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普法|囤积涨价卖口罩?当心戴手铐!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一场灾难,在全国人民抗击疫情之时,仍有些不法分子趁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口罩是抗击疫情的重要防护装备,也瞬间成为了市场的紧俏商品。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钻空子”,利用疫情

囤货居奇、哄抬物价、实施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滋生出个别违法犯罪行为。在防范疫情风险的同时,需要关注疫情背后潜藏着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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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

在口罩生产、销售过程中

可能会涉及到的罪名

以及如何界定这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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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坐地涨价、牟取暴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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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3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经营者做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需承担没收违法、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质假口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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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属于医用卫生材料的口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无法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能够认定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非医用口罩等产品,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并将疫情期间故意犯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回收二手口罩并再次销售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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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为人在疫情期间故意回收二手口罩再次销售不仅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行为人回收疫区特别是被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再次销售的,且销售的二手口罩数量多,可能影响到不确定的人的生命安全的,甚至

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拿硬要口罩、公共场所拒戴口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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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期间起哄闹事、强拿硬要的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甚至会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当前妨害疫情防控以及利用疫情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及时从重从快对重点危害行为予以打击的同时,要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持一定的刑法谦抑,避免刑罚手段过度扩张。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需要每一名公民严格遵守社会法律规范,减少社会对抗和戾气,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防控氛围。口罩虽小,但防控作用巨大,是当前重要的防控物资,需要厂家、商家依法生产销售,也需要每个个人正确使用、合理处置。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请大家时刻提高警惕,辨识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远离刑事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供稿:北京一中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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