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企業簽定無固定合同,企業只和員工協商解除合同,不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我怎麼辦?

as一二點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問題很簡單。如果你在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上簽字了,對方也蓋公章了,就表明,按照協議書上約定的時間,你們的勞動關係就解除了。如果對方沒有履行協議書上約定的經濟補償,那麼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局提出仲裁。所以,最關鍵的問題是,你是否認同你簽字的協議書上約定的條款。至於,企業是否給你開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不是必須的,因為他擔心你拿此通知做文章,很顯然,他是諮詢過律師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出具離職證明。


我愛職言


不要寫主動離職申請書,除非他把協商解除的通知書給你。關於賠付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你的服務年限,滿每年摺合一個月工資、6月以上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計算,如果不是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非員工過失解除,企業還需要支付代通金,最多支付2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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