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职场行者


这样做不合适,但是合法。

首先劳动保护法最开始的时候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换句话来说,劳动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更加倾向于打工者而不是企业老板。

在之前的时候我举过一个例子:如果公司领导欠了你的钱,你能拿到足够的证据去进行劳动保护或者劳动仲裁会遇到怎样的困难?然后我大笔一挥没有任何困难,任何一个劳动仲裁部门都非常愿意去帮助你。

在那篇文章的下面,有很多小伙伴提出质疑,即便到现在我仍然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劳动部门,任何一个劳动仲裁部门,他们都非常愿意帮助、非常愿意保护劳动者,而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

关于这个社保的申请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入职时无论如何也无论任何声明通通都是无效的,换句话来说,哪怕你已经签字画押,摁上了自己的红手印,明确表示不会索要社保,等等等等措施统统做完之后,这样的一份声明仍然是无效的。

这个时候你直接可以进行劳动保护,也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只要能够拿出对应的证据,哪怕是当初签那个劳动社保对应的截图照片,或者去对应的部门来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期限都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性作用。

不合适,但是很合法

我们从个人的情理角度来出发,当时你已经确定了不要社保,从理论上来说就是你主动放弃,只要公司没有胁迫你的话,放弃也就放弃了。

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放弃了,这个声明也是无效的,我们上面也讲到过,你再去起诉公司,再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好,的确有那么一丢丢的不合适,但是这个不合适是完全合法的。

换句话来说,那就是公司吃了哑巴亏,因为公司在任何一个员工正式入职的时候必须给人家买社保,不买社保就已经触犯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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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全能王


雇主与雇工

均不依法办事

入职买社保

是法定的要求

不管雇工要不要

雇主必须履行法定的责任

给履工买社保

故,依法行事

是非少

凌远长著


爱之育之


楼主您好,入职时公司已经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实在要公司补缴,这样合适吗?首先入职时说明不买社保,那么对于我们个人来讲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作为我们个人享受社保也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也是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说正常的缴纳社保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所承担的一个义务。

那么即便你签订了这样的放弃声明,也等同于是无效的声明,因为任何逾越于法律规定之上的行为,那么都是无效的行为,当然离职之前要求公司补交很明显也是可以的,因为公司具有这样的义务,如果说公司拒绝补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申请一个劳动仲裁,有劳动仲裁来处理这个问题,一般都会得到有效的支持。

所以这样一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单位来讲就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员工来放弃社保的缴费,正常的给员工自动交费就可以了。因为后续补交有可能还要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并由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说它所付出的成本会更高。


社保小达人


首先,如果你签的是劳务合同的,那公司确实是不用帮交社保也不违法的。只要这劳务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要帮交社保,后面你怎么闹也是没用。

如果你签的是劳动合同,那当然公司是要被强制帮交社保了,不交就是违法了。你们签的什么自愿协议就是过家家玩玩而已了。公司不交已经是违法了,你去要求交,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只要证据确凿,那也是有可能胜诉的。

至于你先签了同意不够买社保,后面走人了又去讨要,只能说是你做人的问题,这是社会公德,个人道德人格问题了,法律上没法管你。当然了,社会上你就会被人贴上一个标签了,至于是什么标签,自己应该知道了。


烟雨松筱


【杏豆】为你解答,员工入职时单位说明不交社保并且让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离职时再要求公司补缴,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是公司给自己挖了“坑”,如果员工同意这种做法那么则是对单位这种行为火上浇油,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则对自己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时候员工其实是用了缓兵之计,先让自己成功就业,然后等到东窗事发时再与企业新账、旧账一起算。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类似的境遇,但从来没想过要求公司补交,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如何实现逆转,我们接着往下分析,主要是基于两点:

一、协议的无效性

表面上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纸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订立协议的双方都接受协议的任何条款,单位主张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接受单位的这种行为。在大家看似合情合理协议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用工风险。

这就必须回到协议的有效性,一份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要看他内容的合理性。同时也应注重它的合法性,显然让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这种协议,不论是从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从社保法的角度都属于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无效协议。

所以在签署的时候员工完全可以签署,因为即便签署了这这个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员工仍然可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争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说这种协议是根本无效的,属于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自欺欺人的一种表现。

二、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办法

这一点我们就要完全回到社保法的内容中去,可以说社保法对于企业非常的宽容,我们就拿第58条来说,第58条的原文应该是企业应该自员工入职30天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之所以说宽容,是因为这里用到了应该二字,而没有说必须,并且对于单位未及时履行第58条的内容做法是有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单位改正为员工补交社保,逾期未改正的处应缴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且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题主的这种情况,属于有理有据,合法合规的请求,完全可以在离职时提出这样的诉求,因为在当下社保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会越来越被重视,所以,在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诉求的时候,相关部门一定会依法处理,保障员工的根本利益。


感谢阅读,我是杏豆,企业培训师,劳动纠纷咨询师,社保专家,专注职场干货分享,感谢阅读、点赞与评论,欢迎关注向我提问!@笔记簿杏豆


笔记簿杏豆


一、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缴纳社保在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是属于强制缴纳的。而且最近几年来,关于员工参保的规定也越来越严格,补缴的条件也越来越苛刻,像这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协议,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不合适的,这种所谓的“放弃声明”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按照法律,公司会被处罚,所以我说这家公司的HR实在是太不专业了,基本的劳动法都不了解,要么就是知法犯法,那就更不应该了。

二、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不缴,说明他不仅目光短浅,而且人品不咋滴

如果是公司胁迫或者以不缴纳社保作为入职条件,该员工为了谋求该工作,不得不签订“城下之盟”,最后离职时再倒打一耙,那么还算情有可缘,但如果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的,比如当初入职的时候,该员工可能考虑到缴纳社保会减少现金收入,权衡之下,提出不缴纳社保,并且签署了放弃声明,该员工这种做法其实是已经将公司置于违法的境地,而你在职期间增加了收入,那么离职的时候,大家好聚好散,也就是了,但又违反双方的约定,要求公司补缴,尽管最后法律应该会支持该员工的请求,但出尔反尔,违法承诺,那这个手段就太不光彩了。


遁逃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签署了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声明,但是这份生命是不合法的,这份声明并不能约束劳动者。

在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社保,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然后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据行政措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得到经济补偿金。


孙赫律师


现在很多公司都不给员工买社保,也有很多公司会让员工在入职的时候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违反了有关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在进行劳动仲裁时是绝对不利于用工方的,但是到法院的时候,有些案例会以违反诚实信用判员工败诉。

本观点为目前法律行业普遍观点,如有争议可在评论里讨论。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也可以私信我。


袁跃丰律师


签订的这份声明是无效的,离职时员工要求公司缴纳社保的做法合法且合理。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让员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或规定无效。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社保的重要作用:

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其中,缴纳养老保险,可以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等。医疗保险在我们看病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失业保险在失业后可以领取一笔失业津贴。工伤保险在员工因工受伤后享受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等。生育保险在生小孩时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等待遇。

因此,社保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

三、离职时如何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1.与公司协商。

能私下和平解决尽量和平解决,公司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主动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保。

2.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

如果协商未果,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社保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并缴纳罚款。

总之,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越来越被相关部门重视,相关部门也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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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职场日记


首先说社保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条例规定的法定社会福利,是每家企业必须缴纳的,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你个人是否声明放弃,企业都必须为员工个人缴纳。

1)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为员工法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原则上来说,如果个人声明放弃社保的缴纳,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从法律的角度是可以不认可的。

前几年劳动合同法刚颁布的时候,社会现状是很多人工资较低,不愿意缴纳社保。故此劳动行政部门一般都是只要员工不投诉,对企业这样的行为也是抱着容忍的态度,核心在于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率。但是随着大部分人的收入提高,法制观念的普及,执法观念的严格,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也同时加大了对于企业社保缴纳的查处力度(包括社保入税就是很明显的信号)。同时《社保条例》很明确的规定了社保缴纳的企业基本义务和责任。

《社保条例》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给员工不缴纳社保,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故而采用这种办法,强迫员工自行出具一份放弃声明,否则就是不予以录用。而作为员工本人来说,毕竟是弱势群体,在这种逼迫下为了一份工作,不得不签署这种声明文件。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完全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综上所述,题主所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最起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无效的,你离职时如果很在意自己的切身利益,可以要求所在单位为你补交,这也是合法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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