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一場假借“疫情”之名的網絡私刑


黃 兵

編者按:“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網絡暴力不僅要面對道德的譴責,更要承擔法律的嚴厲責罰。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之時,一些通過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人身誹謗促成道德審判,捏造謠言引發輿論攻擊,使網絡暴力轉化為了現實暴力的行為,對公民個人的名譽等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

有鑑於此,興業所疫情應對志願團黃兵律師特編寫本篇文章。呼籲大家嚴格遵守疫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杜絕假借“疫情”之名的網絡私刑,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防範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切實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起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我們每一個人的神經,已經成為大家時刻在互聯網上關注的必修課。但互聯網的匿名、便捷、自由、開放,似乎賦予了網民放縱不羈的權利,誰都變成了火眼金睛,誰都可以肆意對任何事物作出裁決。於是,一場假借“疫情”之名的網絡私刑,一場在互聯網上延伸的網絡暴力,正在傷害著更多的武漢返鄉人員。

2020年2月3日,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公佈了“興業疫情應對志願團”的名單和聯繫方式,我作為刑事法律服務組的一員,第二天便接到了有關武漢返鄉人員的電話諮詢。這些諮詢讓我切實瞭解到,網絡暴力使他們備受煎熬。儘管他們在返鄉以後,已經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的防疫規定上報登記,主動配合隔離觀察,甚至早已經過了隔離期。但是通過微信群,或是親友的轉發,發現自己的個人或家庭信息在互聯網上不斷流傳,還遭到了來自網上的人身攻擊、侮辱謾罵、冷嘲熱諷和隱私洩露等等。他們想不通自己犯了什麼錯,要遭受無端的網絡霸凌,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這些網絡暴力甚至嚴重危及家中老人的身體健康。

我們知道,武漢擁有130餘萬在校大學生和數百萬的外來務工人員,在1月20日晚間鍾南山院士明確“人傳人”現象之前,所有的大學生早已放假回家,那些城市建設者們基本上都已返鄉過年。所以,武漢返鄉人員回的是自己家鄉,並非惡意帶病逃離。沒有人想要感染病毒,沒有人願意傳播病毒,對病毒的防控絕不能成為“網絡暴力”的藉口。

那些在網絡上,通過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人身誹謗促成道德審判,捏造謠言引發輿論攻擊,使網絡暴力轉化為了現實暴力的行為,將對公民個人的名譽等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這種“網絡暴力”行為不僅打破了道德底線,更超越了法律的規定,產生了大量的違法犯罪,亟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規制。這其中涉及的法律責任如下:

1、行政責任:拘留或者罰款。

對於網絡暴力、網絡霸凌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完全符合行政處罰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多次發送侮辱等信息、散佈他人隱私,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侮辱、誹謗罪。

對於在互聯網上肆意捏造虛假信息、發表辱罵言論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精神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只要符合情節嚴重的後果條件,便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需負法律責任,接受刑事處罰。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將網絡暴力列入刑事案件處理,相關司法解釋對處理此類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包含: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等。“情節嚴重”包含: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3、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

互聯網儘管屬於虛擬空間,但是網絡的公開開放性、隨時隨意性等同於現實生活中的公共場所。加之互聯網的傳播速度極快,網民相對集中,所以“網絡暴力”也符合尋釁滋事罪對於社會秩序的侵犯客體。從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在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下,利用網絡信息的辱罵、恐嚇行為,可能涉嫌刑罰更為嚴重的尋釁滋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的規定,(涉及本文的行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因此,除了近期各地陸續通報的“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生產銷售假口罩”等被行政處罰或刑事立案的事例,這裡也強烈提示社會公眾應當審慎負責地發表言論,因網絡絕非“法外之地”。同時也建議遭受網絡暴力的武漢返鄉人員通過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更希望司法機關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能夠高度重視,及時的打擊處理。

正所謂“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網絡暴力不僅要面對道德的譴責,更要承擔法律的嚴厲責罰。疫情之下,“同呼吸、共命運”“武漢加油、中國加油”不光是一句句口號,更應當是實實在在的行動。近期可以欣慰的看到,各地針對湖北地區的物資捐贈、集中酒店接待、手續費優惠等這些善意的舉措,體現了中華民族同舟共濟、患難與共的決心,堅定了我們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信心。

在病毒的面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疫情的被害人。在這溫柔的世界裡,願你我都能被這個世界,溫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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