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湖北省:檢察機關發佈10個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月25日,湖北省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十個。據悉,該批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等六類犯罪。


據瞭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作為防控工作的主戰場,湖北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省委部署要求和張軍檢察長重要批示精神,依法及時辦理各類刑事案件,以實際行動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截至2月24日,湖北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96件109人,其中批准逮捕34件40人,起訴20件22人,法院已判決12件15人。


記者注意到,湖北省檢察院發佈的首批十個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均屬於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易發的案件類型。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三件,分別是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竹山縣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黃石市何某某妨害公務案;暴力傷醫犯罪一件,即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製假售假犯罪一件,即仙桃市李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哄抬物價犯罪一件,即荊門市某大藥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非法經營案;詐騙犯罪兩件,分別是長陽縣鄒某某詐騙案、鍾祥王某某詐騙案;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兩件,分別是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荊州市沙市區王某故意傷害案。


湖北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批典型案例的發佈有利於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提高社會公眾防範意識和能力,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同時,該批案例發佈有利於指導下級檢察機關正確處理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係,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推動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順利開展。下一步,湖北檢察機關將繼續堅持在辦案工作中服從大局、服務大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兩高兩部”相關意見的要求,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發揮各項檢察職能,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湖北省檢察機關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

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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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漢市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發佈通告,對武漢採取“封城”防控措施,暫時關閉了離開武漢的通道,市民如無特殊原因不要離開武漢。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勢頭,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此後,對於擅自運送人員離開武漢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一: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魚縣人,從事私人客運業務,長期駕駛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往返於嘉魚、武漢。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l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決定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時至20時,被告人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駛其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2月5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對尹某某案進行立案監督,嘉魚縣公安局於同日對尹某某立案偵查,並對其監視居住。2月10日,嘉魚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1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嘉魚縣人民法院經以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竹山縣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縣得勝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1號令決定,啟動道路管控,村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組在重要路口設崗勸返外出人員。1月26日(農曆正月初二)9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無視政府禁令,從竹山縣得勝鎮茶場村家中出發準備前往親戚家串門,行至得勝鎮花西路口,遇得勝鎮政府在該處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崗時,現場執勤幹部張某某和執勤警察對劉某某進行勸返,劉某某和執勤警察及幹部進行糾纏,並對執勤幹部進行辱罵。執勤幹部夏某某安排醫護人員劉某給劉某某測體溫,劉某某一把抓住紅外電子測溫儀拒絕工作人員檢測體溫。執勤幹部夏某某因擔心劉某某會毀壞紅外電子測溫儀,迅速上前抓住劉某某的手,將其手掰開,讓劉某把紅外電子測溫儀拿走。劉某某趁其不備,一拳打在夏某某的頭部,接著用手抓夏某某的臉,當場將夏某某的臉上抓出兩道血痕,然後用左手抓著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鬆手,直到夏某某將劉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場群眾拉開後,劉某某又抓起路邊的泥塊砸向夏某某。在場執勤的幹部不斷地給劉某某宣講防控疫情要求,劉某某仍不理會,反而繼續對執勤幹部進行謾罵,將執勤點的椅子踢倒,並將兩個警戒筒扔到馬路中間,後被執勤民警制服。


1月27日,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根據《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在依法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積極主動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建議公安機關以妨害公務罪對劉某某立案偵查。2月3日,在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當天,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黃石市何某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2月11日,根據黃石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指揮部第25號通告,鐵山街道九龍洞社區實施小區封閉式管理,並在建設路與象鼻山路交叉處設置疫情防控檢查卡口,負責居民出入登記、體溫監測等工作。2月13日,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鐵山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決定,對鐵山城區實行交通管制,除工作需要和緊急就醫特殊原因外,各社區禁止人員、車輛出入。當日17時25分許,被告人何某某從家中外出,行至建設路與象鼻山路交叉卡口時,因不符合外出人員條件,卡口防控工作人員範某對何某某勸返。何某某強行要求外出,隨之發生爭執,範某與執勤人員陳某某繼續對何某某進行勸返,何某某趁範某不備,毆打其面部一巴掌,並不聽從在場執勤人員盛某某、周某、陳某某等人勸阻,繼續毆打範某,致範某面部、腰腹部多處擦傷。經鑑定,範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月13日,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鐵山區公安分局對何某某立案偵查。當日,鐵山區人民檢察院迅速派員提前介入、提出調取在場六名執勤人員各自職責分工及依據的政府文件等意見建議。2月18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當日,鐵山區人民檢察院遠程提審嫌疑人、在值班律師的遠程見證和量刑協商下,何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當日依法提起公訴。2月21日,鐵山區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本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被告人何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罰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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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

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歲),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西區)。1月29日上午,家屬因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家屬表現情緒激動。當晚9時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醫生進行救治,期間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門等過激行為。該院值班醫生高某穿防護服準備進入隔離區時,見家屬情緒激動,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劉某,並安排護士對田某某進行搶救。劉某報警後,礄口分局警務站接警後與病人家屬進行溝通,希望家屬平復情緒。田某某由於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到隔離區內護士站找到正在填寫病歷的醫生高某,田某某女兒將高某拉出護士站後,柯某某隨即用拳頭毆打高某的頭部、頸部,並拉扯高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致高某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1月30日0時15分,礄口分局警務站接到報警後民警趕到該院隔離區依法處置。當日,礄口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柯某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礄口區人民檢察院於當日派員提前介入,建議公安機關及時蒐集和固定相關證據,並提出繼續偵查補證建議。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柯某某經過14天隔離期,核酸檢測為陰性。2月19日,礄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柯某某以尋釁滋事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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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案例五:仙桃市李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2020年1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李某某發現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稀缺漲價,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對自己生產的以及購進的劣質口罩(其中部分為2003年非典期間生產)加以分揀,重新包裝後進行銷售。期間,李某某出售劣質口罩6萬隻,獲款1.5萬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李某某尚未銷售價值18萬元的36萬隻口罩予以扣押。經檢驗,上述尚未銷售的36萬隻口罩均為不合格產品。


2月3日,仙桃市公安局對李某某立案偵查。2月4日仙桃市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對案件定性、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追回已銷售的口罩等提出意見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2月17日,仙桃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同日,仙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並對該案適用速裁程序、罪名認定、量刑幅度等提出量刑建議。2月19日,因李某某認罪認罰,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當庭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扣押的36萬隻口罩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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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六:荊門市某大藥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非法經營案。因突發新冠肺炎疫情,荊門市城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2020年1月21日,荊門市某大藥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杜某某為牟取暴利,在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指令該公司所屬藥店將購進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提價至49元/袋(正常零售價18元/袋)銷售。次日,杜某某又指令該公司所屬藥店將購進的該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提價至28元/袋、29元/袋銷售,兩日共計提價銷售口罩6273袋,非法獲利155769元。2月7日,荊門市公安局東寶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月8日,荊門市東寶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對案件定性、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議。2月17日,東寶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次日,東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單位荊門市某大藥堂連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24日,東寶區人民法院採納區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單位荊門市某大藥堂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罰金50萬元,並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單位、被告人當庭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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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長陽縣鄒某某詐騙案。被告人鄒某某系長陽縣龍舟坪派出所輔警(試用期)。長期在網上賭博,並欠下大額債務。2020年2月11日8時許,被告人鄒某某為了在網上賭博,謊稱給長陽縣公安局龍舟坪派出所購買口罩和消毒液,騙取村民王某通過支付寶向其轉賬人民幣1萬元,隨後,被告人鄒某某在網上賭博並將騙取的1萬元輸光。當日11時21分,被告人鄒某某以同樣的理由,騙取漁峽口鎮青龍村村民許某某用微信向其轉賬2萬元用於在網上賭博,僅僅10多分鐘就將2萬元輸完;鄒某某又與許某某電話聯繫,謊稱購買物資還差2.3萬元,騙取許某某再次向其微信轉賬2.3萬元用於網上賭博,很快就再次輸完。當日16時許,被告人鄒某某再次與王某聯繫,謊稱要幫梁山壩村裡老人購買生活物資,再次騙取王某通過支付寶向其轉賬7000元,用於網上賭博並將錢輸完。約半小時後,被告人鄒某某又與同村村民田某某聯繫,謊稱村委會委託他購買口罩和消毒液差錢,騙取田某某通過微信向其轉賬1000元,鄒某某隨即在網上賭博輸完。之後,被告人鄒某某為了逃避被害人的追討,拒接被害人的電話、微信,躲藏於屋後的樹林中。202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鄒某某得知被害人報案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被告人鄒某某及親屬積極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


2月15日,長陽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與公安偵查人員研判案情並引導偵查取證。偵查終結後,該院依法從嚴快捕快訴,在審慎審查證據的情況下,僅用時2天將該涉疫詐騙案批捕、起訴。2020年2月18日,長陽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鄒某某。2020年2月20日,該院以鄒某某犯詐騙罪向長陽縣人民法院起訴。2020年2月23日長陽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此案,法庭採納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鄒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5000元。


案例八:鍾祥王某某詐騙案。2020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利用近期湖北武漢等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一次性醫用口罩等醫用物資匱乏的情況下,在其微信上發送其在售賣醫用口罩的虛假消息,被害人通過微信與其取得聯繫,並商議在王某某處購買醫用口罩兩萬支,單價為2.2元。被害人在向王某某支付寶轉賬口罩款後,王某某將被害人微信拉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共騙得被害人44000元。


2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鍾祥市公安局抓獲。鍾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迅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2月13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詐騙罪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在鍾祥市正處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管控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為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其指派了合適成年人到場參與訊問,並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案人員對其進行了法治教育。2月14日,鍾祥市人民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16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當日,鍾祥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並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2月21日,該案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罪認罰,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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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嚴懲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犯罪


【法律要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案例九: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2020年1月29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負責駕駛摩托車,被告人胡某某負責奪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並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兩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某後,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鬆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後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兩被告人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月30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執行刑事拘留。通城縣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作案現場有無拖拽痕跡、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傷勢形成原因及財產損失等方面證據。2月3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搶劫罪提請批准逮捕兩嫌疑人,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4日以搶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十:荊州市沙市區王某故意傷害案。2020年2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及母親黃某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無法出入居住的沙市區白雲路某小區,遂通過微信向社區安排的在疫情防控期間提供生活物質保障的馮某購買生活物資。2月14日,黃某發現購買的部分菜品已腐壞,向馮某要求退貨,兩人因腐壞菜品與馮某配送菜品是否為同一生活物資在電話中發生爭執。犯罪嫌疑人王某聞訊亦通過電話與馮某爭吵,並約馮某在小區門口協商解決問題。二人見面後,因協商不成,王某持刀將馮某右胸處捅傷。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馮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2月14日,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分局對王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沙市區人民檢察院迅速安排人員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就案件定性、證據完善等方面進行溝通交流,引導取證。2月20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沙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承辦檢察官快速閱卷,審查全案證據,當日依法對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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