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廣東省司法廳:行政執法禁用輕蔑、侮辱、欺騙、恐嚇、威脅性語言

南都訊 記者張林菲 通訊員粵司宣記者近日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為進一步推進司法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工作,廣東省司法廳日前印發《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規範用語指引(試行)》(以下簡稱為《指引》)。《指引》明確行政執法文明用語基本要求,規定實施執法工作中不得使用輕蔑、歧視、侮辱、誘導、欺騙、恐嚇、威脅性語言;禁止講髒話、辱罵當事人等。

《指引》提出,司法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到用語文明規範、表達通俗準確、態度和藹、禮貌待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在實施執法時執法人員原則上使用普通話,也可以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必要時可邀請翻譯到場協助。《指引》還具體列出11句常見文明用語及13句執法忌語。

針對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不同的執法行為及每一個環節,《指引》都一一作了相應規定:行政許可的執法過程包括收取申請、材料處理、確認送達地址、確認電子送達等5種常用語境的規範用語,行政檢查的執法過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權利及義務、要求提供材料、要求籤字確認、送達、檢查結果通報等11種常用語境的規範用語,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包括亮明身份、告知權利義務、送達、勸告穩定情緒等11種常用語境下的規範用語,對於司法行政機關規範執法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指引》還規範了音像記錄用語指引,要求在開始拍攝前,應告知當事人將要進行音像記錄。在拍攝過程中,可以對包括調查取證、聽證、送達等的執法環節進行說明,並根據現場執法情況對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與行政執法相關的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進行描述。

據省司法廳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相關負責人員介紹,《指引》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中有關要求而制定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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