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能泰山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股份回購進展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山東新能泰山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2月12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方案》,於2019年2月28日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形式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方案》。2019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山東新能泰山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回購報告書》( 公告編號:2019-013)。公司於2019年3月6日首次以集中競價方式實施回購股份,並於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山東新能泰山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首次回購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014),詳見公司於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有關公告。

一、股份回購進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現將公司回購股份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通過股份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回購公司股份31,159,291股,佔公司總股本2.416%;本次回購股份最高成交價為5.19元/股,最低成交價為4.63元/股,已支付的總金額為153,068,959.19元(含交易費用)。本次回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購方案。

二、其他說明

公司回購股份的時間、回購股份數量、回購股份價格及集中競價交易的委託時段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1、未在下列期間內回購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

(2)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兩個交易日內;

(3)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未在下列交易時間進行回購股份的委託:

(1)開盤集合競價;

(2)收盤前半小時內;

(3)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

本次回購股份的價格低於當日交易漲幅限制。

3、公司每五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未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2019年3月6日)前五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計成交量60,608,686股的25%,即15,152,171股;

4、公司後續將根據市場情況繼續在回購期限內實施本次回購方案,並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新能泰山發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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