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发布第10号通告:居民区内小药店关停,停售“退烧药”

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0号)

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进一步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按照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要求,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6日零时起,各县(区)、市经开区居民区内小药店进行关停。同时,全市所有药店一律停售“退烧药”(含发热、咳嗽和抗病毒类药品),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人员,做好防护并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小超市根据布局需要,合理进行关闭。


二、辖内保留的超市、药店要按照“定人、定时、定行为”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


希望各商家积极配合,如有不关停或关停后私自恢复经营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管控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


附:“定人、定时、定行为”解释。


双鸭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附件


“定人、定时、定行为”解释

定人:经营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经营场所要限制购买人数,按百平方米不能同时超过10人为标准;经营者要安排专人(或本人)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时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


定时:消费者采购药品、商品时,停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定行为:

(1)药店。禁止采取开架销售、购药人员自选的方式经营药品,避免人员聚集,避免触摸接触药品、商品。严格执行营业场所消毒制度,落实关键部位、重点设施设备的定期消毒。严格要求营业员佩戴口罩、手套销售药品;严格对进店购药人员测量体温、要求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人员,有权拒绝进店。严格按照要求对“抗病毒药”进行监测,使用“沃填报系统”实名登记上报购药人准确信息。提倡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2)超市。经营者暂停提供食品“试吃”活动。销售散装食品、水果、蔬菜采取预先分装称重或定量包装方式销售,并明码标价。严格落实采购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条件的商超经营者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进行顾客体温检测和登记。严格要求营业员佩戴口罩、手套销售商品,对未佩戴口罩人员,有权拒绝进店。提倡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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