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到底对立在哪里?

思考与见解


儒学与法学都是华夏文明里璀璨的明珠,有其对立性与统一性。儒家与法家都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的安定和平。

但是二者的认知出发点不一样,使用的方式不一样,作用对象也不一样。

出发点: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法家认为人性本恶。

方式:

儒家认为人性本善,那么就应当以礼教之,以德化之,使三纲得立,人伦有常,国定民安,天下大同。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则应该以利诱之,以刑罚之,能定止纠纷,兴功惧暴,富国强兵,所向披靡。

作用对象:儒法的出发点不同,方式手段不同,导致了其作用的不同。乱世当用重典,重典在法家,比如著名的法家学派代表人物吴起商鞅,通过变法图强,都使国家达到了巅峰。吴起在魏,秦人不敢东向,在楚则三晋不敢南谋。商鞅变法更是为秦灭六国一统天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盛世当兴德化,德化在儒家,历朝历代都是如此。

在现代则是儒法并用,各取所长。以仁德教化扬人之善,以法理约束罚人之恶,所以社会安定人民幸福,中国有此盛世离不开今人的艰苦奋斗,也离不开古人为我们留下的智慧结晶!

一些浅言薄见,不当之处还请指出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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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你回答这个问题,儒家和法家的阶级立场和学术基础是两种不同的观点。

1.儒家思想代表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没落的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提出的政治主张是不符合当时的时代潮流。法家思想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锐意改革、主张征战,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潮流。

2.政治思想的主要观点的区别,儒家提倡的礼崇尚节制、杜绝争乱,使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是一种伦常的理想,渴望建立起儒家理想的西周初年的政治统治。法家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认为君主应当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主张君主利用法、术、势来制约群臣,统治民众。

3.人性论与政治统治方法的区别,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故而以人为本,提出一些民本思想,主张德治与人治,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法家认为人性本恶、自私、自利,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家提倡重法、重势、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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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儒家和法家在政治上就因为各自的主张而被对立起来。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主要从人性本善出发,孔子的的思想一直是提倡仁义,所以才有了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孔子以及他的儒家思想号召人们克己复礼,推崇周朝的礼仪,所以作《礼记》。总之,儒家思想主要体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人这个个体出发,提倡人自身的修为。儒家思想正是因此而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民众的手段。

而法家和儒家不同,法家思想认为人是有劣根性的,这种劣根性仅仅靠人自身的修为是无法控制的。这正是我们所常说的,人最难战胜的就是自己。所以,法家学说就是要施法度,用法度约束整个社会,从而形成有秩序的人类社会。因此,法家思想也成为历代统治者维护自己政权的利器。

综上所述 ,因为出发点不同,术不同,才形成了儒家法家对立的局面。但是对立只是相对的,或者是儒法两家为了宣传各自的思想,就要有必要的为了宣誓自己的思想而去相互攻击。而从统治者或者社会需求的角度,两家思想皆为维护政权以及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已。

所以,现代社会,是一个古代先贤诸子百家思想的一个大汇总时期,儒家的修为思想,法家的法制思想都已经在进行有效的应用,对我们作为社会的个体而言,一定是在修身的基础上去谋求自己的人体生存利益,同时又要在法制下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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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政治法律思想开始从“礼治”走向“法治”。儒、法两家的思想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的需求,二者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方面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诸多对立和不同:

1.建立法律的理论依据对立和不同

儒家从“性善论”出发,这是施行“仁政”的依据,主张治理百姓应以礼以德,不应以法以刑。而法家从“性恶论”,认为人性不仅本恶,而恶有不可改变,法家主张依法治国,认为“好利恶善”是人的天性,“利之所在,忘其丑也”,“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必须以“重刑”之法才是。

2.法律施行的对象的对立不同

儒家倡导的是维护的是特权阶层的礼制,贵族礼仪制度即分封世袭制,“民贵君轻”,“暴君放伐”,“从道不从君”在君臣、臣民关系上不主张君主绝对专制,较为温和,贵贱有序,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而法家是绝对的君主集权论者,维护的是新兴地主阶级建立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否定了“亲亲”,“尊尊”原则,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 。

3.在法律观念上对立和不同

儒家主张的是礼制、德治、人治,“以德服人”,重视执法者的个人品德和司法道德,把治理国家的责任和希望放在“圣贤”,所以重理德而轻法,因而主张“恤刑慎杀”的刑罚观,在预防犯罪上提倡教育手段为主,形成了以“礼”为核心家族宗法的法律观。法家注重的是法治,甚至夸大极端法律的作用,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重罚重刑来预防犯罪,形成了以“法”为核心的君主专制的法律观。

4.对待法律的态度的对立和不同

儒家是理想主义者,希望通过“礼”来治理百姓;统治者以身作则,实行仁政,来治理国家,因而轻法。而法家是现实主义,实用主义,什么办法能行之有效,能发挥改变社会的作用,就采取什么办法,因而重法。

以上分析可发现,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各有其特点。儒家的省刑轻刑思想更多温和的人性,却忽视了道德的力量是有限的。法家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在法律面前有限平等,强调“法”与“刑”的融合,弥补了儒家的欠缺,对当时社会反正有促进作用,但重刑主义违反了刑法的科学性,严刑走向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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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法家是旧时对统治阶级思想派系的称呼,具历史记载它们都对人类社会发展做出过贡献!现时人们的意识不侧重儒法学说,只讲究唯物辩证法,即法治观念,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以法治国理念,体现出人治与法治的科学体系,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证,是儒法思想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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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中的春秋丶战国时期,是各种思想,学说最活跃的时期。这是后来史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朮思想最繁荣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历史舞台上,有两种最耀眼的,影响历史最深刻的不同观点的治世思想学派,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他们相互对立的观点主要表现在治世的初始出发点是人善论,还是人恶论。即人是天生天赋的本性是善良的,还是易恶,罪恶的。儒家思想的立论依据是人性生来是善良的。至少是空白的,可以引导从善的。而法家却主张人性生来是罪恶的。那怕是空白的,如不严加管制约束就自然会变坏的。从而在治世手法手段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是对立的。对立表现在,儒家強调克己复礼,用理治,人治治世。而法家却主张推行法治,以严刑峻法治世。即所谓法治与理治。这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根本对立所在。从后世的实践来看。虽然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历史的主流思想,并为历代统治者尊崇丶推行。而且一直影响至今。从治世的实践看无论人治(理治)还是法治,都有其偏面性!两者是即对立又统一,是对立统一的基本面,是相互联系的,是无法割裂的,是相辅相成的。它好似一个“硬币的两个面"。是无法绝对区别分开的,。虽然中国号称是以儒家思想治世,但法家的思想始终如影随形地隐附在儒家思想的内在体系当中。这也是后世哲学思想的立论根据:矛盾论。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有矛就有盾,对立的统一。世界永远充满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主要矛盾解决了,又有新的矛盾(原来属于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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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都是中国古代治民治国的思想,它们在许多方面是对立的,这种对立主要体现在内容,手段和程度三个方面。

第一,思想内容对立。法家强调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统治,强化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不断改革,实行法治。儒家核心思想是仁和礼,主张君臣共治,要求皇帝纳谏,体察民情,强调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对深层改革,实行仁政。

第二,治民治国手段对立。法家主张治民治国以刑法为主,实行铁血政策,从思想到肉体进行全面控制。儒家主张治民治国礼法并用,以礼为主,强化伦理功能,实行温和的政策 ,重在教化,加强思想控制。

第三,治民治国的程度对立。法家治民治国往往大动干戈,对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因而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动乱。儒家治民治国由于礼为先导,教化为主,对社会负面影响较少。

当然,法家和儒家各有所长,各有利弊,后来封建统治者逐渐儒法并用了。

以上观点恐有不当之处,希望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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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核心是“法治”,与儒家的“仁政”思想根本相对立的。

法家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其思想源头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子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在哲学上,法家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一般具有较为客观的态度,并坚持历史进步发展的观点,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承认天命的主宰。他们还坚持以自然属性为人性,认为人的本身是自私的,为其法治理论提供哲学依据。

在理论上,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历史进化论是其基本的理论支点。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的基本观点是:其一,时代不同了,社会的事情也就不同;社会的事情不复相同,处理它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变化。人们不应该期待着因循古代,世界上不存在一种永远行得通的基本法则,人们就应根据当今时代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二,关于人性恶的观点。关于人性是善是恶的争论是先秦哲学的重要课题,法家主张性恶论。他们就是利用人的性恶来控制人,驾驭人,用各种办法和手段来役使人。韩非子性恶论的人性论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己主义的理论,他认为人性之基本点就在于一种人人为自己打算的自为之心,人的一切道德、情感、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是否有利。正是从人的这一本性出发,韩非子主张用赏罚两柄来对待,用严刑重罚来治国,为他的法术势并用建立了人性论的依据。

而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上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的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的统治思想。由于儒家相信“人格”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为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法家主张一切由法出发,用法来驾驭人的思想;而儒家重视人的思想,主张以“人治”主义来治理国家。因此“儒法”两家的思想是根本相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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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和法治。

儒家: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大家按照等级制度,不逾越自己的本分。

儒家创始人孔子向老子问礼,问的就是周礼。

然而时代变迁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孔子的儒家思想,并没有盛行于列国。

法家则成了耀眼的明星,

春秋管仲变法,三其国五其鄙。官山海,相地而衰。(划分国家行政,将山海国有化,根据土地质量来收税)

吴起变法,整顿吏治,提高军事能力。

商鞅变法,什伍连坐,军功制,重农抑商,奠定强秦之基础。

这些成功的法家代表人物,都依靠法制,编制法令,将主张都规划成一条条制度,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在汉朝以后,则是儒家独大。因为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等级制度等等之类,行为规范,非常符合安定国家。

没有对立的,儒家是思想道德准则

,法家是刑法律令条文。

比如在路边丢垃圾,别人谴责不文明和罚款教育虽然是两回事,但都是对这件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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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背景相同:先秦儒家和法家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相同。春秋和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四分五裂,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法家思想终极目的都是维持社会秩序。

2、作用相同:两者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性。

二、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同点

1、两者的思想不同

(1)所谓儒家思想,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作为传统中国正统思想。可以概括为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同时不否认刑罚的辅助作用。儒家坚持传统的治道,认为治理百姓应该以礼以德,不应该以法去刑。而法家认为应该以法治国,人性是好利恶害的,从历史进化的角度来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

(2)所谓法家思想是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往往讲究乱世要重典,着重强调法的重要性。

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韩非子。

2、两者的理论依据不同

儒家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这也是作为“仁政”之所以可能实行的依据。法家思想产生的理论依据是“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而且人的恶性是不可能改变的。

3、两者所维护的社会制度不同

儒家所维护的是特权的礼治,是贵贱有序,儒家所维护的就是贵族的利益即分封世袭制度。法家法律观就是要充分认识法的重要性和挥发的作用,维护的是新兴地主阶级建立的封建中央专制集权制度。

4、儒家和法家在统治方面不同

儒家主张的是礼治、德治、人治,所以他重礼和德,而轻法。法家重视法制,甚至会夸大极端法律的作用,以重刑重法来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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