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1.2019年6月27日17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曠某,獲毒資人民幣300元。

2.2019年7月4日21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2克麻古販賣給曠某,獲毒資人民幣900元。

3.2019年7月15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曠某,獲毒資人民幣200元。

4.2019年7月2日20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蔡某,獲毒資人民幣200元。

5.2019年7月4日13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蔡某,獲毒資人民幣400元。

6.2019年7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蔡某,獲毒資人民幣300元。

7.2019年7月12日5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蔡某,獲毒資人民幣300元。

8.2019年7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鄧麗在某縣x小區其租住屋內將約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給蔡某,獲毒資人民幣300元。

9.2019年8月9日2時許,民警在某縣x小區被告人鄧麗租住屋內搜出白色晶體7袋(淨重3.38克)、紅色片劑3袋(淨重4.53克)、淡黃色晶體1袋(淨重1.31克)。經鑑定,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紅色片劑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淡黃色晶體中檢出麻黃鹼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麗違反毒品管理法規規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毒品13.22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麗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鄧麗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辯護的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採納。辯護的從其住所搜出的毒品不能證實其販賣且被告人自己要吸食毒品不能認定其販賣的辯護意見與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罪責刑相符,予以採納。綜合,被告人鄧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判處罪責相應的刑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詳見扣押清單),予以沒收,由偵查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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