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疫情期間企業非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繼《關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之後,2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硬核保障”。

指導意見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刑事犯罪、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審理、人格權糾紛案件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審理、行政糾紛案件審理、執行工作等提出意見,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意見明確,依法從快從嚴懲處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等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

妥善處理疫情引發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意見明確,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的聯動協作,儘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並重的原則,支持企業與員工協商合理調配崗位,採用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綜合調劑使用年內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準確界定疫情期間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勞動者因治療、隔離,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延遲支付報酬等引發的勞動爭議。

疫情期間,一些企業經營受到影響。意見規定,對主營業務發展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的重整、和解工作,對僅因疫情影響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應當積極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對於生產防控疫情物資的破產企業,應當積極運用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儘快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期間支付的職工工資、融資借款等,作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此外,意見明確,對政府及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為防控疫情實施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物資及設施徵收徵用、不實信息管控處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引導相關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妥善化解矛盾,保障防控工作依法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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