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但老婆要求把房產證改成兒子名字?請問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不答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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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確實很多家庭,在離婚的時候,都會把孩子放在一個很重要的位置上考慮。

在這個階段並不建議這樣做。與妻子之間的關係理順之後,再考慮是否給到兒子都來得及。房子改成兒子名字、跟離婚與否,是兩回事兒。

結合題主描述,這裡從兩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房產改成兒子名字,需要考慮什麼?

這裡有兩個比較確定事情,需要首先提及一下:

  • 房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 生前給到兒子,只能通過買賣或者贈與。

在這種情況下,題主想給誰都可以,只是給的方式不同而已。但是,涉及到“想離婚”(意味著還沒有離婚)、並且妻子提出要把房產證改為兒子的名字,這個作為離婚的條件,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做一個綜合考慮:

  • 第一,應該是妻子從保護孩子的角度,這是從好的一方面看待。

  • 第二,如果從“法”的角度來講,離婚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提出將對方的個人財產給到某人作為條件,這個本身沒有法律依據。

  • 第三,假如孩子沒成年,如果離婚孩子歸屬於女方,男方也要盡到一定的扶養義務例如支付撫養費。如果孩子歸屬於男方,那麼跟女方的關係不大。


因此,這裡可以看出,把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唯一合情的好處(妻子提出這個要求的理由)是為了保護孩子。但是,這並不能成為必須過戶給孩子的絕對理由。

我們往好處考慮:如果純粹是為孩子考慮,夫妻雙方完全可以通過一定協議的方式來對雙方進行約束。

建議怎麼做?

前面提到過,如果完全是從孩子的角度進行考慮,對於妻子提出這個條件,可以理解,說明作為一個母親對孩子的關愛。

但是,任何人、不管與對方是什麼關係,都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把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

這裡給出的建議是:

1.是否必須離婚

個人給出的建議是,首先把婚離不離這件事想清楚,而不是先考慮離婚的條件問題。或者我們反問一下:“婚姻已經不可能再繼續了,但是條件沒談攏,是不是就不離了?”

要想清楚的是,離婚的理由是不是足夠支持離婚——主因在誰。例如,是對方犯錯了,還是題主犯的錯?還是雙方都犯錯?抑或誰也沒啥錯誤,就是越來越不合。

不管什麼原因,如果這件事想明白了,倆人決定離婚了,再考慮下一步的事兒。

2.關於財產的分割

分兩類財產。一類是夫妻共同財產,一類是單方的個人財產。

單方個人財產無需在兩人之間進行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這比較公平。

3.涉及到孩子的問題

孩子問題放在第三步考慮:孩子的歸屬問題、以及孩子的扶養(或者利益保護)問題。

這裡給出的建議是:

不管孩子歸誰,男女雙方都應該對孩子要有責任。而這種責任,完全可以通過“協議”的形式明確。

——協議是對雙方行為的約定,而不是對對方、單方面提出條件。道理很簡單——如果雙方都把孩子看的比較重,需要雙方都要做出實際行為。

4.房子應該如何處理?

再往後退一步,假設二人堅定了離婚、非要求男方把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這裡還有個處理辦法供參考:

(1)男方把房產證修改為與孩子共有產權。這樣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處置房產,所以並不用擔心今後房子被別人分走的風險。

(2)男方去公證處訂立一份公證遺囑,聲明未來去世之後,再把自己的份額全留給孩子。這個動作是為了表達一種“態度”,適當降低一下對方的擔心,因為公證遺囑的好處(也是麻煩之處)之一在於:如果重新訂立,要先撤銷、再訂立,即使期間寫了其他形式的遺囑,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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