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孩子在校外溺水,學校將主要責任劃分給班主任,是否存在法律依據?

微學通


學生在校園內,監護責任在校長及其領導下的安保體系;

學生在校外,監護責任在監護人。


張鐵軍158


孩子私自下河溺亡,“主要責任”真正的是班主任的嗎?

依我之見:正在接受學校教育的未成年人(含小學丶初中丶高中生)在上課期間逃課私自下河在校外溺亡,“主要責任”應根據具體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確定主要責任,而不是由校方武斷地以簽訂所謂“承諾書”來荒唐地加在班主任頭上而加以確定。

一,根據法律“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原則,如果學校在對該校學生加強下水游泳安全教育方面,要求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到校通過家長會形式提醒家長加強對自己的兒女自覺遵守學校紀律,不得未經家長同意並且家長未在一起的情況下,在校學生私自逃學下河游泳,並同時要求家長簽訂“加強教育子女承諾書”;如果教師上課時發現學生未到校逃課,班主任立即告知家長該生逃課情形的。請問一一該班主任己經盡到了該盡的職責,看不出班主任在管理教育時有絲毫不盡職不盡責的行為,而學生逃學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班主任何錯之有?又何來責任?

二,如果該“學生下河游泳溺亡”是學習組織的體育課內容,那麼,該學校嚴重違反規定組織學生到具有嚴重安全危險的“自然河流”中去上體育課的行為,理應由該學校承擔全部責。憑什麼學校的嚴重決策錯誤要轉嫁責任給班主任呢?憑什麼讓班主任承擔學生下河溺亡的主要責任呢?

三,那麼,“孩子私自下河溺亡”在非上述(一)(二)的情況下主要責任依法究竟該誰承擔呢?

依我之見一一隻要學校加強了對學生和家長下河游泳安全教育的前提下,並各方簽訂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責任書承諾書依法明確了學生丶家長丶學校責任心的前提下,當學生私自逃學在班主任立即通知家長積極配合管教逃學生的前提下,學生逃學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的“主要責任”一一應該是孩子的家長,因為我國民法規定未成年人(未年滿十八週歲)系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其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所謂法定監護人也就是說父母具有直接丶首要的監督丶管理丶維護丶保護子女的生命健康的法定職責和法律義務。請問:在學校和老師己經盡職盡責的情況下,逃學私自下河溺亡的父母難道不該承擔自己孩主私自下河溺亡的主要責任嗎?


唐先明75443043


學校讓班主任和家長簽定責任書,是越位行為。本人認為學校放假,學生與學校分離,學生的監護人已經由學校變更為學生的父母。那麼,在放假期間,學生的一切活動,及其產生的後果都與學校無關。學生家長在放假期間應做好學生的日常生活和安全保障工作。誠然,放假前學校做好學生放假期間的安全教育工作,也是應該的,但不應該把學校和老師的責任無限擴大,普通班容量五十人左右,班主任分身乏術,不可能放假了跑到每個學生家裡,去做好安全保護。所以,學校放假期間,學生髮生任何意外,都與學校無關,更和老師沒有任何關係。


胸有成竹279


豈有此理!我是一名學生家長,我非常反感一些無良家長用這種無賴方式對待學校和老師,孩子出了一丁點事,就到學校去鬧,說穿了就是要訛錢!教育局和學校領導不敢擔責,不敢管,所以全部都推在老師身上。學生暑假在校外溺水與老師有什麼關係?!家長幹什麼吃的?!強烈要求國家建立監護人責任法律法規制度,孩子溺水我們很痛心,但家長的責任不可推卸,從法律上追究其責任,才能真正讓一些無良家長有警醒!


上善若水74015


學生在校外溺水身亡,是學校組織的活動呢還是課外時間自己去的呢?

如果是學校組織的活動,那沒說的,肯定是學校的責任;如果是學生在課外時間自己活動的過程中溺亡,那麼這與學校就沒有關係了。

當然無論學校有沒有責任,學生溺亡都是一件十分痛心的事情,學校讓籤責任狀,實質就是要督促家長們重視孩子們的安全問題,另外也有規避責任的可能性。

但是即便是學校有責任,那麼主要責任也是學校的而不是班主任或者帶隊老師的。如果學校一味地把責任推到老師或者班主任的身上,這是不對的。即便老師存在不夠盡職的問題,那也是學校內部管理的問題。就學生溺亡這件事情來說,老師只是學校行為的具體執行者,不是責任主體。

所以,讓班主任承擔學生溺亡的主要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雲山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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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話說

暑期將至,學生安全問題又被各大學校提上日程,這是防範於未然的表現,對於學生和家長而言,是一件好事,對學校來說,更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暑假期間,是學生外出游泳最頻繁的季節,每年都有學生因私自下水游泳而造成的“溺水事故”發生,為此,學校在放暑假之前,都會開展“防溺水專題”家長會,並讓家長籤防溺水責任書,班主任簽訂承諾書。

那麼,問題來了,班主任要為“學生溺水事故”承擔責任風險,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老穆查了一下現有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班主任簽訂承諾書,是學校對班主任的一種約束,目的是讓班主任一定要開展好“放溺水專題”家長會,並讓所有家長簽字,倘若有家長不簽字,而孩子恰好又出現了意外,當家長找上門來時,班主任和學校就很難解釋清楚了。

學校的做法,其實也是對班主任的一種保護,學生安全工作,一定要做到位,否則出了事,誰都擔不起這個責任。

相較於班主任簽訂承諾書,有的學校老師就更為辛苦了。暑期,他們還要參與“巡河任務”,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發生。(詳見網絡媒體報道)

學生安全問題,責任重大,絕不能忽視。不僅需要老師與學校操心,作為家長,更要承擔起孩子暑期安全任務。

暑期到來,學校必然會加強安全方面的宣傳工作,學校做到位了,我們的家長也要配合學校,在家將孩子照看好,不讓孩子出現安全問題。

特別是父母都上班的孩子,更要注意了,一定要將孩子安頓好,並督促看護方做好孩子的安全防護工作。

家長每天也要督促孩子,讓他們做好安全防患工作,家長千萬不要覺得麻煩而不說。

【結束語】暑期即將到來,老穆提醒各位家長,暑期安全,不止“防溺水”一個方面,還有“防火、防電、防騙等”等方面,我們的家長一定要看管好孩子,確保孩子健康地回到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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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說語文


沒有哪條法律規定過,學校班主任對學生在校外溺水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學校教師的工作責任範圍就在學校之內,怎麼可以延伸到學校之外,甚至河邊、湖邊和海邊呢?如果學校將主要責任劃分給班主任,那就是亂彈琴,純粹是胡來呢,搞不好是在害老師們呢。

班主任老師有校內負責對學生進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責任,家長同樣也有責任。

安全教育已經是老生長談的話題了,不管在學校還是在家裡,老師和家長都應對孩子們進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既然都共同擁有安全教育的責任,那就必須要責任書中明確說明,讓班主任和家長都知道自己的職責。如果在學校裡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認真搞了,也留有文字、語音或視頻資料,這就是最好的證據,說明班主任老師盡到了責任。而家長一般不會準備這些東西,出了什麼事,只能是家長沒理。

對學生的活動管理,班主任老師只限定在校內,家長必須要負責孩子校外管理。

現在最大的爭議,是學校(包括上面)無理要求老師們必須要參與校外的巡河工作,原本學校老師只負責學生在校內的管理,做好安全工作即可。但是現在卻被迫參與校外管理工作,這就是使教師幹了不應該乾的工作,若要是出了事,你說班主任老師不背黑鍋嗎?因此,如果班主任老師不想背這個鍋,必須要頂住壓力,在簽訂責任狀時,要求只負責校內學生安全管理,家長必須要負責孩子校外管理,這是原則也是底線。

有些家長對孩子的管教不作為,已經成了常態,學校和有關部門必須要深刻反思。

為什麼年年出現學生溺水或淹亡事故,對於家長們來說卻總不吸取教訓呢?從根本上來說,是家長對孩子的人身安全非常麻木,總認為事故不會出在自己孩子身上。甚至僥倖地認為自己反覆提醒過孩子,但是家長卻不清楚自己這種只把責任履行掛在嘴上,而卻無實質性的監督管理到位的行動體現,這就是純粹的不作為不負責的行為。既然家長對孩子不負責,僅靠班主任老師去承擔這個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因此,有關部門和學校純粹是幹責任不清楚,意識不明的害老師舉動,必須要深刻反思。

結束語: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學校必須要嚴肅地告知家長,如果你們對孩子的校外安全於不顧,出任何事都不要來找學校,學校不是保育院,更不是養老院,誰的孩子誰的父母負責校外全部管理,學校不替你越位擔這個責。只要學校這塊做到位,對於家長們來說,自然會加以重視了,甚至個別出事的孩子家長也沒有任何理由到學校來鬧了。


寒石冷月


這是當下教育無力,教師無權,學校無奈的一個真子集。

眾所周知,學校現在是一個無限責任公司,校長和老師是“第一責任人”,學校發生個屁大點的事情,或者但凡和學校照粘上邊的,個別家長,大多媒體,眾多報刊紛紛對學校、老師、教育口誅筆伐,“校鬧有理,責備無罪”是這些人堅定的信念,因為有錢賺,看熱鬧不嫌事大。列舉幾個真實案例:

1學校每年舉辦運動會,但是經常有一到兩例傷病意外發生,比如崴了腳,撞傷膝蓋。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學校的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事先也讓學生做好熱身並告知學生注意一些細節,防止受傷,在這種情況下的摔傷,撞傷學校是沒有任何責任的,記住沒有任何責任。除此之外,學校每年給學生每人都有一份保險,學生不用掏錢。可是現在家長,律師,媒體不幹了,你們要是不組織,你們要是不讓我娃參加比賽,我娃怎麼可能受傷?不行,我就要鬧。“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我鬧的越大,你才會賠錢,我才不管什麼法治。這就首先犯了個邏輯錯誤,學校組織運動會是自己孩子受傷的最重要原因,兩者存在必然聯繫,所以學校必須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學校迫於教育局,社會的壓力,只能吃壓力虧,賠償,結果就是讓很多人覺得,只要是和學校有關,隨便告,隨便鬧,學校教育、老師只能一退再退,一讓再讓。

2前些日子,大家都清楚的記得成都名校後勤食堂過期食品的事情吧?想想整個過程,成都這所名校當然在後勤管理存在問題,必須管理依法處置,但是後續事件是怎樣的呢?一群人跑到食堂,將食堂的食物添加化學物質,用腐爛變質的食品更換學校食堂的食材,再盜用網上圖片,大肆渲染,一下子激起千層浪,覺得學校怎麼能做這樣的事情,我們說對了吧,學校就是太黑了等等等等。殊不知,我們被一些為了私利的小人誤導了,那你想想,你給教育,老師道過謙嗎?我們每天對學校,對老師,對班主任有各種各樣的要求,你真正做到了幾點?我們這個社會難道真的是要用最高的聖人標準要求老師?

回到班主任要負責的事情上來,這純粹是胡扯,無限放大學校與班主任的責任,任何時候,學校老師班主任最大的責任與義務都是教育教學,僅此而已,該是家庭,社會,自己承擔的責任,必須自己擔。


寶雞那些事兒


孩子在校外溺水,學校將主要責任劃分給班主任,沒有法律依據,但我們重點應該思考如何有效減少甚至杜絕溺水事故

每年的暑假,都是學生溺水的高發期。統計數據顯示,中國每年有近50000名0——14歲兒童死於意外傷害,因溺水身亡的兒童高達20000名!據玉林新聞,截止2019年6月13日,廣西共發生溺水事故74起(溺水身亡人數不詳,應該超過74人)。

毫無疑問,溺水,已經成了中小學意外死亡的第一殺手!

一個生命,就是一個家庭!一個生命,都是一個未來!

鑑於溺水事故造成的危害大、引發的社會關注度高。各地都採取各種措施,開展“防溺水專題教育”活動。不少地方,還通過與家長、老師簽訂防溺水事故責任書(承諾書)等。那麼,通過簽訂了責任書(承諾書),是否可以有效防止溺水事故呢?一旦簽訂了責任書(承諾書)是不是意味著,孩子在校外發生溺水事故,老師就要承擔責任呢?我們又該如何防範假期的溺水事故呢?

下面,三水三心就從這三個方面,來談談我的一些思考:

第一,簽訂了責任書(承諾書),對於防止溺水事故有一定的作用

很多人認為,簽訂責任書(承諾書)是一種形式,沒有任何意義。這種說法,其實是比較片面的。我們知道,簽字畫押,都是一種責任的明確,而一旦通過一些比較莊嚴的儀式來簽訂,是可以激發內心的責任感的(下圖為簽訂責任書現場)。

但簽訂一份承諾書,是否真的可以完全杜絕溺水事故呢?這樣看來,又顯得太過於簡單了——任何工作,只要簽訂責任書,就可以實現目標,管理就沒有用處了。

所以,簽訂責任書(承諾書)有一定的意義,但如果沒有配套的監督反饋和責任追究機制,這種行為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第二,老師只能夠簽訂了防溺水教育責任書(承諾書),而不應該對校外發生的溺水事故承擔責任

現在有一種非常不好的趨勢,凡事都要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學校又會把責任推給老師特別是班主任。就以簽訂防溺水責任書(承諾書)為例,那是否又意味著老師要對發生在校外的溺水事故承擔責任呢?

我們知道,萬事不外情理法三個字。從感情的角度來説,師者父母心,每一個老師都要充分關注孩子的健康和學習,就像父母一樣。所以,孩子發生溺水事故,不管是在校內還是校外,老師都應該感同身受。

但從理的角度來看,要讓老師承擔責任,就顯得荒唐。放假了,學生回家了,有的還回到了幾千公里之外的地方,甚至有孩子會出國旅遊——你說,老師管得過來嗎?除非,每個老師都是孫悟空,拔一根毫毛,每個孩子後面形影不離跟一個!

但可能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要承擔責任,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目前,關於防溺水事故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但我們從該法的第38-40條中可見,校外的事故,都不在承擔責任的範圍——即使是在校內,只要盡到了管理和教育責任,都不應該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老師依照法律法規,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教育,校外發生的包括但不限於溺水事故,都不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進行教育,也只需要承擔沒有教育應該承擔的責任,而不是對於溺水事故承擔責任!

第三,學校負責教育、家庭負責管理、社會負責宣傳,有效減少乃至防止出現溺水事故,需要群策群力

其實,要想真正減少甚至徹底杜絕溺水事故,需要學校包括老師、家庭和社會各個方面都切實履職盡責到位,一旦發生事故,要積極追責到位,才能達到。

1.學校採取多種形式的教育手段。學校是教育的場所,防溺水教育不論是否該由學校進行,都已經交給了學校。自然,作為學校和老師,就要利用各種場合、開張多種形式的、有益有趣的防溺水活動,進一步增強學生的防溺水意識,提高防溺水的技巧。

2.家長對孩子做好教育和監管。毫無疑問,只有家長才是孩子防溺水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而事實上,我們有些家長,長期在外,基本不能照顧到孩子——有數據顯示,溺水事故中,留守兒童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沒有家長管,孩子難免在炎熱的夏天去尋中水中的涼爽。

特別是在一些農村地區,地廣人稀,野河(水塘湖庫)眾多,更是要加強監督管理。

3.社會要加強宣傳,建立好責任追究機制。

作為社會治理的一些基本單位,比如社區、鄉村,要在假期開始之前,廣泛宣傳,在野河、湖庫設立警示標誌。

而作為司法部門,要在事故發生之後,根據責任來進行判斷,而不能讓一些人“鬧一鬧就有好處”。如果學校和老師沒有進行教育,理當承擔教育失職的責任,而有關部門沒有宣傳沒有設立標誌,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旦是因為家長疏於監管導致出現溺水事故,就應該由家長承擔責任——只有明確了責任,才能讓每個方面都盡到自己的責任。

總之,孩子在校外溺水,學校將主要責任劃分給班主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有效減少甚至杜絕溺水事故,只有加強責任的落實,學校及老師、家庭和社會一起群策群力,才能達到目的。


三水三心


孩子在校外溺水,學校將主要責任劃分給班主任,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究竟該誰負責,這要分情況而論。

如果是在校內學習期間,沒經過班主任允許私自跑到校外游泳而溺水的,班主任和學校是要負一定的管教不嚴的責任。人身賠償由參保的保險公司負責。

如果是在校內學習期間,經過班主任允許出校而溺水的,班主任和學校都要負管教不嚴的主要責任。班主任至少負百分之六十的責任,學校至少負百分之四十的責任。保險公司按規定仍要賠付經濟責任。

如果是放學在路上出現的溺水,班主任和學校也要負一定的管教責任,在上學的路上出現的溺水,班主任和學校要負起慰問責任。

如果是已放學回到家,在雙休日、節假日出現的溺水現象,班主任和學校沒什麼責任,全歸家長承擔,但慰問責任不缺。

不管何時何地何種情況,防溺水等的安全教育工作,家長和學校都要時時講、時時抓,毫不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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