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泉州:線上特價“秒殺”商品同樣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

實體店“秒殺商品”不能退?部門回應——線上銷售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

臺海網2月29日訊 據泉州網報道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大實體店紛紛將銷售轉移到了線上,開設了“特價秒殺群”等電商渠道。然而,當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出現問題需要退換時,往往被商家以“特價商品,不退不換”或“秒殺商品,只換不退”為由拒之門外。那麼,在特殊時期線上特價“秒殺”的商品究竟能否退換呢?商家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對此,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費者定作的;二是鮮活易腐的;三是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之外,根據商品的性質,特殊商品在購買前要與經營者事先確認退換貨原則,避免產生糾紛。另外,消費者還需注意,在購買前一定要與商家再三確認運費承擔方,並保留好聊天記錄憑證,以免因運費產生糾紛。

因此,雖然消費者購買的產品都是實體店銷售併發貨的,但是這種線上銷售的方式,同樣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商家不得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退換貨要求。

此外,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理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秒殺商品不退不換’屬於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商家如有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為此,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泉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醒廣大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是撥打12315投訴,三是請求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記者 陳雲青 通訊員 陳曉丹 劉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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