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侵佔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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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的認定標準是:(一)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前提條件:權利人的請求。(二)拒不退還、拒不交出必須是侵佔行為人作出的,這是本罪的必備要件。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能為而不為。拒不退還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方法,亦可是默示的方法。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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