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小區都有物業,這些物業是誰安排的?經過業主同意嗎?

白雪1435白雪


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開發商安排的,因前期開發商是最大的業主。後期房子都賣掉後,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


心如止水


看了看,這個問題竟然會有那麼多人回答,看來這的確是個熱點問題。

不過,老實說相當部分的回答都僅僅是一種情感渲瀉,並不是在回答問題。

首先,從法律上說,除非特定情況,物業公司必須也只能由業主聘用,除了業主,誰也“安排”不了,這是屬於業主的權利。

只不過,開發商作為原始的唯一業主,自然會首先獲得這個權利。隨後,隨著商品房的銷售進程,這個權利被不斷分割,轉移。而權利人的變更節點,法律上定義為業主大會成立。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購房業主的共同管理權利,法律對開發商這個業主的權利進行了特殊限制,對這個業主聘用的物業公司和這段時間的物業管理也進行了標註,那就是前期物業管理。以區別於購房業主成立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的物業公司和開展的物業管理活動。

所謂物業管理,就是業主的共同管理權在物業管理上的具體實施過程。按現行法律的規定,業主有三種方式來實現其對所有物業的共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但是,物業管理並不是每個業主個體的權利,它只能通過法定的組織形式並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實現。《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在通常情況下,這個法定的組織形式就是業主大會,法定的程序就是雙過半同意。因此,物業管理權利轉移的標誌就是業主大會成立。前期物業管理終止的標誌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物業管理對於一個小區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實現建築物(包括住宅)功能的最基本保障。它是“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如果沒有物業管理,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就可能會停運,環境衛生和小區秩序也會陷入混亂。因為沒有任何一個設備可以在缺乏“維修、養護、管理”的情況下自動持續運行。

物業管理對於業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沒有物業管理,就不可能實現和維持建築物本身的功能。對物業本身而言,其設施設備都需要有持續不間斷的運行管理。比如,電梯,二次供水,道路,屋面防水,等等。對於居住事物來說,也需要有人提供服務。比如,門禁,垃圾清運,化糞池清掏,綠化養護,保安服務,保潔服務以及停車管理,秩序維護等等。

當然,選擇何種方式進行物業管理,是自行管理還是委託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這是業主大會(全體業主)的權利。但從現實來看,主要形式還是委託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一方面是由於歷史的原因,另一方面是業主缺乏對物業管理的全面認識和相關的專業技能。當然,由於我們國家並沒有在物業管理中推行管理人制度,也缺乏最基礎的市場支持,管理人制度(除物業公司外)也無法實施。

目前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是不正常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這其中固然有業主的原因,比如對物業管理缺乏最基本的瞭解。但更重要的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物業公司的定位發生了錯誤。物業公司本身就是服務於業主的,但業主是在不斷變化的,作為物業公司,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所服務的“業主”已經從開發商轉移了,開發商已經不再是“業主”。認識不到這一點,就很可能導致立場錯誤,就必然會被新“業主”所拋棄。

回到問題吧,物業管理對業主來說是必須的,物業公司作為業主實施物業管理的受託企業,必須要通過業主“同意”才能實施物業管理,不可能有其他人負責“安排”。當然,這種“業主”是變化的,這種“同意”也是依法定程序的。並不要求每一個個體業主都要同意。

下面統一回復一下評論中的部分觀點吧:

用戶6286102355307

沒經過業主同意!

說這話的人絕大部分都不是業主。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業主在購房和入住的過程中,除了《商品房銷售合同》外,還需要籤屬的重要文件就是《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些開發商在售樓時會將這兩份文件的約定內容合併到一起。既然已經成為業主,就肯定已經同意了這兩份文件。如果不簽字,是成不了業主的。所以,該評論所說的“沒經過業主同意!”是沒有依據的,基本上是想當然。當然,沒經過該評論人的同意是有可能的,因為他(她)或許就根本不是業主。

PS:業主,就是權屬登記證書上載明的權利人。其他人都不是業主,不享有業主的權利。除非權屬登記證書載明,否則父母子女配偶並不當然成為業主。

錫山高飛:

物業公司多多少少都帶有一些涉黑的,業主必交停車費,不交就不讓(原文少了讓)出門,有的發生矛盾還將車輛強行推上馬路主幹道上,這種做法很惡道(原文如此),他們有公安片警的坦護(應當是袒護,原文有誤),所以才敢這麼惡的對待業主。

物業公司受全體業主委託,對物業管理事務(也可以包括停車事務)進行管理,這個權利來源應該是清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同時,本條法律也規定了業主受侵害時的救濟路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當然,如果是物業公司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那業主除了直接請求司法救濟之外,還可以按程序主張其違約責任,甚至可以啟動業主大會程序解聘物業公司。但是,單個業主並不具有直接對抗物業公司履行職務行為的特權。

至於原評論提到的“公安片警的坦護”(注:原文疑為錯別字,應為袒護),那多數情況下是想當然的片面之詞。不能在有違心意的時候想當然地認為全天下所有人都是非正義的,只有自己一個人才是正義的化身。不能一遇到不隨心的事,就認為政府是縱容的,警察是袒護的,法院是偏心的,甚至與你個人意見相左的業主都是與物業公司勾結來坑害你的。要懂得尊重他人,敬畏法律,服從多數。現在的社會,已經沒有唯我獨尊的時代了。況且既便你身處在那個年代,也未必就真的能輪上你來唯我獨尊。

福餃老大

業主本想花錢請來的是服務,沒想到請來的是爺,什麼都是他們說的算,處處管理著業主。 就像一個公司花大錢請來一個師傅,卻要總經 理處處聽他的,一不漲工資就甩臉色給你看, 這樣能不產生矛盾嗎?

物業公司的確是業主請來為業主服務的,但絕不是服務某一個人。每個業主個體作為物業管理權利人只能對其相對應的權利份額進行處分,而不能代表全體業主。而如果作為行為人時,就應當服從全體業主選聘的物業公司在合同授權範圍內的管理,即便作為權利人之一,也沒有單獨對抗的權利。你後面這比喻不是很恰當,總經理就是全體股東(規模較大的會通過董事會)請來的管理人,在總經理的授權範圍內,無論你是不是股東,當然都要聽總經理的。而且,如果總經理漲工資的要求合理合約合規,該漲不漲甩個臉色給老闆看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哪個公司的員工仗著自己是股東甚至是董事就闖到總經理辦公室說:“你是我請來的,你得聽我的!”看看會是什麼結果?

徐潛龍

應該要有物業管理,但物業管理公司要走市場化, 要由業主委員會招投標綜合評選,不能由 主管部門選定。

這話前面說得對,但最後一句錯了。因為沒有任何一個物業公司是“主管部門選定”的,非但法律不允許,現實中也不存在。

說到物業管理市場化,這不僅僅是業主的需求,也同時是物業公司的希望。但是目前而言,尚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為物業管理的輝煌時代早就過去了,現在的物業管理做為一個行業,早已日薄西山,成了昨日黃花。

任何一個行業如果想要實現市場化,首要條件是要具備巨大的市場容量和合理的利潤預期,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說中國物業管理的市場容量算得上巨大的話,它的利潤預期就顯得差強人意了。當然,這裡只說住宅物業。

住宅商品化已經三十多年了,伴隨而生的物業管理也經歷了同樣的歷史。如果說幾十年前的物業管理可以算得上是朝陽產業,也算得上是曾經的“暴利”行業,讓人垂涎三尺,趨之若鶩。但是,發展到今天,早已經風光不在了。很多十幾二十年的小區,仍然執行的是二十多年前的收費標準。中國已經從默默無聞發展到了第二大經濟體,但很多住宅物業管理項目卻始終停滯不前,收費依然在執行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前的標準。物業公司沒有錢,就只能降低服務標準,而且還是偷偷的。業主看到服務變差,自然就更不願意提高收費。越沒錢越差,越差越沒錢。由此進入惡性循環。這種惡性循環的結果,受傷最大的一定是業主,因為物業公司如果到了連偷工減料都難以為繼的時候,大不了可以拍屁股走人。但那時業主的財產一定是滿目瘡痍,慘不忍睹。

在目前的環境下,這個行業的生存都是堪憂的,更別說是市場化了。賬就不算了,舉個例子吧,在二十多年前,800元一個月的保安可以算得上是高薪職業,可是現在的保安,也僅僅就只能滿足最低工資標準,想增加點收入,就只能選擇超時工作以賺取點加班費。這就導致原來四人一崗的配置現在已經精簡到了三人,二人甚至一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想要求達到24小時精神抖擻的站崗狀態基本是不可能的。

如果在現行條件下推行物業管理市場化,業主至少要多付出兩倍以上的代價才有可能。否則,市場化想都別想。現實中,如果不是政府強力干預,禁止物業公司合同期滿單方面撤管,很多早期住宅物業早就沒人幹了。其實,現實中最希望實現市場化的,並不是業主,而是物業公司。

擁有6568

以前沒有物業比現在有物業更好,應該徹底取締物業,亂收費,養了一幫無用的保安,廣大 業主沒安全感!

什麼時候也不會沒有物業(管理),以前在福利住房年代,負責物業管理的是國家和單位,因為他們才是業主,我們只是住客。住宅商品化以後,業主換人了,物業管理自然就要我們自己負責。單位沒有了,國家不管了,因為你才是業主。

當然,如果你說的是取消物業公司,那個或許可以,本來聘用物業公司也只是法定的三種物業管理形式之一。業主可以選擇自行管理或者委託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但是大前提是業主有能力且有意願自行管理,或者有其他管理人可以委託。但按照目前的情況,有能力自管的業主是不會選擇自管的,因為那個工作太過悖離價格原則了,而我們目前尚沒有建立起物業管理的管理人體系,所以更多的小區依然會選擇委託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眾裡尋她仟百渡


每個小區都有物業,這些物業是誰安排的?經業主同意嗎的問題,我來答疑:

一是樓主能提這樣的問題,說明樓主不是業主,也不是房主,你只是一個居民。因為業主的定義就是房屋的購買者擁有者,而且以房產證上的名子為準。我國法律規定一套子只允許兩個以下業主,是兩個業主的但表決權只有一票。家庭內其它成員都不是業主。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時最能暴露這個問題。例如當點名一男業主時,有時會有一女的回答,一問是業主的愛人,因業主與名子不相稱,有的還讓自己的兒子充當業主參加小區業主會,那肯定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或業委會。但家庭成員可持業主委託書參加業主活動。但因被委託人一般不是業主或房屋購買者,往往會提出很多購房合同和物業服務協議當中的不知道不清楚的問題。當然也因為中國家庭文化的影響,一般購房者都是一家之主,一家之主做了決定、簽了合同或協議,只對家庭成員簡單通報一下就完了,很少率全家一塊研究購房合同和物業協議的細節,造成家庭成員對購房合同、物業前期服務協議模糊認識。

二是因為購房和物業服務,都是以合同式達成一致的,所以房主或業主很清楚自己購買的什麼樣的小區房、什麼結構、什麼樣的物業企業。即使自己不懂,在沒簽合同之前,也會請售樓部的同志給講清楚為什麼開發商會給業主騁請物業公司。不然哪位業主都不會輕易簽上自己的大名呢。對於前期物業服務為什麼有開發商騁請,其實很好理解,在開發商沒開始售房時,這小區的房屋全是開發商的,是最大的業主,他有權騁請物業企業為小區服務。事實上你業主手中的交款證據上就寫的"xx××開發商",所以開發商在政策允許下是可以為購房業主騁物業公司的。但這屬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期限為二年,二年後,小區業主就可以按法律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了。開發商騁請的物業公司用不用有業主開業主大會表決決定。

三是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結束後,若小區業主對前期物業公司去留產生分岐,造成大部分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在經營困難的情況下會強行撒離。為了不影響業主生活居住,當地社區或物業科會徵求業主意見,在多數同意旳情況下為小區暫代騁一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小區。但這種代騁物業公司的方式是臨時的,短期的,具體小區怎樣進行物業管理服務,還是有全體業主說了算。


美侯王666


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不同階段,有兩種選定模式:

一是達到預售條件,交房前由開發商向房管局申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經過招標程序後由中標單位進駐管理;

二是交房後,業主的入住達到一定規模後,成立了合法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向房管局申請物業管理招標,經過招標程序後由中標單位進駐管理。

綜上,前期物業管理由開發商為主體招標,不需要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其為主體招標,可能會遵詢業主代表的意見。




盈柯地產法務


小區的物業開始是前期物業,是開發商在售房之前選定的物業,目的是為了管理和維護已經完成的小區綠化、道路和各項設施。買房人在簽定購房合同時,合同上有一項就是認可和接受開發商安排的物業,買房人若不同意,可到別處買房,一旦簽字買房,就確定了契約關係,否則就是違約。我們是法制國家,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契約,所以說,沒有強加物業於業主一說。

業主若不滿意前期物業的服務,可以換另外一家物業,但是要由業主大會表決確定。但是在小區住戶未達到法定數量時,業主大會是無法召開的,在此期間,如果大多數業主對物業不滿意,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閒客193223645


是政府部門佈置的物業公司,就必須糾正物業管理不合法管理制度,不是政府部門佈置的物業公司,就堅決取消!以後,全國各地城市物業公司必須整頓!取消不合法物業公司!取消不合法收費價格!


親們你好


沒有物業,那你樓上吵到你,你起忍了,還是上去幹一仗,還是報警。一樓佔用公共綠地,建花園,開菜地,養雞,你是忍了還是去打他。還是讓社區民警把他抓了。電梯壞了,你找誰?公區電費,電梯電費,二次加壓電費收不齊,是不是你貼。還是大家都別用。


一窩土雞


一、按照2001年建設部88號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七)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我們稱之為前期物業管理。在業主未大面積入住前這個是政府強制性的要求,為了保證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和小區環境衛生、裝修管理、秩序維護、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等。這是商品房可以銷售的前提條件之一。

二、大部分業主入住小區,到達法定條件並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自然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召開全體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合同續簽、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業主自治等作出決定。稱之為後期物業管理,由小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共同意見決定。


楊君波2018


國家有物業法,新建小區,業主沒有成立業委會,並且入住率並不高也無法成立業委會,所以由開發商指定物業服務公司,這是合理合法的。小區入住率達到一定標準後,業主可民主成立業委會,在街道辦登記備案後,業委會合理合法,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更換物業公司。所以,你要是對現有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向你們小區業委會建議更換,如果大多數業主都同意,就可以更換。


是甜不辣


在現實中物業管理企業進駐小區的途徑通常有兩種:1.新建小區通常是在售樓之前就由開發商根據市場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2.由業主大會委託業主委員會通過市場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第一種途徑,開發商在還未銷售樓宇之前,開發商就是小區單一的業主和產權人,由開發商來選定物業管理企業和制定臨時《小區規約》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種途徑,在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裡,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企業和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程》及《小區業主規約》合情、合理也合法。


開發商在樓宇銷售之前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並以之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制定《臨時業主規約》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而進行的。這時開發商是小區單一大業主,因此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這也是為了保障業主入住後至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小區的物業管理不會出現真空期。確保小區業主入住後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和小區秩序的穩定。

在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如果需要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經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並不是需要每個業主都同意。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進住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他的進住是由開發商選定的,無需徵求其他人的意見;另一種是由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全體業主投票的形式決定的,只需經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小區內全體業主都同意。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