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以身违法,擅自放归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吗

关于唐太宗李世民擅放(不是大赦)四百死囚的故事,据《资治通鉴》和白居易《新乐府》诗“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 内均有记载,虽然被后世人们所津津乐道。但是,对于一代明君李世民来说,明显的以身带头违法,此举合情、合理、合法吗?是否有损国家的律法威信?是否会扰乱国家规范的管理秩序?是否会失去人心,失去皇权威望?

史料记载,贞观六年末(公元632年),李世民批阅各地案宗奏章时,发现有30名余死囚将于明年秋进行问斩,而此时又临近年关,随心中突生善念,御笔一挥,一道圣旨便传至各地。圣旨大意:新年将至,特放死囚回家,以全人伦之道,待来年秋,可自主回京问斩,以正国法。李世民此举,不但将那30名余死囚犯放归,还将全国各地共计390名死囚犯,一并放归。

唐太宗以身违法,擅自放归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吗

次年,贞观七年(公元633年)秋,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就是年前李世民下旨特批,放归的四百多名死囚,竟然无一人失信,全部回到京师长安,等待朝廷发落,且人人还心存感激。

也许,能出现这样的结果,实令李世民深感意外,同样也深感欣慰,自己的子民如此诚信,民风如此纯正,不正是自己治国有方的见证吗。又或许因此,李世民心怀大慰,当场下旨将这些死囚尽皆赦免。

后来,这段故事也被载入了史书。

事后,细思之下,此事看似无比寻常,其实并不简单。李世民被世人称为一代明君,可谓智慧超群,不可能随便做出任何草率决定,更何况朝中还有许多的智谋之士,如有不妥,自然会有人出班进谏。所以,其中必定包含着太多的深藏信息。

一、万一这些囚犯一去不归,李世民当何以面对

对于囚犯一去不归的风险,李世民不会想不到这一点吧?之所以,李世民甘愿担此风险,放归囚犯,自然会有充分的理由,且已超出了风险的价值,才会如此决定。

一者,或许想通过此事,检验治下百姓的法度意识,以便更好地完善律法条款。即:严法严治,还是严法宽治。

二者,或许想通过此事,了解治下百姓对朝廷是心存感恩,还是心性薄凉,以便调整各地教化万民的力度和方式。即:如今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者,或许想通过此事,看看各地行政机构的执政能力,是如何应对此事的。即:后续跟进的能力。

唐太宗以身违法,擅自放归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吗

虽然,存在三个方面的理由,但重点应该在第三条上。无论结果如何,都将反映各地政府的执政效率。如果,那个辖区域的囚犯不归,就证明那个辖区的执政教化工作做的不好,如同现在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样。同时,也证明那个辖区的执行力度不够,便会考虑是否更换新的能吏,连常规的后续跟踪工作都做不好,能力能好到哪去。

二、事件本身,虽然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如果三者融合一起,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

单纯就事件本身而言,确实合乎于情,发乎于合理,既令囚犯心存感激,又令囚犯家人心暖眼湿,更令天下百姓沐浴唐太宗仁慈的治世之心。于情,新年临近,万家团圆,放归囚犯回家,以全人伦亲情之道,自然可以理解,世人也无话可讲;于理,不忘国法、律令,众囚犯以全亲人之情后,于约定之日,当自行前往京师领罪,接受国家法律的惩处,同样的有理有据,令人无议。

然而,单就法规而言,事件明显的有助违法不惩之嫌。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本身就讲究一个公平、公正,违法当纠、犯法当惩。要不,法律要来何用。

但是,身为文能提笔安邦,武能上马征战的一代明君李世民,岂能不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的道理,而他却仍然要做放归囚犯之事,究竟为何?难道不怕造成百姓人人面对国法,尽皆心存侥幸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一国之君,考虑问题自然会更加的宏观与全面,这样的错误又怎么会犯呢?说白了,法律本身就是政权统治的一种工具,目的也是为了维护一个百姓生活的正常秩序,并不是仅仅为了惩处犯人而设,而是为了减少、甚至杜绝社会违法犯科现象的发生。反之,说回来,如果没有人犯法犯科,法律又要来何用呢?

唐太宗以身违法,擅自放归四百死囚,合情、合理、合法吗

再回过头来,看看事件的整体性。如果将情、理、法三者融合一起细思之下,不难发现事件既有利于国家的精神文明的建设,也更加有利于一国的政权统治。

虽然,表面看赦免了四百囚犯,有违国法制度,但是却令诚信的理念瞬间覆盖全国各地,比那些空洞的说教效果强出太多,进而营造万民坚守诚信的道德底线。

因此,后来在李世民执政期间,有好多年没有发生死罪的囚犯。

从古至今,纵观无数的违法乱纪者,不难发现,多数皆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有关。所以,解决好百姓的诚信问题,也就更好地解决了违法犯罪的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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