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考試諮詢
比如喉部有個腫瘤。手術後果不能再講話,影響進食,甚至要命。不手術是腫瘤增大轉移,結果一樣。只是進程不一樣。手術還是不手術。大家認為是由醫生決定好還是病人自已定好?
抵制日禍
原因很簡單,就是我把該告知都告知於你了,風險你自己看,出了醫療糾紛,可以找出白紙黑字,你是知道的,並且具了名姓。當然這些騙外行的,內行的話,不是你都可以把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的。我有一朋友的朋友因腰椎滑脫I度,2002年底被廈門市某大醫院醫生騙去手術,說術後半個月即可告愈回家,當然也簽了“風險責任書”的。結果手術失敗,變成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在醫院針灸康復半年多,沒有一絲改善,欠醫院一萬多元,醫院趕他辦出院。朋友找到我,我到醫院一看,不對啊,這樣怎麼出院,院方來了個副院長,說這是手術併發症,並不是醫療問題。我就問這個副院長,什麼叫手術併發症?併發症會造成下半身癱瘓?副院長知道遇到內行的,半天講不清楚。我說病人不能出院,我要借給病人術前和術後所有的X光片。後來發現他們手術錯位,X光片顯示腰五椎滑脫,而手術卻在腰三與腰四椎之間,直接切斷了馬尾神經,難怪病人出現下半身癱瘓。有了這證據,醫療事故是跑不了了,最後申請醫療鑑定,病人也轉至北京三甲醫院康復。醫療鑑定結果與我的結論是一致的,病人家屬將醫院告上法院,經過當然也不是一帆風順的,拖了近十年。病人康復很成功,生活能自理。最後二審判定醫院賠800多萬,除去病人在北京醫院康復治療費用、律師費等,實際拿到手的約300萬左右。當事的醫生被禁止上手術檯,只能從事推拿按摩之類骨科非手術醫療工作。
梁山寶樹堂xiety
為什麼?醫鬧唄。曾經我家大寶在醫院裡輸液的時候,有一個隔壁縣的小孩兒,應該是不滿週歲的,在住院期間死亡了。好傢伙,發動了全家人來鬧。我們縣城的派出所都抽掉人手過來了。選擇權交到家屬手上,出了問題還要鬧,那選擇權給了醫生的話會鬧到什麼程度上?
西貝樂6885843
其實我也弄不懂,為什麼醫生說了一大堆風險之外,把決定權交給家屬?
當初,我總想:面對病症,醫生才是專業的。作為病患,家屬又不懂,怎麼做決定呢?
但慢慢的瞭解了,醫生他用他的專業知識會給你分析各種治療方案的利弊,但他不能幫你做決定!一方面,你是一個自由的人,你有治療的自由,決定權,醫生是不能干涉的!另一方面,也是很現實的,治病確實需要經濟條件的支撐,有些貴重的藥,真的是普通家庭無法承受的,所以這也是醫生不能夠幫你決定的!
再者,每個人的身體狀況是不一樣的,醫生只是憑他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在給病患治療,每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不同的狀況,譬如同一種藥,一個病患很受用,而另一個患者缺耐藥,這是醫生不能估算的,所以任何一種治療方案都有它的危險性,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也是醫生不能幫你做決定的原因!
當然,現在社會中,很多醫患關係也很緊張,醫生也要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所以,我覺得,醫生給你分析好病情的危險係數後,患者家屬要做決定雖然難,但是還是應該承擔起來的!
kitty1380
A方案效果好,花費高;B方案效果一般,花費也一般;C方案效果差,花費少,家庭負擔小。從醫生角度,自然希望A方案,但人家會說醫院就是騙錢;那就C方案吧,對症治療下就回去,人家會說醫院見死不救;好了,只剩B方案,人家會說醫院拖起不好好治,就為了多掙錢。這誰敢給你拿主意?
閒雲孤鶴11109897
道理很簡單,要搞清楚,是病人生病,不是醫生。醫生有責任把病情弄清楚,做出合適的治療方案,並且與病人極其家屬交代清楚。但是,最後做出決定的必須是病人或者是監護人,這個是病人的權利,醫生沒有也不可能有強行治療的權利。
ink8388662292933
明白告訴你,治療不了你們都想砍死醫生了。
不明白告訴你,治好了醫生本職工作。
治不好,責任全部醫生的,而且背全部鍋。醫生救人還要還要被你害。
現在有些病人真是東郭先生和狼中的狼。
醫生救命病人,病人家屬卻來害醫生。恩將仇報不少。
劉秀的秀
醫生是一個很嚴謹的職業,這些都是一些程序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於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所以說這權利是患者自己的法定權利,任何人都無法剝奪。
群狼橫行
以前的醫生可以只管治病救人,現在的醫生治病救人前要先做好自保。原因在哪自己想想。
心隨影動72
說的直白一點,就是用他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把患者的病情以及治療過程都給你說明白了。接著是治療的每一步可能遇到的最大意外都告知你。然後,讓你自己決定是否願意。再直接點就是避免產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