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如何看待2020駕照新規,可扣分將提升至18分?

amiee1001


謝悟空!

2020年駕照新規,可扣分將提升至18分?別弄錯了,每個記分週期仍然是12分,但有條件的可以減免6分,這個目前只是在徵求意見階段,應該還沒實行。不過相信很快會實行的。

根據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學習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中通知,2019年12月18日為徵求意見結束。

根據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交通組織的法律法規學習考試,考試合格或公安交通機關組織的公益活動可以減免違法扣分,累計減免6分。

1,參加網上學習30分鐘以上,考試合格後每次可減免1分。累計不超6分。

2,參加交警部門組織的現場交法交規及相關知識3小時的,考試合格,每次減免3分。累計不超6分。

3,參加公安交警組織的公益活動1小時以上,每次減免1分,累計不超6分。

如果有以下行為,是不能減免的。

1,本記分週期內,駕駛人有兩次以上累積12分的,或兩次滿分記錄的,不予減免。

2,上一記分週期有兩次滿分記錄的,不予減免。

3,最近3個記分週期,有肇事逃逸,酒駕,買分賣分受處罰行為,不予減免。

4,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5,有名下車輛超有效期未檢,或者達報廢而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不予減免。

6,駕照在實習期,或者逾期未審,或者駕照暫扣,或扣留期間。不予減免。

7,在減免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不予減免。

8,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不允許減免行為,不予減免。

目前,應該還沒有實行吧。不過這樣對於遵守交法的人是個獎賞吧。此規定一旦實施,肯定會是有多數贊同的。而真正意義是要求大家遵守交法。

所以,不要弄錯了,駕照分數仍然是12分,沒有18分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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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駕照提高至18分,顯然是一種誤解。駕照在一個計分週期內還是12分,這樣的法律規定沒有改變。只不過是,可以通過學習或參加相關公益活動來折扣最多6分,這相當於駕照的記分擴展到了18分。應該清楚的是,這不是對每一位駕駛員都成立的,是有一定條件的。同時,還要注意到,這只是在部分地區開始試點,還沒有在全國推開。

近期,公安部印發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範(試行)》通知。其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週期內,分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現場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累計最高減免6分,3月1日起正式實施。從2020年3月1日起,在湖北、廣東深圳等地先行試點。

但是,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在本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2. 在上一個記分週期,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的;

3. 在最近三個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4. 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5. 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6. 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

7.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學習考試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同時,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按照其最高準駕車型參加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最為駕駛員把駕駛的注意力過分集中在駕駛證加分上,這是沒有必要的,也是不可取的。駕駛最重要的就是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這樣才能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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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教育引導、鼓勵守法的正向激勵作用,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推動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並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並達到相關要求的,可以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或者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二)在上一個記分週期,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的;

(三)在最近三個記分週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

(七)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教育和審驗教育學習考試時存在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情形的;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按照其最高準駕車型參加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第三章 學習與考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考試平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網上學習 並申請考試,或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現場學習 並申請考試。

第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課程由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內容包括:

(一)交通違法行為判斷與案例分析;

(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快處快賠相關規定;

(四)常見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警察手勢辨識;

(五)安全行車常識;

(六)高速公路駕駛常識;

(七)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

(八)文明駕駛常識;

(九)防禦性駕駛知識;

(十)緊急避險常識;

(十一)駕駛心理健康知識;

(十二)其他相關知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寫交通安全文明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材,製作教學片,納入學習內容。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不同準駕車型分別設定相應的學習和考試內容。

第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題庫按照全國統一題庫為主體、各地自主題庫為補充的方式確定。各級公安機關結合本地實際補充的考試題數量,不超過考試題目總量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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