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以賣口罩為由,實施網上詐騙,秀洲、油車港鎮多人被騙……

以賣口罩為由,實施網上詐騙,秀洲、油車港鎮多人被騙……

在應對疫情的關鍵時期,竟有不法分子發佈“出售口罩”虛假信息,實施網絡詐騙牟取不義之財……近期,嘉興秀洲公安機關嚴打涉疫詐騙案件,查處了一批涉及口罩的詐騙案。

近日,家住秀洲區的居民洪某向110報警稱,之前,其為給公司採購一批口罩,加了一個賣口罩的微信,和對方講好以6元一包的價格買口罩。隨後,洪某通過支付寶掃碼向對方轉賬了500元訂金,之後又通過微信轉賬6500元付了尾款。對方說兩三天可以到貨。過了數天,洪某卻發現對方的微信被封了。洪某意識到被騙了,於是馬上報警。

無獨有偶,家住油車港鎮的費某也遭遇了涉及口罩的詐騙案。1月23日至30日,費某向一微信好友李某購買了口罩。同時,費某一直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佈消息稱:“我朋友圈有個人,有很多口罩,需要的聯繫我。”有朋友下單後,費某陸續向李某轉了十多萬元購買口罩。沒想到,等打開包裹,費某發現收到的口罩都是假貨。目前,案件已偵破,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

家住王江涇鎮的黃某則被一認識的微商朋友以出售口罩為由,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方式被騙了89600元。黃某報警後,嫌疑人因害怕又將錢款退回。

律師解釋道:

上述案例中,第一個案例和第三個案例為同一類型,都系虛假售賣口罩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微信進行詐騙,詐騙得手後對被害人拉黑或者不予發貨,利用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罪。在防禦、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禦、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將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中第二個案件,李某銷售以假充真的口罩,且銷售金額已達十多萬元,數額較大。若李某銷售的系普通口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李某的售假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從重處罰。

若李某銷售的非普通口罩而系醫用口罩,醫用口罩依法屬於第二類醫用器械,則其銷售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同時,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合格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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