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借款糾紛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僅有一套房產,會因為只有一套房,法院就不執行嗎?

小乘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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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一套房並不能免於被執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出於維穩的考慮,遇到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套房產時,就一律停止執行,這損害人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還要看房產的具體情況,僅有一套房的被執行人,其直系親屬,比如: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有房產?這一套房產是豪華別墅,還是其他房產?

可以看到,被執行人為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被執行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房子的、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申請執行人提供租房或者租金的),其名下唯一房產也可以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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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產,是否被執行的問題,法律規定如下:

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被執行人的權利,法院一般會分情況來決定:

對於設定了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設定了抵押,就表明對這個房產可能被執行有充分的風險預料。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以後,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對於沒有設定抵押的房屋執行起來比較困難。

沒有設定抵押也不是一棒子打死,有幾點情況也是要考慮的,比如有的被執行人是老人,雖然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但是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父親的生存,這樣的話,法院可能會考慮執行。還有一種情況,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的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於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最後,如果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我覺得法院也應該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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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難以執行一直以來是個老大難問題。司法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發現自己即將敗訴時,馬上將自己名下房產轉移給父母、子女,等到法院來執行時,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套房產。對被執行人名下唯一的一套房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是社會關注的熱點。

首先明確,法律法規從未規定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房產可以免予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規定: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出於維穩的考慮,遇到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套房產時,就一律停止執行,這損害人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逐步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分兩步走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設定了抵押的房產,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

不管是否為被申請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設定抵押即表明了被申請執行人有對房產被強制執行風險的預期。在給予被執行人的寬限期滿且對其撫養的親屬做出安置後,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對於未設定抵押的房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可以看到,被執行人為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被執行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房子的、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申請執行人提供租房或者租金的),其名下唯一房產也可以被執行。

以上三個司法解釋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所要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和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同時,人民法院的保障也是有期限的,被執行人及其近親屬的基本生存權和居住權的救濟最終要依靠政府的救助機制(低保、廉租房等)。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利用法律對其基本生存權和居住權的保障來逃避生效裁判的執行亮起了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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