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将正式落地,影响你我的生活
一起先睹为快吧!
天津新规
01
天津医保新政实施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本市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地方立法,《条例》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据悉,这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涵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性法规。(详情)
02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
3月1日起,天津等16个城市将第一批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办理车辆登记、检验业务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群众可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查看、下载使用。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详情)
03
天津恢复办理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业务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恢复办理违法处理窗口业务的公告,除宝坻区外,自3月2日起,恢复全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业务办理工作。(详情)
04
天津出入境恢复现场办公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公告,3月2日起,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河北区寿安街19号)恢复现场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但需要提前预约咨询预约电话为24458825。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滨海高新区接待大厅、滨海新区公安局及各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仍暂停服务。(详情)
05
天津3月考试推迟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通告,推迟举行我市2020年3月市级教育考试。(详情)
具体包括↓↓
原定于3月下旬举行的天津市2020年普通高考英语科目第一次考试及普通高考口语测试予以推迟举行。
原定于3月下旬举行的天津市2020年高职升本科文化考试、春季高考(面向中职毕业生)考试及英语口语测试、春季高考(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考试、春季高考美术类专业考试,均予以推迟举行。
原定于3月中旬举行的天津市2020年艺术体育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2020年艺术体育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专业考试工作,均予以推迟举行。
06
天津职称评审有新规
2019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28日废止。
07
天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整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参照2018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入(39506元),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23200元/年一次性调整为39506元/年,从2020年3月1日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全国新规
01
驾驶证记分最高可减免6分
公安部印发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分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累计最高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6分。2020年3月1日起,在湖北、广东深圳等地先行试点。
02
对个体工商户加大税收扶持
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会议确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03
一般纳税人取消360天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04
存量房贷款利率调整
央行2019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正式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方式有两种,一是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上述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05
新证券法施行
2019 年 12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 2020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包括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推进注册制、精简优化证券发行和交易条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十方面。
06
部分财险产品由审批改备案
银保监会网站2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调整了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07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新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08
工程总承包法治化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09
网络生态治理规定施行
国家网信办2019年12月20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这么多利好新规实施了
扩散给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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