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顧問的法律解答:趁機發“疫情財”,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前言

2020年2月12日0時-24時,湖北新增新冠肺炎病例14840例(含臨床診斷病例13332例)。“湖北確診病例一夜破萬!”的消息成為了這兩天的熱門新聞,這個數字令不少人震驚且擔憂:難道是疫情更嚴重了?但經專家解讀,大家明白了之所以破萬是將還未確診的病例也納入計算,這樣做有助於堵住傳播漏洞,並提高救治效率。

自疫情爆發以來,相信很多人跟筆者一樣也時刻關注著疫情的最新情況,不時為在一線與病毒抗戰的醫護人員所感動,但在新聞推送中,除了全國人民攜手抵抗疫情的相關報道外,還時不時出現“非常時期哄抬物價?重罰!”、“某某警方破獲多起生產銷售偽劣口罩案”、“這都是疫情詐騙!已有多人中招”的消息,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共抗疫情的時候,竟還有人視為商機,昧著良心發“疫情財”,甚至是趁機詐騙,而這些無良的行為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會被從重處罰!筆者在下文將結合熱點新聞談談趁機發“疫情財”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發“疫情財”之價格違法

因疫情的爆發十分突然,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消毒用品需求量激增,在短時間內供不應求,根據市場經濟的規律,這些防疫消毒用品的價格有所波動也是正常的,但有些商家卻將此視為“商機”,利用疫情趁火打劫,將價格提高到平時幾倍、十幾倍甚至是幾十倍,這種情況不僅出現在醫用、防護消毒商品方面,還存在果蔬等食品方面。

01、“趁火打劫”被重罰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在巡查中發現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徐匯店(家樂福徐匯店)銷售的精選生菜、小白菜、雞毛菜等15個品種的蔬菜,在進貨價格無明顯浮動的情況下,並且執法人員已於1月23日告知其上海市政府春節疫期穩定物價的相關工作要求後,該店仍於1月26日至28日期間多次上調部分蔬菜銷售價格,且價格漲幅較大,涉及品種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雞毛菜的漲幅分別為692%、405%、330%。後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於1月30日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作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02、“陰陽價格”屬欺詐

2020年1月27日,湖南常德大潤發超市在銷售大白菜、白蘿蔔時標示價格為2.98元/500g,銷售時按出清蔬菜4元/500g結算,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該超市的行為屬於低標高結的價格欺詐行為,常德市市場監管局擬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商家出現以上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對於“哄抬價格”的標準,參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及各省發佈的疫情期間“哄抬價格”認定意見,如湖北、遼寧、海南各省認為商品若無參照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即按哄抬價格處理,而河北、黑龍江則以30%為準。除此之外,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03、哄抬物價涉犯罪

2020年1月30日,廣東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中發現有一條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某公司於武漢爆發新型冠狀肺炎病毒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50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600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廉江市公安局於1月31日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將犯罪嫌疑人譚某(法代)刑事拘留。經廉江市人民檢察機關審查,犯罪嫌疑人譚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已批准逮捕。

該公司將平時銷售的口罩提高到了異常的價格進行銷售,從而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經審查,銷售金額已達到65300元,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譚某的行為構成了非法經營罪,並且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會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

二、發“疫情財”之製假售假

比起上述趁機哄抬物價的商家,更可恨的是,為了牟取暴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的不法分子!

2020年2月2日,湖北麻城警方抓獲了兩名黑心銷售商葉某和劉某,兩人共同出資30萬元,購買了59萬隻偽劣的“飄安”牌、“衛材”牌口罩,5500只偽劣3M口罩,不到一個星期,59.5萬隻偽劣口罩就銷售一空,兩人共獲利近20萬元。目前該二人已被麻城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被售出的偽劣口罩正在追查中。

2020年2月5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獲得一條線索:有人生產銷售偽劣消毒液。民警立即開展偵查工作,並於2月8日抓獲2名中間渠道銷售商馬某、張某,扣押偽劣84消毒液38桶(每桶10千克)。2月9日,民警根據馬某、張某的交代,將製售假冒偽劣84消毒液的馬某抓獲,據馬某交代,其在1月28日至2月6日期間,共生產製造假冒偽劣84消毒液60餘噸,銷售後非法獲利近24萬元。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在上述案件中,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的違法行為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並且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些不法分子銷售的假冒偽劣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往往在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不符合生產條件且無任何清潔消毒設施的小工廠生產,出廠時更不可能經過合規的檢驗程序,不僅無法對病毒起到防控的作用,甚至危害消費者的健康,若是這些假冒偽劣用品被一線的醫護人員使用,後果更是不堪設想!這些製假銷假的不法分子應該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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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疫情財”之利用疫情詐騙

01、虛假“口罩”廣告詐騙案

2020年1月25日,湖南省長沙市反電詐中心接到陽女士的報警稱,一微信好友在朋友圈發佈大量供應N95型口罩的廣告信息,並配有工廠加工的照片、視頻和大量訂單發貨截圖,雙方以60元/盒(10片)的價格談好交易。陽女士先後8次向對方轉賬共計75000多元,但對方一直未發貨。等到陽女士再次追問到底什麼時候能發貨時,對方將陽女士拉黑。接警後,長沙市反電詐中心立即開展緊急處置和案件偵辦工作,在成功止付涉案資金26萬餘元的同時,迅速開展偵查工作,經過四個小時的努力,將位於深圳的犯罪嫌疑人唐某奇鎖定。1月30日,在長沙市反電詐中心的全力配合下,深圳警方將犯罪嫌疑人唐某抓獲歸案。

02、疫情捐款詐騙案

2020年1月27日,廣東省揭陽市公安機關接一群眾報警稱:其想通過網絡向武漢患新型肺炎的災民捐款,便在網上搜索疫情捐款賬號,然後通過微信向一個名為“武漢市慈善會”的公眾號轉賬捐款500元,後發現所捐款項流入私人賬戶,該公眾號隨後也被註銷,懷疑自己被詐騙,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微信上註冊假冒“武漢市慈善會”公眾號詐騙的案件。揭陽市公安部門於1月29日晚在重慶抓獲嫌疑人蔡某。經查,蔡某初步交代其假借“武漢市慈善會”的公眾號詐騙100多宗,涉案金額8000多元。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03、騙取貨運司機定金詐騙案

1月29日,陳某(網約貨車司機)在“運滿滿”平臺找到訂單,對方以擔心其貨車運載救災物質可能跑路的名義,騙陳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在陳某詢問裝貨地點時,對方將其微信、電話都拉黑了。1月29日下午,茂名市局刑警支隊在福建漳州成功抓獲嫌疑人胡某,經查,胡某交代以同樣的手法作案4宗。

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過各種社交平臺,利用公眾購買防護用品的急切心理、公眾同情心等,虛構售賣口罩的事實,冒充慈善機構,甚至是以運送防疫物資為由騙取貨運司機定金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

在這個抗擊疫情的關鍵時刻,發“疫情財”的不法分子置道德和法律不顧,不僅“謀財”,更可能“害命”!根據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表示,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筆者勸趁機想發“疫情”財的人們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及時回頭!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我顧問》溫馨提示

1、消費者在購買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不購買“三無”產品,對於醫用外科口罩,還可以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核查產品註冊號。

2、如果發現有商店出現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或者是發現製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可保留證據後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進行投訴、舉報,若不慎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消費者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商家支付相應的賠償。

3、愛心捐助應通過正規官方途徑,對發佈捐贈消息的個人和機構要注意核實身份,在民政局部門登記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通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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