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的企業損失最終由誰買單?

作者 | 郭曉傑 槐城律師

因新冠狀肺炎,各地政府紛紛出臺相關管控政策,強制要求企業延遲開工,商場關門。企業主連連叫慘,這邊是高額的房租不得不支付,那邊是員工工資一分不能少。


甚至連全國聞名的餐飲企業某貝聲稱,企業現在的現金流僅夠維持三個月。這場戰役所造成的損失究竟應當由誰承擔?企業?政府?


1

因疫情減免房租,

這個可以有,減免之後呢?

1月28日,萬達商業對外宣佈,將免去全國所有萬達廣場的所有商戶1月24日-2月25日合計33天的租金及物業費。保守估計,這次免租額度在30億到40億之間。不少商戶表示,我也想要萬達爸爸這樣的業主。其實,因為疫情減免房租的事情在“非典”時期已經有先例。


非典時期,最高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現已失效,但仍有參考價值)。該《通知》第三條規定,由於“非典”

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新冠肺炎的企業損失最終由誰買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非典”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經過大數據搜索案例,在數據庫中一共發現6例因非典要求減免租金的案例,法院均認定非典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支持租戶提出的減免租金請求。


本次新冠肺炎和非典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理論上應當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對租戶的租金予以減免。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業主所購商業用房基本都有貸款,還款來源主要是租金收入,由於租金減少導致貸款逾期,是否也可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規則。如果適用的話,銀行的損失最終由誰承擔?是儲戶嗎?


從儲戶到銀行、從銀行到業主、從業主到商戶,形成一個完整的利害鏈條,在疫情面前,沒有一個能倖免。


2

員工工資一分不少,

企業因此破產,員工損失更大?


為保護勞動者利益,各地人社部門紛紛出臺規定,要求在延期復工期間,勞動者的工資照額全發,不得因為疫情開除任何一個員工。如果經政府批准提前復工的企業,提前復工期間勞動者工資按照兩倍標準計發。此舉無疑是給勞動者一個定心丸,告訴勞動者放心在家隔離,工作不僅不會丟,工資一分也不會少。


但是,企業怎麼辦?不得復工也就意味著企業沒有任何收入,企業的人力成本、房租成本、公共事業成本等,如果疫情持續三兩個月,相信中國80%的中小企業撐不下去。一旦破產,是不是對勞動者的影響更大?


3

槐城律師建議


特殊時期,全社會應當形成合力,共擔損失。


當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整個社會是一個整體運行的嚴絲合縫的機器,當社會這個機器的運行出現毛病時,也沒有任何一個零件是能置身度外的。為了避免雪崩,在雪崩之前,每一片雪花都應當獨善其身,做好自己份內的事情。政府部門在制定政策的時候,也應當考慮整體的社會效果。


新冠肺炎的企業損失最終由誰買單?


對於政府部門,可以制定配套政策。比如減免企業應繳稅款,或者延期繳納,加大對特殊行業的財政補貼力度,延緩繳納社會保險等。


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將還貸期限延期至疫情得到控制後,還款總額不變。


對於房主,可以與商戶協商減免房租,或者延期繳納房租。


對於用人單位,可以在延期復工期間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對於勞動者,從長遠角度考慮,應當具有同甘共苦的精神,在提前復工期間,適當放棄雙倍工資,以助企業順利渡過難關。


損失是既成的事實,全部損失均由一個主體承擔會壓垮該主體,最終導致雪崩。只有各個階層、各個群體都站在相對方角度考慮問題,全社會形成合力,才能打贏這場病毒阻擊戰。否則,一旦雪崩,每片雪花都跟著遭殃。


適用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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