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公司已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時再要公司補交,這樣合適嗎?

職場行者


這樣做不合適,但是合法。

首先勞動保護法最開始的時候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換句話來說,勞動保護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更加傾向於打工者而不是企業老闆。

在之前的時候我舉過一個例子:如果公司領導欠了你的錢,你能拿到足夠的證據去進行勞動保護或者勞動仲裁會遇到怎樣的困難?然後我大筆一揮沒有任何困難,任何一個勞動仲裁部門都非常願意去幫助你。

在那篇文章的下面,有很多小夥伴提出質疑,即便到現在我仍然可以這樣說,任何一個勞動部門,任何一個勞動仲裁部門,他們都非常願意幫助、非常願意保護勞動者,而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關於這個社保的申請也是同樣的道理,在入職時無論如何也無論任何聲明通通都是無效的,換句話來說,哪怕你已經簽字畫押,摁上了自己的紅手印,明確表示不會索要社保,等等等等措施統統做完之後,這樣的一份聲明仍然是無效的。

這個時候你直接可以進行勞動保護,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只要能夠拿出對應的證據,哪怕是當初籤那個勞動社保對應的截圖照片,或者去對應的部門來查詢一下自己的社保期限都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性作用。

不合適,但是很合法

我們從個人的情理角度來出發,當時你已經確定了不要社保,從理論上來說就是你主動放棄,只要公司沒有脅迫你的話,放棄也就放棄了。

但是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放棄了,這個聲明也是無效的,我們上面也講到過,你再去起訴公司,再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也好,的確有那麼一丟丟的不合適,但是這個不合適是完全合法的。

換句話來說,那就是公司吃了啞巴虧,因為公司在任何一個員工正式入職的時候必須給人家買社保,不買社保就已經觸犯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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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全能王


僱主與僱工

均不依法辦事

入職買社保

是法定的要求

不管僱工要不要

僱主必須履行法定的責任

給履工買社保

故,依法行事

是非少

凌遠長著


愛之育之


樓主您好,入職時公司已經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實在要公司補繳,這樣合適嗎?首先入職時說明不買社保,那麼對於我們個人來講很明顯是不合適的,因為作為我們個人享受社保也是我們的權利和義務,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講也是要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法的責任和義務,所以說正常的繳納社保是企業和個人共同所承擔的一個義務。

那麼即便你簽訂了這樣的放棄聲明,也等同於是無效的聲明,因為任何逾越於法律規定之上的行為,那麼都是無效的行為,當然離職之前要求公司補交很明顯也是可以的,因為公司具有這樣的義務,如果說公司拒絕補交的話,那麼我們可以申請一個勞動仲裁,有勞動仲裁來處理這個問題,一般都會得到有效的支持。

所以這樣一來的話,那麼對於企業單位來講就是得不償失的,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員工來放棄社保的繳費,正常的給員工自動交費就可以了。因為後續補交有可能還要產生滯納金的費用,那麼這個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一併由企業單位來承擔,所以說它所付出的成本會更高。


社保小達人


首先,如果你籤的是勞務合同的,那公司確實是不用幫交社保也不違法的。只要這勞務合同裡面沒有約定要幫交社保,後面你怎麼鬧也是沒用。

如果你籤的是勞動合同,那當然公司是要被強制幫交社保了,不交就是違法了。你們籤的什麼自願協議就是過家家玩玩而已了。公司不交已經是違法了,你去要求交,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只要證據確鑿,那也是有可能勝訴的。

至於你先簽了同意不夠買社保,後面走人了又去討要,只能說是你做人的問題,這是社會公德,個人道德人格問題了,法律上沒法管你。當然了,社會上你就會被人貼上一個標籤了,至於是什麼標籤,自己應該知道了。


煙雨松筱


【杏豆】為你解答,員工入職時單位說明不交社保並且讓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離職時再要求公司補繳,這個事情從一開始就是公司給自己挖了“坑”,如果員工同意這種做法那麼則是對單位這種行為火上澆油,如果員工不同意,那麼則對自己就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所以這個時候員工其實是用了緩兵之計,先讓自己成功就業,然後等到東窗事發時再與企業新賬、舊賬一起算。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類似的境遇,但從來沒想過要求公司補交,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如何實現逆轉,我們接著往下分析,主要是基於兩點:

一、協議的無效性

表面上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紙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雖然訂立協議的雙方都接受協議的任何條款,單位主張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接受單位的這種行為。在大家看似合情合理協議背後實際上潛藏著巨大的用工風險。

這就必須回到協議的有效性,一份兒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僅要看他內容的合理性。同時也應注重它的合法性,顯然讓員工放棄繳納社保的這種協議,不論是從勞動法的角度,還是從社保法的角度都屬於超出法律範圍之外的無效協議。

所以在簽署的時候員工完全可以簽署,因為即便籤署了這這個協議都屬於無效協議,在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員工仍然可以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爭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說這種協議是根本無效的,屬於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自欺欺人的一種表現。

二、單位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依據及處理辦法

這一點我們就要完全回到社保法的內容中去,可以說社保法對於企業非常的寬容,我們就拿第58條來說,第58條的原文應該是企業應該自員工入職30天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之所以說寬容,是因為這裡用到了應該二字,而沒有說必須,並且對於單位未及時履行第58條的內容做法是有社會保險相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為員工補交社保,逾期未改正的處應繳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且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題主的這種情況,屬於有理有據,合法合規的請求,完全可以在離職時提出這樣的訴求,因為在當下社保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會越來越被重視,所以,在勞動者提出這樣的訴求的時候,相關部門一定會依法處理,保障員工的根本利益。


感謝閱讀,我是杏豆,企業培訓師,勞動糾紛諮詢師,社保專家,專注職場乾貨分享,感謝閱讀、點贊與評論,歡迎關注向我提問!@筆記簿杏豆


筆記簿杏豆


一、繳納社保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繳納社保在勞動法裡有明確規定,是屬於強制繳納的。而且最近幾年來,關於員工參保的規定也越來越嚴格,補繳的條件也越來越苛刻,像這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這樣的協議,不管是出於什麼目的,都是不合適的,這種所謂的“放棄聲明”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按照法律,公司會被處罰,所以我說這家公司的HR實在是太不專業了,基本的勞動法都不瞭解,要麼就是知法犯法,那就更不應該了。

二、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不繳,說明他不僅目光短淺,而且人品不咋滴

如果是公司脅迫或者以不繳納社保作為入職條件,該員工為了謀求該工作,不得不簽訂“城下之盟”,最後離職時再倒打一耙,那麼還算情有可緣,但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提出的,比如當初入職的時候,該員工可能考慮到繳納社保會減少現金收入,權衡之下,提出不繳納社保,並且簽署了放棄聲明,該員工這種做法其實是已經將公司置於違法的境地,而你在職期間增加了收入,那麼離職的時候,大家好聚好散,也就是了,但又違反雙方的約定,要求公司補繳,儘管最後法律應該會支持該員工的請求,但出爾反爾,違法承諾,那這個手段就太不光彩了。


遁逃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雖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簽署了不需要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聲明,但是這份生命是不合法的,這份聲明並不能約束勞動者。

在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前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補繳社保,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然後勞動監察部門會依據行政措施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其次,勞動者還可以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雙方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得到經濟補償金。


孫赫律師


現在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買社保,也有很多公司會讓員工在入職的時候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受法律支持的,違反了有關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在進行勞動仲裁時是絕對不利於用工方的,但是到法院的時候,有些案例會以違反誠實信用判員工敗訴。

本觀點為目前法律行業普遍觀點,如有爭議可在評論裡討論。有其他任何法律問題,也可以私信我。


袁躍豐律師


簽訂的這份聲明是無效的,離職時員工要求公司繳納社保的做法合法且合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讓員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或規定無效。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國家強制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社保的重要作用:

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保險,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其中,繳納養老保險,可以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等。醫療保險在我們看病就醫時可以享受醫療報銷待遇。失業保險在失業後可以領取一筆失業津貼。工傷保險在員工因工受傷後享受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等。生育保險在生小孩時可享受生育津貼、產假等待遇。

因此,社保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

三、離職時如何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1.與公司協商。

能私下和平解決儘量和平解決,公司不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主動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社保。

2.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

如果協商未果,勞動者可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社保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保,並繳納罰款。

總之,公司不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越來越被相關部門重視,相關部門也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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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職場日記


首先說社保問題是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規定的法定社會福利,是每家企業必須繳納的,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無論你個人是否聲明放棄,企業都必須為員工個人繳納。

1)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為員工法定繳納的社會保險福利,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繳納,這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原則上來說,如果個人聲明放棄社保的繳納,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從法律的角度是可以不認可的。

前幾年勞動合同法剛頒佈的時候,社會現狀是很多人工資較低,不願意繳納社保。故此勞動行政部門一般都是隻要員工不投訴,對企業這樣的行為也是抱著容忍的態度,核心在於提高勞動者的就業率。但是隨著大部分人的收入提高,法制觀念的普及,執法觀念的嚴格,這種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也同時加大了對於企業社保繳納的查處力度(包括社保入稅就是很明顯的信號)。同時《社保條例》很明確的規定了社保繳納的企業基本義務和責任。

《社保條例》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2)現在很多企業為了給員工不繳納社保,減少企業的成本支出,故而採用這種辦法,強迫員工自行出具一份放棄聲明,否則就是不予以錄用。而作為員工本人來說,畢竟是弱勢群體,在這種逼迫下為了一份工作,不得不簽署這種聲明文件。企業的這種做法是一種完全的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綜上所述,題主所簽署的自願放棄社保的聲明,最起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無效的,你離職時如果很在意自己的切身利益,可以要求所在單位為你補交,這也是合法的維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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