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和朋友去吃飯,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他就自行離開。這種情況應歸於犯罪中止嗎?

雪碧104480333


不屬於犯罪中止,因為他沒有犯罪的前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什麼是犯罪呢?犯罪必須符合四個特徵: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犯罪侵害的客體、客觀方面,賈某是和朋友一起去吃飯,而並沒有約定去搶劫,同時也沒有覺察他們是去施實犯罪,主觀方面沒有犯意,或者說沒有犯罪的動機,也沒有實際的行為,當然也就沒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後果,既無犯罪何談中止。至於知道朋友去施實犯罪而不舉報是屬於另一個方面的問題,舉報和制止犯罪是公民的義務,是道德規範,不屬於違法問題。


連部文書


律師答疑:賈某的情形並不構成犯罪,因此不能歸於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以構成犯罪為前提,沒有構成犯罪就談不上犯罪中止。


分析

如題所述,賈某隻是和朋友去吃飯,並沒有和朋友去搶劫的合意,只是在吃飯的過程中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於是自行離開了。

賈某從頭到尾都沒有和朋友一起商量或者計劃過去搶劫,而搶劫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否則是無法成立搶劫罪的,而犯罪中止的意思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前提是已經在犯罪過程中了,才能考慮由於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是否構成中止的問題。

其實,我理解問問題的人沒有準確的把這個問題表述好,如果問題換成我的表述“賈某和朋友計劃去搶劫珠寶店,在吃飯的時候他又不想搶劫了,於是自行離開,是否構成犯罪中止?”

如果是這樣問的話,有一些人可能會答錯的,以為這種情況屬於犯罪中止,因為賈某屬於自動放棄犯罪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同犯自動放棄犯罪還不夠,必須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可以,賈某自己放棄犯罪,但是他的朋友依然按照原計劃去搶劫的話,賈某還是不構成犯罪中止。刑法這麼規定是因為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對於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要求更高。


陳豪俊律師


如果我是賈某,我會向司法機關陳述:某日我和某人一起吃飯。席間他說他要去搶劫,我說:你喝多了。早點回去休息。然後我也回去休息了。至於分手後他做了什麼,我並不清楚。


老Z家的小Z


知情不報,算包庇罪。遇到這種情況,多少人會會在情與法的矛盾中……

舉報!朋友就變成仇人,不舉報的話,他被抓獲刑,你就是同案包庇罪!冤不冤?

不冤,不舉報那叫合情,但是不合法!舉報合法,不合處朋友的世故。所以老祖宗早就告訴你“大義滅親”,不“同流合汙”。




活在中國的墾春泥


我來說吧

第一,你事先沒跟劫匪有預謀

第二,只是事前一起吃飯

第三,事前預感先離開,jingcha詢問,你直接說“我不知道”,不要說“我知道他們可能要去”,

第四,就算劫匪吃飯時跟你說要去搶劫,jingcha詢問,你直接說“我肯定他們在跟我開玩笑,我笑得肚子疼,就先離開了”

第五,一句話“什麼都不知道”對你最安全



王者風聲


賈某和朋友去吃飯,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他就自行離開,這種情況應歸於犯罪中止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先弄清楚“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四條對犯罪中止作了定義: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照犯罪中止的概念,此題的結果是不是一目瞭然了。

古人云“食色性也”,賈某和朋友一起吃飯,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即便朋友是個犯罪分子,問題也不大,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不許和犯罪分子在一起吃飯,而“法無禁止即可為”。

賈某發現朋友要去搶劫珠寶店,隨即自行離開。注意,是賈某的朋友要去搶劫,而不是賈某要去搶劫,而且賈某是在吃飯時才知曉朋友要去搶劫,這充分說明賈某事先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預謀。

賈某既沒有參與策劃搶劫,也沒有去實施搶劫,既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犯罪的客觀行為,所以根本就談不上犯罪。既然連犯罪都沒有,又何來犯罪中止呢,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是也!

那遇到這種情況,賈某怎麼做才是對的呢?

有人說報警。這個建議從理論上來講沒有錯,而且非常正確,但是要考慮到賈某面對的是朋友,親手將朋友送進監獄,那種感覺可不是那麼美妙。再者,如果朋友知道是賈某報警的話,又會怎麼看待賈某呢?出來之後會不會去報復賈某呢,這些都很難說!所以我們不能苛求賈某!

有人說制止。要知道,有人能夠聽勸,而有的人則不然。其朋友既然敢將搶劫的事情告訴賈某,要麼是非常信任賈某,要麼就是不把他放在眼裡,不管哪一種情形,他都不擔心賈某去告發自己。賈某選擇自行離開,說明他對朋友也是非常瞭解,“道不同,不相為謀”,大家最終“大路朝天各走半邊”。


打虎拍蠅


是怎樣發現實施搶劫的?無非兩種情況,一是酒桌上對方自述,這個權當聽故事,不能算髮現實施犯罪,就如人在爭吵中說過要殺人,誰會當真?二是飯後兩人相隨途中,其朋友實施犯罪,他目擊後離開,這時,他與路過的人一樣,只是目擊者,除非他是警務人員,目擊犯罪而不制止會犯瀆職罪。


乾淨的石頭


從表面上看他就沒有犯罪,哪裡

來的犯罪終止之說呢?因為他明

知其它幾位朋友是合謀搶劫珠寶

店,知情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就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所以說知道犯罪不向公

安機關報告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

為,所以說他這種情況就歸於犯

罪中止行為,而沒有阻止犯罪的

繼續,也是觸犯刑法的行為人。


學者110


賈某應當不構成犯罪,但是其發現朋友犯罪沒有及時報警或者制止是不對的。

因為賈某和朋友去吃飯,並不知道朋友去搶劫珠寶店,事後當發現朋友是搶劫珠寶店的時候,他默默地離開不參與搶劫,那麼賈某的行為就構不成犯罪。

如果賈某參與搶劫的話,那麼就是一種共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及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並且共同犯罪,分為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在本案中,賈某的行為:

1、賈某沒有實施搶劫珠寶店的行為,構不成故意實施犯罪。

2、對於朋友搶劫珠寶店,賈某既沒有跟他們在之前進行謀劃,也沒有在搶劫的過程中實施統一的行動。也就是說賈某對於朋友搶劫珠寶店的行為,既沒有事前通謀也沒有事後實施,因而構不成共同犯罪。

3、賈某在發現朋友搶劫珠寶店的時候選擇了離開,這說明他並沒有幫助犯罪,也沒有實施犯罪,只是像一個旁觀者一樣選擇了躲避。

所以賈某即沒有實施犯罪,當然就構不成犯罪了。



又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本案中賈某根本就沒有實施犯罪,所以也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

但是,賈某明知道朋友搶劫而中途離開,這顯然是一種逃避的行為。其應當勇敢站起來,積極報警,這既是救朋友也是救他人。

選擇明則保身是不對的。


法重情深


這個不能定犯罪終止,一是沒有預謀策化,二是沒有參於過程,既無開始,何來終止,若他只是聽說了他們有這個打算,並不知曉具體時間過程,且並沒和他們討論此事,則其無罪,若他在飯桌上參與了討論,答應參與並制定了行動計劃,只因回家後又後悔沒有參與,則應為犯罪終止,且可獲減輕處罰,若已明知他們的犯罪計劃,並且他們已實施了這個犯罪行為,雖然他既未答應也未參與,但定他個知情不報的包庇罪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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