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合理的税收收入应该是多少?


晚明合理的税收收入应该是多少?


屯田部分的分析可见,明代农业上赋税有如此增收潜力。至于工商业增收渠道,明代和汉唐宋相比,连零头都未触及。从战国到秦汉唐宋都有的常规财政收入渠道,明朝要么宽松废弛,要么压根没有。万历以皇帝之尊,征收点矿税都被骂成贪婪无耻,声名扫地。任何人只要敢于落实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就成万夫所指,落得被唾骂而死的下场。

哪个官员要提出加税,无论加商业税,还是加农业税,就被视为钻营媚上的小人,是残害百姓,会导致官逼民反、天下大乱的严重恶果。这些舆论,无视造反核心主力从来不是交税太多的商人或农民,而是因国家收入太少领不到军饷不断叛乱兵变的士卒。明朝亡于太过宽仁,结果到现在还在说明朝亡于横征暴敛。真正敲骨吸髓的满清,反得宽仁之美名,真是千古奇冤。

舆论氛围如此,并非没人明白真相。就如茅元仪一边骂熊廷弼征兵征饷乃为万不可为之事,是以一人而祸乱天下,另一面他其实非常清楚明末有大量财政增收手段根本没用。他在《楮币议》中说:“宋之养军十倍于今而不匮乏者,固茶酒盐矿海榷之利”[1]。其在《冒言》总序中说,儒者一提到为国家开辟财源,就觉得是聚敛之术,会败毁名声,招来怨恨。许多官员不怕得罪人,却不能不顾及名声。假如确是剥削百姓,满足皇帝私欲,聚财祸国,以逢迎君主大兴土木、斋祷淫蛊或穷兵黩武之恶,诚然不应该。但现在为避恶名,而坐视政府贫穷,始之以军队缺饷,终之以国家内溃,忍心看着胡虏长驱直入,宗社沦陷于腥膻之手,又有何颜面扬眉横襟而称自己是儒者呢?[2]


晚明合理的税收收入应该是多少?


晚明合理的税收收入应该是多少?


舆论如此,没人敢违抗。皇帝穷酸节俭于上,商人资本家花天酒地、奢侈享受于下。到头来国家灭亡了,还怪皇帝太吝啬不肯发内帑,是皇帝横征暴敛导致人民造反。茅元仪说的是明白,但他自己也是软骨头。《冒言》专论里提议应增加商税,给其他人写墓志铭,仍对削减商税者大加赞颂(见其写的“陕西布政使司王家宾墓志铭”),更甚至为党同伐异,见别人提出增加财政收入建议,他也要愤起大骂起所谓聚敛小人来:“元仪窃唯今日国家困于转输,故小人得乘间入聚敛之策”[3]。

茅元仪军事上昏庸,但在财政上是有卓越见识的。只是此人私心太重,心胸太狭,骨头太软。和其稍有龃龉者,被其视为异己者,都要贬低抹黑,对自己以及师友辈则百般吹嘘,甚至观点上自相矛盾在所不惜。但我们也不能以人废言。这里就不妨以茅元仪的《冒言》为线索,对明朝增加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的缺失作一梳理盘点。

(1)、盐

明代私盐横行,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十二郡,无一人食官盐:

茅元仪说“今天下之盐,淮居其半,浙次之,按天下户口之众,流寓之广,财赋之自出,孰有过于浙之杭、嘉、湖、宁、绍,南畿之苏、松、常、镇、应天、淮扬者,然此十二郡者,无一人食官盐。官盐之引借销于他处,纵多方强之,百不居一,使驱此十二郡之户尽食官盐,其所增引当不啻数倍。况私盐所行之地,不特此乎。”[4]


晚明合理的税收收入应该是多少?


这十二郡,茅元仪比较熟悉,明代其他地方私盐对官盐应也是占据绝对优势。

茅元仪说:稍增盐价,不至对百姓有多少损害,但可以给国家增加大量收入。一人每年食盐十二斤,这是大明会典估算,和实际相差不远。穷人为此增加费用不多,富人就算消费量大,也不碍其富。对比宋代盐价,茅慨叹明代盐价之低(他对熊廷弼恨之入骨,谈盐都不忘记诋毁熊):

“按《东坡集》扬州盐元价二十八文,今扬州盐四五文即以为贵,不肯行引,而别请食盐。夫扬州产盐,古今所同也,繁华亦古今所同也。岂遂以厉民哉?往熊廷弼居乡,遗书袁世振,极言盐贵厉民也,欲以扶商也,当时路人皆知之矣。”[5]

也就是熊廷弼充当商人利益代表,危言耸听说盐价高损害百姓,当时路人都知道。

宋代官府卖盐,按“颗、末二种”(可能就是粗盐、细盐),每种又分不同等级,颗盐分三等,最贵的四十四钱一斤,最便宜的三十四钱一斤。至于末盐,分成二十五等。最贵的八十钱一斤,最便宜的四十钱一斤。“宋时盐价于此可概见。当时四十余钱不以为厉,近楚盐至十余钱而交口诟之”。

也即宋代盐价四十钱一斤都已经算便宜了,但明朝当时楚地盐价十余钱一斤,就被人交口诟骂。按茅元仪说法,熊廷弼收了商人数千两银子的贿赂,故意阻挠盐法:“楚人好嚣,而是时熊廷弼入土商数千金,欲以阻盐法耳。” [6]

北宋祥符年间,转运使张象中言解州两池所贮盐计直二千一百余万贯(相当于明代两千一百万两银子,关于宋代一贯和明代银子的比值,可见注释中的分析[7]),估计还有余利可增,宋帝说不必过求。而明代现在同一地区的盐税,“岁仅取万缗”。北宋元祐年间,淮盐与解盐的收入,一年四百余万缗。南宋绍兴末泰州、海宁盐钱收入六七百万缗,但明代淮南(对应于南宋泰州、海宁)与淮北盐税收入合计起来都只有六七十万两白银,就被论者说成是“无余利,恐壅积”。

茅元仪质问这些人,为什么不去读一下史书,看看宋代是什么样的?明代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对私盐的放纵:“其弊在于纵私盐。私盐不禁,即再损之,亦常虞壅积也。”[8]

按茅元仪估计,如能禁止私盐,明代一年可以得一千多万两白银的收入:“私盐既绝,引可增十倍,岁所入千余万矣,此三法简易易行,只在行法须严”[9]

实际这估计是过低的。南宋的宋孝宗乾道年间,盐钱3100多万贯。[10]

南宋时期则按一贯钱等于三分之二两的白银算。则南宋盐税最高时期一年可对应于明代两千万两白银。而晚明人口最少也是南宋的三倍,经济发达程度更过之。这里保守估计食盐消费量就算是两倍好了。明代如真严格实行盐业专卖制度,适当抬高盐价,仅食盐一项收入可达四千万两白银。

(2)茶

明初真正实行茶叶专卖制的大概也就是川陕和南直隶。茅元仪说:

“国家榷川陕之茶,所以易马。榷南畿之茶所以专山泽之利。而浙江、河南、广西、云贵不足当南畿十之一。”[11]

所谓“浙江、河南、广西、云贵不足当南畿十之一”,并非这些地方不产茶。河南在北方,产茶较少。但浙江、广西、云南、贵州都是产茶大省,尤其浙江,茶叶产量不会比南直隶少。所谓的不足当南畿十之一,只是这些地方并没实行茶叶专卖制,甚至税收都谈不上认真征收。

茅元仪曰:“生财之道,如榷酤海舶,本朝立法原宽,至于茶铁二利,成法颇极详切,而今皆废搁。茶则更甚”。这里所谓成法颇详切,铁且不论,茶是指朱元璋时期川陕和南直隶的茶叶专卖执法还是严格的,而到后来这两地也都废弛了:

“今川省番市者,茶积年不行,至累数年。而内地茶户,不知官茶私茶之说久矣,天下之言生财者,亦罔闻知。嗟乎,文武之政,布在方策,未三百年也,嗟乎。”[12]

明初南直隶一地榷茶收入就相当于六十八万两银子,但后来由于宝钞贬成废纸,这六十八万两收入,也白白损失,国家分毫之利都得不到。[13] 茅元仪说,按杨士奇“茶法论”,南直隶的应天、常州、池州、徽州,浙江的杭州、湖州、严州、衢州、绍兴,江西的南昌、饶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广的的武昌、宝庆、长沙、荆州,四川的成都、保庆、夔州、嘉定、泸州、雅州等处都是产茶之地,如能效仿朱元璋杀欧驸马之事,对走私茶叶者重加惩处。“每省直特命能臣一人,专督其事,度其岁入,岂止数百万?”

茶叶是百姓必须的消费品,但需要量又有弹性:“寡需则量增其价而不为虐。” 国初在南直隶严禁私茶,所以南直隶的茶税收入有六十余万之多。“其实他省所出亦不为少,且承平日久,种植日多,今再于产茶之地,特立监禁之官,更行天下,重悬私茶之赏,则商贩之徒不损于己而可免于不测之祸,孰不乐从哉?”[14]

其估计如此能收入数百万,也是严重低估。这里就以明初南直隶一地榷茶收入可达六十八万计,粗略估算一下晚明情况。

以晚明人口比明初增加五倍计,茶叶消费量增加五倍(实际会高于五倍,越到晚明,居民的茶叶消费占据比例也越高)。另外南方各省都产茶,除了茅元仪自己列举的南直隶以外的浙江、江西、湖广、四川以外,云南、贵州、广东、福建茶叶产量都不会少。除此之外,一些北方省份境内区域也在江北产茶区范围之内,如陕西汉中、河南信阳等也产茶。全国茶叶产量为南直隶的五倍,当是保守估计。这样算下来,晚明若严格实施茶叶专卖制度,则榷茶收入至少可达68万的25倍,也即1700万两白银。

(3)酒

茅元仪称前代都有榷酒收入,宋代尤其重视,唯独到了明代放开管制:“汉建元以来,无不榷酒者。宋至以京朝官监之,其法弛于本朝”[15]

认为与其向辛苦耕田的农民征税,还不如效仿宋代榷酒,国家既可获大量收入,又可以把更多劳动力放在粮食生产上,减少酗酒引起的社会危害,一举两得:

“今酿酒无禁,民得广造。家有五斛之收,倾三之一以事酿。官库不设,私坊自多。京口洞庭之商贾,独专其利,行天下几半。兼之村肆浊醪,遍布乡里。小民易沽,往往致醉。损谷害农,教酗启斗,莫此为甚。今宜一准宋法”。

由此至少又可获得数百万两白银收入,这当然又是大大低估的:

“麯蘗造之于官库,私造者论如私酿,告之赏如之。凡为禁者,必禁其源,源清而流自上。量给铸钱,余利以为官库之本。特设官以监之,度一岁所入不下数百万。宋皇佑间岁课至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余贯,其左验也。”[16]

皇佑是宋仁宗年号,北宋光是酒课的一年收入就可达到相当于晚明一千四百九十八万两白银的程度。而晚明人口至少北宋两倍以上,酒类消费规模可能还超过两倍。则以最保守估计,如果明代实施类似宋代那样严格的国家专卖制度,榷酒一项的收入至少可达3000万两白银的规模。

(4)税契

茅元仪说:“有契必税,国之典也。且百而取三,政不为虐。可以杜纷争,可以清诡寄,立法之意非特足国而已也,今日就废弛。民间契书,十无一税,即有税者,亦为邑令侵欺,百不解一。”[17]

契是契约合同之类,税契应是相当于对签订书面合同的交易,根据金额征收百分之三的税收。晚明这类交易税名存实亡,“十无一税”,百分之九十都逃税逃掉了,然后剩下的百分之十,也是百不解一,茅元仪说是被“邑令侵欺”,其实也多半不是进入地方官员私人腰包,而是充当地方财政经费。总之按此计算,则这类交易税,中央能得到的比例不过是应有数额的千分之一都不到。

按茅元仪自己估计,严格征税的话:“睫下所得不下百万,岁入亦不下数十万,取于民而不扰,孰有甚于此哉?”[18] 这应该也是大大低估了吧。这里保守计算,一年三百万白银的交易税,应该是有的。

(5)市舶税

按茅元仪说,晚明海上贸易远不止设立市舶司的广东、福建两省,浙江、南直隶也多有出海经商者。而福建、广东征收的市舶税,国家所得也只有百分之一。出海征税按所谓常例,回船时更全凭吏员自己私意索取。海外贸易既然不可缺少“中国所需于外夷者势不可缺,外夷所给于中国者亦情不能已”[19],与其利归于下,管理失控,还不如设定规范统一的征税定额标准,国家获利更多,也利于海外贸易的管理控制:

“何不一课以常法,量船之大小,使纳二三百金,以至千金,又量其货之价值,如钞关之税。及其回船,分其十之二以资官,盖通番之利不重,则人不往。太重则人兢往。滨海之民,既专其利,四方不逞之徒又从而慕之。故税其出,税其入,不为苛。”

其建议在浙江定海、笮浦(乍浦),南直隶浏河、海门,也派驻官员,增设海关征税。不仅如此,还应选择一个“重望大臣”,作为海外贸易管理征税的总负责:

“又于浙之定海、笮浦(乍浦),南直之浏河、海门增设一官, 一如闽广之制,但各官俱宜选才而清者,加之崇衔,重其事权,不可复如提举之例,再设一重望大臣,总其事,使血脉皆通,不容互隐。则不唯岁入百万,可以资军国,而私贩不容,奸人莫逞,肃清海甸,不外此也。”[20]

由茅元仪的建议来看,浙江的定海、乍浦,和南直隶的浏河、海门应当也是繁荣的海外贸易港口了,否则不必专门设立官员进行管理。晚明的海外贸易已经遍布南直、浙江、福建、广东的沿海地区。

至于岁入百万,又是大大低估了。崇祯时期郑芝龙实际干的就是征收海外贸易费用的勾当,商船向其缴纳保护费,才能在海上通行,岁入千万两白银。《荷牐丛谈》记载:“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舶例入二千金,岁入以千万计,以此富敌国”[21]

晚明政府能自己把海上贸易征税落实,岁入一千万白银,不算是太多的。

(6)坐商

茅元仪认为明政府只向往来各地流动商人征税,而不向有固定铺面的坐商征税非常不合理,这样发展下去,非把全部农业人口都赶去从事商业不可:

“古人税什一,所以抑末也。今行商有税,而坐商无税,是教天下以逐末,不尽驱农为贾不止也。”

就算一些地方政府向典当铺行索取费用,数额也没法太多,往往示以宽大,方便自己得些灰色收入:“只以典当铺行供有司之诛求,势不能重取,特宽以自肥,非法之正也”。建议对全国各地有门店的商人,从典当铺,到布行服饰商店,再到贩卖百货零用以及肉食产品的商人,每年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今宜遍行天下。除穷乡小店,徒步攛贩不税外,其有开张铺面,坐地致利者,大自典铺、布行,下至零易屠沽,较量其本,每三十,岁税其一。”

并建议对那些收买人心“市恩而不狥公家之急”,干扰动摇国家征税的言行,要严刑惩办。对那些从事商业买卖的仕宦家族,也不能优免减税:“敢纷扰呶说以抗上者,罪亦如之。仕宦之家,既取利于民,概不从优免。”[22]


晚明合理的税收收入应该是多少?


按茅元仪的估计,这一项“岁入不下数百万”。应也是严重低估了。固定商店铺面,全国各地大中小城市都有,此类交易总规模比起海外贸易至少也在十倍以上,类似郑芝龙海外贸易征税都能岁入千万,对坐商税率就算小些,严格落实征收,达到千万两白银以上是最低限度的估计。

(7)总计

以上食盐专卖可增收四千万两白银,茶叶专卖可增收一千七百万白银,酒类专卖可增收三千万两白银,税契、市舶、坐商三项合计可增收两千三百万两白银。这些合计已可达一亿一千万两白银的财政收入。

茅元仪还列举出了一些其他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如严禁私钱,国家铸钱;僧道度牒,每一度牒纳银四两;南直隶沿江一带芦洲之利,有能干官员办理可得三百万之利,川蜀仿行,也可得数百万之利。 这些加起来总可以让国家增加一千万两白银的收入。

则合计下来,晚明政府一年可增加一亿两千万白银的收入。工商业税加上去了,农业税加到相当于董应举屯田收益的程度不会有太大问题,到一亿两以上的规模完全可以,晚明真正合理的财政年收入是两亿两千万白银以上。

当然这里白银只是作为价值衡量的单位。真要实现这些税收,那落实茅元仪的“钱法”,包括“楮币议”中建议也是前提,否则征税聚集大量白银,容易导致白银紧缺造成通货紧缩。“钱法”中,茅元仪主要是建议严禁私钱,国家铸钱,控制钱币的发行流通,“楮币议”的实质应是建立金属货币本位制的纸币发行流通制度。

茅元仪说“楮币之中,钞法必不可行者也;必可行者,钱引也。”

“钱引者,有现钱以为母;钞法,则无母而独行。故救钱引之弊,如南宋时孝宗出内帑金帛收买,仅二百万,而一时楮币反重于黄金。故宋南渡后,创行于湖北两淮,……是时,合蜀中,可有万万缗,此今户部二十五年之饷也。宋之养军十倍于今而不匮乏者,固茶、酒盐、矿、海榷之利,此亦一道也”

“今欲行钱引,亦惟广铸之,后始可为之。若无母以权子,是又一钞也”[23]

明初发行大明宝钞,最后贬值成废纸。茅元仪总结明初教训,认为应该建立纸币和金属货币之间的固定兑换比例,国家有大量金属货币的储备,随时可满足纸币兑换成金属货币的需要,如此可维持纸币的信用,不至于因毫无节制滥发纸币,造成恶性贬值。

纸币有足够的信用,则市场对白银充当货币的依赖也可大大减轻,也不至于因为白银紧缺造成通货紧缩,经济衰退。国家税收也当有更充分之保障。

以上估计明末可获得合理的财政收入一年是两亿两千万白银,其实还相对保守的。但即便打个三折,那明末增加七千万两白银的财政收入总没任何问题,供应对后金作战一百万以上装备精良的军队军饷是足够的。



[1]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五十.楮币议//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481.

[2] 茅元仪.冒言.总序.“今国家滥觞之事,不可枚举,而徒日夜忧贫,何异膏粱子弟不知生产,豪奴宠婢恣擅奢靡,而独攒眉蹙额,日事借乞乎?是更不可不讲也。虽然讲者为难,而行者更难。讲者曰:吾儒者也,而甘为聚敛之臣,将以毁名,将以贾怨,夫怨,盖臣之所不避也。特不能忘者,名耳。夫苟果浚民肥上,聚财祸国,而以逢君土木斋祷淫蛊黩武之恶,则诚不可使。必欲避其名而坐视国贫,始以庚癸之呼,终以内溃之祸,坐见胡虏长驱,宗社腥膻,亦何颜施眉横襟而称儒者乎?”//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40

[3]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十三.上姚罗浮纳言书二//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7册.32.

[4] 茅元仪.冒言.盐法//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49

[5] 茅元仪. 暇老斋杂记卷三. //续修四库全书.子部1133册.608.

[6] 茅元仪. 暇老斋杂记卷二十.//续修四库全书.子部1133册.689

[7]如冯梦龙增补版的《三遂平妖传》(第十七回)中说:“宋朝那时一贯钱值一两银子,一千贯便值千两”.另外按《三朝北盟会编》记载北宋时期“银每两一贯五百”,则一贯相当于三分之二两的银子。但宋代银子稀缺,《三朝北盟会编》本身也说“议和须犒金银币帛数目,金银最为紧急”“权豪殊不体念国家之急所纳之数,金银稀少”。和白银大量流入的明代相比,银价要高得多是自然的。一贯钱价值应高于明代一两银子。到了南宋,铜钱是贬值了,但明代银子流通作货币,比宋代也有大幅贬值,两个贬值对冲的话,仍按一贯对应三分之二两银子好了。当然这只是大略估算,如果真要严格精确的话,那就应该结合具体物价来评估了。

[8] 茅元仪. 暇老斋杂记卷二十.//续修四库全书.子部1133册.690

[9] 茅元仪. 石民四十集卷二.谨述生财之道疏//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00

[10] 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348

[11]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茶//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2

[12] 茅元仪. 暇老斋杂记卷一九.// 续修四库全书.子部1133册.687

[13]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茶.“陕茶今课五万余斤,川茶昔课百万斤,使金牌之法不废,折色之说不行,则上马一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下马五十斤,大约二百四十斤可以得三马,岁所得马万余匹。私茶不行,不得不仰给于我。马之不如式者,我可以拒而制其命,茶收如制,亦无滥恶以生戎心,度其岁出,何啻数十倍一淮南。方国初之制,每引百斤,纳钱千文。每繇六十斤,纳钱六百文,其所入何限?即如南畿额课六十八万二千四百九十四两也,国初纳钱,利仍不失。后使纳钞,钞废则坐失六十八万之利矣。今名存实废。国家竟不得分毫之用。贩卖自由,不知官私之制,使国家已行之法,坐视而不知修复。”//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2

[14]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茶//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3

[15]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酒//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4

[16]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榷酒//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4-155

[17]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税契//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1

[18] 同上

[19]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市舶//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5.

[20]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市舶//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5-156

[21] 林时对.荷牐丛谈.卷四//台湾文献丛刊. 第一五三种. 台湾大通书局.156

[22]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八.冒言.肆税//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156

[23] 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五十.楮币议//续修四库全书.集部1386册.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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