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01破1號

本院根據債權人青海橋頭鋁電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於2020年2月11日裁定受理青海瑞合鋁箔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於同日指定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青海分所擔任青海瑞合鋁箔有限公司管理人。青海瑞合鋁箔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於2020年4月14日前向青海瑞合鋁箔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力盟尚都5號樓2196室;郵政編碼:810001;聯繫人:江虹;聯繫電話:0971-6363155)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於連帶債權,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青海瑞合鋁箔有限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青海瑞合鋁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院定於2020年4月28日9時在本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影響可能釆取網絡方式召開會議,待確定後就召開方式由管理人再行通知)。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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