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來勢洶洶的互聯網法院究竟有什麼神通?

​從初步嘗試,到三家互聯網法院的落成,歷經七年之久,多少人的努力,多少人的付出,才使得這一司法新模式得以推行、發展和再探索。

眾所周知,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肩負著憲法和法律賦予他的神聖使命。在履行他自身的審判職責時,他也受到法律法規和社會的監督。法院如何維護公平正義,僅依靠實體法是遠遠不夠的,在法制的馬車上,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車輪是缺一不可的。

來勢洶洶的互聯網法院究竟有什麼神通?

互聯網法院作為司法新模式下的產物,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之下,還是缺少符合其自身特點的程序法律保障。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實踐中先後總結制定了《訴訟平臺審理規程》、《網上庭審規範》、《涉網案件異步審理規程(試行)》、《電子證據審查判斷指南》、《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據司法審查細則》等十餘個規範性文件,實現訴訟主體身份的可查性、當事人在線行為的可控性、在線舉證質證的高效性,構建起系統化的涉網審判程序規則體系。

這一系列經驗總結為之後的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和審判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然而,法律是有效力等級的,杭州經驗只能適用於杭州互聯網法院,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僅可借鑑參考。基於此,在北京、廣州互聯網法院正式掛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基於已有的實踐經驗,於2018年9月3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自9月7日起施行。《規定》的頒佈,對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鋪平了北京、廣州、杭州互聯法院的司法體制探索之路。

接下來,讓我一起來解讀《規定》,瞭解互聯網法院究竟有哪些“神通”(審判特點)

來勢洶洶的互聯網法院究竟有什麼神通?

一、解決了遠程在線審理的三個核心問題

1、確定互聯網法院審理方式:能在線,儘量在線審理

第一條規定:“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2、確定在線遠程確認身份認證的方式及解決遠程訴訟行為的證據效力問題

(1)原告訴訟平臺賬號註冊、認證及使用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臺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臺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臺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2)被告案件關聯及身份驗證

第八條 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臺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臺瞭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

來勢洶洶的互聯網法院究竟有什麼神通?

3、確認電子送達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覆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

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互聯網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應當向當事人確認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並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受送達人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的,互聯網法院可以將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於日常活躍狀態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常用電子地址作為優先送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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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了受案範圍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面臨最大的問題在於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對於傳統書證、物證而言,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完全通過互聯網手段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具有一定困難。據此,《規定》結合現實情況,將互聯網法院的受案範圍進行了限制性規定,侷限於全流程可在線上完成的法律行為引起的法律糾紛。

《規定》第二條規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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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定了人民法院在線取證權

在《規定》出臺之前,法官如果想要從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大數據內獲取與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是非常不容易的,不但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還要飽受這些經營者、運營商的各種推諉、拒絕態度,或者不積極協助。《規定》出臺後,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向法院提供涉案數據,並且有序介入訴訟平臺,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

第五條規定: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臺。通過訴訟平臺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臺,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臺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來勢洶洶的互聯網法院究竟有什麼神通?

四、完善了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

《規定》對線上審理案件的證據舉證、質證和認證規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尤其是對電子數據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是對線下審理過程中電子數據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的完善,對線上、線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電子數據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的操作性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九條規定:互聯網法院組織在線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技術手段將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訴訟材料,以及書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後提交的,經互聯網法院審核通過後,視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對方當事人對上述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鑑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來勢洶洶的互聯網法院究竟有什麼神通?

五、互聯網法院約定管轄問題

《規定》對當事人約定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原則進行了明確,允許當事人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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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內容

1、上訴管轄:《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線上立案的程序:

《規定》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材料後,法院於後7日內受理案件,或通知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或裁定不予受理。

3、在線視頻開庭:《規定》第十二條。

4、可以簡化部分庭審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5、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認定規則:《規定》第十四條。

6、送到時間認定:《規定》第十七條。

7、公告送達可按簡易程序審理規則:《規定》第十八條。

8、送達簽收方式:《規定》第十九條。

9、電子筆錄:《規定》第二十條。

10、電子卷宗:《規定》第二十一條。

11、二審審理方式:原則上為在線審理。《規定》第而十二條。

《規定》的出臺,對於互聯網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為實現程序正義提供了堅實保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奠定了基礎。目前,互聯網法院仍在進行更深入的理論與實踐探索,隨著探索的不斷深入,相信更多規範互聯網法院審判工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條例會被逐一完善及制定,屆時,中國的司法體制也將邁上新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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