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囤積漲價賣口罩?當心戴手銬!

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是一場災難,在全國人民抗擊疫情之時,仍有些不法分子趁機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口罩是抗擊疫情的重要防護裝備,也瞬間成為了市場的緊俏商品。一些不法分子開始“鑽空子”,利用疫情

囤貨居奇、哄抬物價、實施詐騙、製售假冒偽劣口罩,滋生出個別違法犯罪行為。在防範疫情風險的同時,需要關注疫情背後潛藏著的刑事法律風險。

戰“疫”普法|囤積漲價賣口罩?當心戴手銬!

今天,我們就來盤點一下

在口罩生產、銷售過程中

可能會涉及到的罪名

以及如何界定這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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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坐地漲價、牟取暴利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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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03年5月9日發佈實施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2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經營者做出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的,根據行為的具體情節,需承擔沒收違法、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將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劣質假口罩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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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屬於醫用衛生材料的口罩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當無法認定“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能夠認定生產、銷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生產、銷售以次充好的非醫用口罩等產品,銷售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並將疫情期間故意犯罪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回收二手口罩並再次銷售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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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為人在疫情期間故意回收二手口罩再次銷售不僅可能會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若行為人回收疫區特別是被感染者使用過的口罩再次銷售的,且銷售的二手口罩數量多,可能影響到不確定的人的生命安全的,甚至

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強拿硬要口罩、公共場所拒戴口罩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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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期間起鬨鬧事、強拿硬要的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甚至會構成尋釁滋事罪。針對當前妨害疫情防控以及利用疫情實施的違法行為,在及時從重從快對重點危害行為予以打擊的同時,要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保持一定的刑法謙抑,避免刑罰手段過度擴張。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需要每一名公民嚴格遵守社會法律規範,減少社會對抗和戾氣,營造“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防控氛圍。口罩雖小,但防控作用巨大,是當前重要的防控物資,需要廠家、商家依法生產銷售,也需要每個個人正確使用、合理處置。在加強疫情防控的同時,請大家時刻提高警惕,辨識刑事違法犯罪行為,遠離刑事犯罪,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供稿:北京一中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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