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的臨時工法律上有什麼保護嗎?

用戶5451714959857


如題主所言,事業單位臨時工,工作六年,實際上這裡所說的臨時工主要是與在編在冊正式職工區別,一般來說事業單位用工是相對規範的,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事業單位直接與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第二種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看題主是哪種情況,如果是第二種,一般被辭退後,勞務派遣單位會另行為你安排工作。如果是第一種,則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法律條文很多網站都可以查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你已在某單位工作六年,現階段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單位辭退你需對你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應當補償你六個月的工資。當然前提是你沒有違反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為你辦理有關五險一金的轉移手續,如用人單位未繳納的,也可主張權利要求補繳或補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strong>


知者不惑淺笑安然


我國《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勞動者符合法定年齡,為用人單位實際提供勞動的,即認為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勞動關係,屬於正式的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走進你的世界ZJH


臨時工是沒有賠償金的,要簽訂勞動合同才有效才受法律保護,簽訂勞動合同要和你所工作的公司直接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