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反壟斷調查再現 大型科技公司被“盯梢”

對美國科技巨頭而言,反壟斷調查似乎成了家常便飯,但這一次,監管可能要動真格了。點名道姓,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直指Facebook、亞馬遜、蘋果和谷歌,就連近些年一直盡力與其他科技巨頭“保持距離”的微軟也被划進了審查名單,過去十年間未曾公開的較小規模的收購案也要一併翻出來重新審理。拆分的聲音再次響起,誰也不能斷定,懸掛在科技巨頭上面的達摩克里斯之劍何時會落下。

監管“翻舊賬”

又一輪反壟斷風暴要降臨了。當地時間11日,FTC表示,將對幾家大型科技公司的併購案進行重新審查,審查的對象包括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亞馬遜、蘋果、臉書以及微軟。按照FTC的說法,這些公司要提交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未曾披露的收購交易的細節,包括交易的條款、範圍、結構和目的,期間任何一樁價值超過9000萬美元的科技公司併購案都需要提供併購草案信息,以供FTC及司法部審查。

這幾乎是一輪全方位的審查。FTC命令這些公司披露“關於其公司收購戰略、投票、董事會任命協議、從其他公司招聘關鍵人員的協議以及離職後不得競爭協議的信息和文件。”此外,這些命令還要求各公司分享有關“收購資產如何進行整合,以及收購數據是如何處理”方面的信息。

在FTC看來,大型科技公司此前逃過審查的大量收購可能會損害初創企業,後者可能因為被視為新興競爭對手而遭到淘汰。聲明提到,這些命令將有助於FTC加深對大型科技公司收購活動的理解,包括這些公司如何向聯邦反壟斷機構報告交易,以及大型科技公司是否正在對新興競爭對手進行潛在的反競爭收購。

按照《哈特-斯科特-羅迪諾法案》規定,所有大型併購交易必須同時向美國司法部和FTC提交提案,最終由一家反壟斷機構對併購交易進行審查。但由於一些收購低於《哈特-斯科特-羅迪諾法案》的要求門檻,因此無需向反壟斷機構報告,如今FTC這一輪“舊賬”瞄準的便是那些因為沒有達到門檻而被忽略了的小型收購案。

“令人擔憂的是,Facebook和谷歌等大公司進行了數百次收購,意在壓制萌芽,而那些被收購了的小公司本有可能變成大型科技公司重要的競爭對手和創新者。”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部前反壟斷官員道格拉斯·梅拉梅德如此說道。Public Knowledge高級政策顧問夏洛特·斯萊曼也表示:“在這些類型的市場中,關注小型併購真的很重要,因為小公司確實是唯一能對大型科技公司施加競爭壓力的力量。”

科技公司“慣用手段”

不管是否扼殺了競爭,但大型科技公司大量小規模的併購卻是擺在明面的事實。蘋果CEO庫克此前就曾表示,該公司平均每兩到三週收購一家公司,但由於該公司“主要在尋找人才和知識產權”,因此可能就不會對交易進行公開宣佈,而其他科技公司均有類似做法。

Facebook也在各種不同行業收購數十家其他規模較小的初創公司,而這些收購很可能暗中在壟斷地位上幫了Facebook一把。7年前,Facebook收購了跟蹤個人移動活動的服務Onavo,多年來始終在使用這些數據來跟蹤競爭對手的產品,並識別新的進入者。直到後來,Facebook隱私醜聞爆發,去年初,Facebook才宣佈關閉應用Onavo並停止收集用戶數據。

相比起來,微軟的中招顯得有些意外。畢竟在過去這些年,比起蘋果、Facebook、谷歌和亞馬遜等反壟斷調查上的常客,微軟一直盡力避免自己被擺在與其他科技巨頭一起接受批評和調查的位置上。但別忘了,在反壟斷調查上,微軟算是揹負著巨大的“前科”,畢竟十幾年前,歐盟與微軟近十年的反壟斷較量最終的結局就是微軟的敗北。而在過去一年中,微軟至少進行了9次為獲得有前途的技術或員工而進行的較小規模的收購交易。

對於小規模交易的情況及反壟斷調查的影響,北京商報記者聯繫了幾家大型科技企業,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美國所副研究員孫立鵬對北京商報記者分析稱,特朗普上臺之後主要是放鬆監管,尤其是在能源領域,包括簡化程序放鬆審批;至於加強監管方面,一是加強金融監管,防止系統性風險,第二個就是加強對大型科技公司的審查,整體上來看是有松有緊,從而希望塑造一個更加公平、市場行為更加透明的市場環境,讓中小企業有更多的競爭力和發展空間。但孫立鵬也提到,FTC對內反壟斷的,對外則出於維護國家安全上加強外商投資審查,所以整體上看,FTC可能並不是刻意針對大型科技企業。

拆分的危險

事實上,在維護市場環境方面,美國監管對大型科技公司早已亮明瞭態度,至今Facebook都身背FTC的反壟斷調查,去年2月,FTC還成立了特別小組,就與科技相關的併購審查、調查、已完成科技交易的審查進行磋商。去年6月,FTC還與美國司法部兵分兩路,分別對亞馬遜和Facebook以及谷歌和蘋果展開反壟斷調查,調查這些巨頭對高科技領域競爭造成的損害。

在那之後不久,FTC主席西蒙斯在接受採訪時便公開表示,正在調查包括Facebook在內的大型科技公司是否在損害競爭的行為,如有必要,他將通過撤銷過去的併購來拆分企業。按照西蒙斯的說法,分拆公司具有挑戰性,但可能是遏制占主導地位的公司、恢復競爭的正確措施。

在這之前,人們普遍批評美國監管機構在允許科技巨頭收購競爭對手方面表現得過於寬容,進而強化了他們的主導地位。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Facebook,它在2012年收購了照片分享網站Instagram,兩年後又收購了即時通訊服務WhatsApp,當時,FTC當時批准了這兩筆收購,而這兩筆併購也是讓Facebook樹立起如今地位的關鍵所在。此前,包括Facebook聯合創始人克里斯•休斯在內的批評人士已經呼籲反壟斷執法機構撤銷這些交易。

撤銷交易批准,拆分科技巨頭,在過去這段時間,隨著這些大型科技公司的不斷壯大,類似的呼籲比比皆是。而在美國對科技企業圍追堵截的時候,這些科技巨頭與歐盟之間的反壟斷博弈也在繼續。巧的是,眼下谷歌正尋求在歐洲第二高等法院推翻歐盟開出的三筆天價反壟斷罰款的第一筆。路透社分析稱,這將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可能決定歐盟執法者未來將如何對待濫用市場權力的美國科技巨頭。

孫立鵬認為,在拆分的這件事上,完全有可能。大型科技公司壟斷最主要的一點就在於有些新興的小公司剛一萌芽就被收購,這樣的做法並不利於創新。如今美國有創新,但創新轉化成生產力方面還很弱,無法轉換成生產力的原因就是缺乏競爭。孫立鵬補充稱,大型科技公司確實存在著壟斷的行為,一方面他們本身的研發能力很強,對美國經濟乃至美國長期科技發展是有好處的,但另一方面他們也抑制了特別是小型科技公司的創新能力,這些小型公司的實力並不是很厚直接就被收購,而且這些技術被收購之後不是馬上就用了,可能未來5-6年才會被啟用,前提是這些技術不流向市場,那麼他就是安全的,壟斷地位乃至核心競爭力不會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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