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在雲南運送鸚鵡被判10年,小心這些野生動物的犯罪

2月28日,雲南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野生動物相關的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司某在2018年4月4日時,將一批亞歷山大鸚鵡,由騰衝經昆明發往成都,在昆明長水機場被查獲,一共有146只,司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司某提出上訴,昆明中院維持原判。

有朋友可能覺得比較驚訝,鸚鵡很常見,被告只是負責運輸,雖然數量大了點,但居然還要判10年。在此,筆者通過本文簡介一下,有些野生動物,我們真的碰不得。

在雲南運送鸚鵡被判10年,小心這些野生動物的犯罪


關於野生動物的犯罪

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需要處以刑罰;

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三、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需要處以刑罰。

我們看下,第一、第三個罪我們可以不用管,明顯可以看到,殺害、獵捕重點保護動物,構成犯罪沒有什麼疑問,問題在於第二個犯罪,一個不小心就會觸犯,特別是收購、運輸瀕危野生動物或其製品。本文前面的那個案例,拋開數量不談,運送野生鸚鵡就構成犯罪了。

在雲南運送鸚鵡被判10年,小心這些野生動物的犯罪


什麼情況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主要談一下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物,根據立案標準,只要收購、運輸、出售了就應予立案追訴,哪些等為屬於收購、運輸、出售呢?立案標準中提供瞭解釋:“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等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等為。

劃重點,收購、運輸、出售,根據規定,只要是一隻,基本上就構成犯罪。大家還記得前些年“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的案件嗎?實際上,我國的對於野生動物的相關犯罪,處罰一直都很嚴厲

在雲南運送鸚鵡被判10年,小心這些野生動物的犯罪


量刑情節有哪些?

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物,會判多少年,要看犯罪情節,該罪主要有三檔:第1檔,運輸、收購、出售了,最高5年;第2檔;情節嚴重的,5至10年;情節特別嚴重的,10年以上。

什麼是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呢?最高法有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了相應的數量。以本案的鸚鵡為例,6只屬於情節嚴重,10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我們換個角度看下雲南的案件,被告運送了一百多隻鸚鵡,判10年真的比較輕了。

小心這些常見的野生動物

除了野生鸚鵡之外,筆者列一下我們常見的一些野生動物:

隼類(所有種):6只情節嚴重、10只情節特別嚴重;

大壁虎:10只情節嚴重、20只特別嚴重;

天鵝(所有種):6只情節嚴重,10只特別嚴重;

鴛鴦:6只情節嚴重,10只特別嚴重;

……

筆者對於動物並不是太在行,只列了幾種個人認為比較常見的野生動物,希望大家不要觸碰到刑法,因為如果一旦構成犯罪,判得真的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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