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岩稅收推出減免稅費、延期繳納稅款等20大福利


黃岩稅收推出減免稅費、延期繳納稅款等20大福利

​疫情期間,黃岩政府根據相關決策部署,幫助和支持民營企業渡過難關,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減免稅費政策

(一)增值稅

1.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型創新藥,不視同銷售。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本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3.對企業和個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企業和個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4.企業和個人因抗擊疫情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5.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收入,免徵增值稅。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企業和個人無償提供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7.企業和個人無償轉讓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徵收增值稅。

(二)所得稅

8.企業因疫情影響造成的資產損失,可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2020年1月1日起,暫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0.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1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13.對參加疫情防治和防疫人員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企業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財產行為稅

14.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15.對於承擔政府防疫任務的相關藥品、口罩、防護服、醫用消毒酒精以及各類醫學器械等抗疫物資生產企業,在當年度的畝產效益綜合評價中給予適當提檔,以加大地方稅收的減免力度。

二、徵收管理與納稅服務

16.受疫情影響,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17.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和醫保費用。緩繳期滿後,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18.加快企業出口退稅進度,切實提高出口退(免)稅審核、審批效率,對因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需要履行合同趕單出口的貨物勞務,按規定優先辦理出口退稅。

19.按照“非必須,不窗口”原則,稅務機關在疫情期間倡導“網上辦、掌上辦、遠程辦、自助辦”,引導納稅人、繳費人通過浙江省電子稅務局、浙江稅務APP等方式在線辦理各項稅(費)業務,通過徵納溝通平臺、微信群、熱線電話等渠道進行涉稅諮詢、業務預約。

20.為減輕企業負擔,全區範圍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申領發票的,2020年郵寄費用繼續由稅務部門承擔。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電子發票的,免費提供U-key。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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