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等行政執法部門開展環境資源保護聯動機制建設,通報查處或辦理的跨域環境違法行為、汙染環境犯罪、環境汙染責任糾紛、環境資源行政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聯合打擊力度,形成對環境資源違法犯罪的強力震懾。

16.積極打造生態環境司法修復示範基地。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應積極探索恢復性環境司法理念實踐舉措,落實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簽訂的協作機制意見和實施方案,並積極探索在省界附近建立生態環境司法修復示範基地,主要用於開展跨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案件審結後的生態修復活動,同時作為法治宣傳、警示教育、產業扶貧等多元公益載體。

17.探索構建生態損害和環境汙染案件執行到位資金使用制度。南京環資法庭及其所管轄的九個基層環資法庭對轄區汙染環境或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在判決生效後,探索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劃轉至相應的汙染行為或自然資源破壞發生地法院的專用賬戶或當地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用於區域內受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修復。探索構建法院、檢察機關以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等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對生態環境修復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制度。

18.探索建立跨省域生態損害和汙染環境案件執行到位資金分配製度。對於跨省域汙染環境或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南京環資法庭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將案件移送市法院立案庭立案執行。市法院執行局在判決確認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執行到位後,經院長批准,將執行到位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按環境資源受損比例劃轉至相應的汙染行為或自然資源破壞發生地法院的專用帳戶或當地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用於區域內受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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