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導致微小企業和個人的承包合同、租金、借款等違約,該怎麼辦?

上坡的馬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疫情導致的違約就屬於上述情況,當然不能按照合同履約,也應當同合同簽訂方進行積極溝通,共同協商推後履行合同或其他方式

下面做一些延展

違約的種類

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結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預期違約,並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於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願。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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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導致微小企業和個人承包合同違約,並不屬於不可抗力。

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這只是個人發言,不屬於人大釋法程序,因為只是一種建議。不信你看看,房貸要不要還?企業欠銀行貸款要不要還?這個時候,除了和債權方協商外,只能借錢還債了。

如果運氣好,債權方是阿里巴巴、華為等大公司,它們已經出臺了相關措施,延長收取債款,阿里巴巴甚至給合作商家提供無息貸款。

如果以上都不是,建議你好好和債權方溝通,畢竟是長期合作,有話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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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可以視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但是受到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並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及時恢復履行,否則也會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我建議在這個時候,儘快和對方進行溝通和協調,如果會產生連鎖反應或者估計後續不可能恢復履行,儘量協商調整合同或終止合同,不要讓事情變成了糾紛再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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