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 PK司馬光,竟然是為了一個民間女子


王安石 PK司馬光,竟然是為了一個民間女子

左邊安石,右邊砸缸

宋神宗繼位初期1068年,山東登州(煙臺-威海地帶)發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十六歲農家少女阿雲早年喪父,如今母親也去世了。正當她悲痛守喪的時候,他的宗族長輩私自做主將她嫁給農夫韋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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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決定在今天看似不近人情。但是考慮在萬惡的舊社會,天朝婦女地位低下,尤其是在鄉村地區類似事情司空見慣。多數情況下也就是自然而然順水推舟。可偏偏這位韋阿大自己存在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不太俊美。我語文老師死的早,大家自己看圖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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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一個剛剛喪母的青春期少女如何受得了這般驚嚇?好在我們的阿雲是一個古代朋克叛逆少女,不甘就此沉淪一生,選擇了一條青史留名的道路——親手砍死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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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傳統的月黑風高夜晚,阿雲一身麻衣,手持砍刀悄悄來到韋阿大看守莊稼的草棚。手起刀落連斬十餘刀...基本沒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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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阿大其實也並非大奸大惡,是個普普通通的有些愚氓的莊稼漢。剛剛解決了人生大事,正在美夢之中忽然遭到一陣猛砍。忙亂之下,連對方是神是鬼都沒看清楚趕快逃命。小命雖然保住了,還是被阿雲砍掉了一截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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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裡逃生的韋阿大當即報了官,官府稽查兇犯卻沒有直接線索。好在宋朝的官差也不是吃素的。一番排查發現阿雲的嫌疑最大,而且有充分的作案動機,於是將阿雲帶走審問。沒等大人問話,阿雲在堂上將所有事情和盤托出供認不諱。縣令判定阿雲謀害親夫,按律當斬。不過宋代知府只有民事判決權,刑事案件要提交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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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現代法律解讀這個案件。阿雲家人違背當事人意願的包辦婚姻法律不予支持。而阿雲沒有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因一時衝動採取了極端手段,蓄意殺人未遂致人傷殘。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賠償,考慮其未滿18歲,且存在坦白並悔罪的情節,在量刑時相對從輕處理。法官藉此案提醒各位手機前的年輕人,增強法律意識,不要因一時衝動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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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各位,我們的案發時間在宋朝。案情報到登州知州許遵辦公桌上。如果是一個平庸的官員,這麼事實清楚的案件八成就直接上報了。恰好,咱們這位許大人可不是一般的善男信女,他是中央大理寺在地方掛職鍛鍊的官員。具備多年刑事案件審判經驗。知縣為阿雲定案有兩大十惡不赦的罪狀“惡逆”(謀殺親夫)和“不孝”(在母喪期間嫁人),幾乎必死。許遵認為不妥有以下幾點:


1. 宋代對合法婚姻有嚴格規定。正式夫妻必須辦理結婚儀式(拜天地),而且在嫁入夫家後三個月內必須拜祭夫家祖廟。否則不算!所以阿雲並未正式許配韋阿大,謀殺親夫不成立!


2. 如果在父母去世期間自作主張婚嫁或者婚娶,屬於不孝。如果長輩做主婚嫁不算!


綜上兩條,阿雲的罪過不屬於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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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個案件應該如何定性呢?宋律規定:謀殺未遂,三年徒刑(流放);致人傷殘,絞刑;致死,斬。按此說來阿雲還是死。許遵其人史書有四個字評語“強,敏,明,恕”做事有原則、有立場、不輕易妥協,思慮縝密、機敏,思路清晰、明察秋毫,同時內心仁慈。許大人同情阿雲的遭遇,希望避免死刑的判決,仔細審閱案卷後他找到了一個酌情量刑的點——阿雲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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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阿雲是在堂上招認的。但是知府並非正式捉拿,僅僅是問話,阿雲就全盤招供。在宋律上可免“所因之罪”。解釋一下,一個人因為盜竊被事主發現而打了對方,事後到官府自首坦白可以免除引發打人的盜竊罪,僅僅懲罰傷人的罪過。盜竊作為引發傷人的原因,就是所因之罪。阿雲有自首情節,宋律自首者,可以減罪二等。這樣就可以從絞刑減到有期徒刑。許大人一通雄辯將結果上報中央政府大理寺(不是雲南大理寺...)相當於最高人民法院。大理寺回覆兩個字“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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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支持許遵對此案不適用“謀殺親夫”和“不孝”的論斷。但是,阿雲自首免死的提議不予採納。這一點是生與死的界線,許遵和大理寺爭執不下。最終大理寺提出,將案件交由聖裁。皮球一腳就踢給了當朝皇帝宋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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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的宋神宗可不是閒著沒事兒幹。至神宗時,宋朝已經歷六朝,國力疲弱,積重難返,內憂外患。神宗正在召集一幫人改革舊制,希望讓國家重獲生機。所以這個刑事案件放在皇帝的桌面上,並不是大家需要更深入的從法律角度解決問題,事實上是想讓神宗從意識形態上定調子,守制嚴律,還是革新寬仁。簡單的一個法律問題至此上升為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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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證明,神宗一點兒都不傻。你們想把朕當槍使,門兒也沒有!皇帝愛民如子,你有自首情節是吧。敕裁,“貸其死”就是用錢贖個免死。這個判決按道理講沒有毛病。殺人未遂是事實,沒錢贖罪就把阿雲賣個大戶人家,命也保住了,下半輩子也有著落了。政府掙一筆,韋阿大獲得點兒賠償,阿雲也沒事,這不是挺好麼。結果,刑部咬緊牙關,今天就要死的不要活的!拒不執行!此時,許遵調到大理寺主持工作。局面變成了,大理寺(最高法)下判決,刑部(公安)拒不執行,監察御史(檢察院)直接出面彈劾許遵判案不公。一場惡戰,就此拉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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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一番撕扯過後互相都無法動搖對方的意見,案卷又遞給神宗“聖裁”。神宗這次聰明,朕不裁了,裁了你們也不聽,讓翰林學士裁去吧。翰林學士作為北宋朝廷最高智囊顧問團,我們今天PK的兩大主角王安石和司馬光出場了。


1. 王安石代表改革派和神宗的精神導師。從意識形態上希望顛覆舊制,推行新法,富國強兵。


2. 司馬光代表保守派,看中社會秩序,要求嚴格按照現有制度和法律判決。


王安石主張從寬,認可自首判決。司馬光認為根本不存在自首問題,所謂自首就是故意袒護,擾亂正常法律秩序。雙方爭執不下,又提交“聖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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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眼見躲不過去,熬了一宿想出個“說法”。有自首情節,免死,流放兩千裡行不?監察御史(檢察院)回答說:“不行!”神宗當即眼淚都要出來了,“NND朕好歹也是個皇帝!” 不行怎麼辦?御史臺又重新找了一批翰林學士論證,沒想到這次翰林學士們乾脆集體支持王安石和神宗。完蛋!案件死循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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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辯論點在於司馬光認為如果是自首,可以免除所因之罪。阿雲案件只有一個行為就是蓄意殺人,定罪的基礎也應該是在其蓄意殺人之上。如果減刑等於將“蓄謀”和“殺人”拆開,免掉蓄謀而使案件成為單純傷人,這簡直滑天下之大稽!他舉了個例子。如:甲乙開玩笑過頭,結果導致互毆,乙把甲鼻子打出血,自首,算傷人堂上懲罰打了五十。丙想殺丁,把丁推到井裡,丁沒死爬出來血都沒有。丙自首,也算傷人打五十。那麼,乙和丙一個是開玩笑,一個是謀殺,結果因為自首都打五十。這個世界我司馬光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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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老頭真的被惹毛了,把當年砸缸的勁頭都使出來了。為什麼王安石、許遵和司馬光有這麼大的分歧呢?因為王安石們主張新法,要發揮社會所有的能動性。一個人活著發揮社會生產作用,遠比殺掉一個人維持法律尊嚴重要的多。因為當時的社會階級固化、死氣沉沉,秩序已經成為限制生產力發展的枷鎖。所以王安石在法律中加入情感判斷,以人為本更加人性化。他的願望是調動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其思想和政策是從現實主義出發。並且他強調聖人制定法律時,也是依託於人情感本身的,這並不違背儒家的理念和理想。


而司馬光的邏輯也並沒有問題,但在那個歷史時期太過於保守和理想主義。維持秩序不能解決當時具體的現實問題。不過,單純從案情講韋阿大沒有任何過錯卻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對於兇手阿雲來講其殺人行為完全是主觀故意,法律上講情節是嚴重的。如果沒有秩序僅憑審判員的道德標準斷案,天理法度何存?制定了規則大家就要遵守,這不是兒戲是綱常,是禮法,是儒家最根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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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兩位一個是拗相公,一個是司馬牛,到死也不可能達成共識。最後又把案卷放回到神宗桌面上。神宗早晨起來看到桌子上這份兒案卷,早餐都噴出來了。皇帝終於失去了耐性,嚴肅地告訴各位,咱們事不過三。我說了兩次你們都不聽,我再判一次,而且這次判的還輕。有期徒刑都不要了,堂上打幾板子,回家參加社區義務勞動。你們誰要是再閒著沒事兒折騰這案子,就去美團送外賣!


不成想判決下達以後,副宰相唐介當場發飆。在神宗面前指著同為副宰相的王安石和宰相曾公亮大罵。王安石也不是好惹的,直接撂了一句話:“誰再說這個案子不是自首就是朋黨!”朋黨這個詞可不是隨便用的,這裡有指控謀反的意思。唐介老頭氣憤難忍回家就生了毒瘡死了。唐介好歹是個副總理,當之無愧的一代重臣,他的死直接讓變法派和保守派徹底決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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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這裡還沒有完。唐介死了,侍御史(國家監察司司長)劉述聯合多名法官冒死覲見要求改掉聖裁。王安石派開封府推官王克臣彈劾劉述。案件的法律問題其實已經沒人關心了,改革派和保守派逐漸將全部兵力投入一場官場彈劾大戰。雙方各有多名官員被貶,流放各地。一個單純的法律案件,終於以一場政治大戰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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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後,宋神宗38歲英年早逝。繼位的宋哲宗才九歲,太后垂簾聽政。此時王安石六十五歲已經退隱田園。太后對新法並不支持,傾向於保守派立場。司馬光得以重新回到政治舞臺。他的第一件事就是翻出阿雲案重判。並對法律進行了修訂,殺人等重罪不得靠自首減刑。從這個案件開始,一系列王安石執政時期的新法全部被廢除。


當官的熱鬧夠了,大家一定關心登州菜刀俠女阿雲的結局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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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文聲稱司馬光重掌政權後第一件事就是把阿雲從家裡拖出去斬了。其實這是胡說八道。首先歷史沒有記錄阿雲是否被追究前罪。再者宋哲宗剛剛繼位就去推翻親爹神宗的“聖裁”顯然是自找麻煩,弊大於利。而司馬光的目的是推翻王安石的變法,與阿雲並無個人恩怨,話說的也很清楚:前幾年法律太鬆,好多惡人漏網,從現在起....


所以同情和擔心阿雲命運的社員們。如果這個案子不是花季少女砍人,而是兩個壯漢互毆,你們還能讀到這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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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不要一時衝動就動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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