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8号)
云南省防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新一轮输入及扩散十条措施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人员流动大量增加,疫情防控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为防范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输入及扩散风险,现发布以下十条措施:
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
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或通过“云南省疫情防控个人健康申报系统”微信小程序扫码登记。
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四、复工复产企业应切实履行内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员工排查登记,配备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对发生散发病例的工作场所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流程,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对出现聚集病例的应立即停工停产,直到疾控机构评估合格后方能复工。
五、所有宾馆、酒店、民宿要严格落实人员登记制度,发现来自湖北等重点地区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及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
六、对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返程人员,制定点对点运送方案。
七、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项目复工前的人员返岗排查工作,排查参建人员是否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是否有密切接触史,全面掌握参建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八、所有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登记、检测体温,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加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出租房的人员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九、对出现单个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疫点隔离,对出现聚集性病例的居民小区(村组)实行区域封锁。
十、对故意隐瞒个人健康状况、出行信息,不配合调查、医学观察等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关于印发
《关于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的通知
各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返程高峰来临,人员流动和聚集不断增加,疫情扩散风险持续加大,防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经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宣传贯彻落实。
红河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关于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为依法 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州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 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村(社区)、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 者违反隔离、治疗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 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如实登 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症状及时报告,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 2月 11 日 18 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红河州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今后至疫情解除止,凡进入我州的有上述流行病学史或接触史的人员都应在第一时间及时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不主动落实隔离、治疗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州级联系电话:
州指挥部办公室:0873-3732616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733893
各县市联系电话:
个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2124409
个旧市指挥部:0873-2122585
开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7236606
开远市指挥部:0873-7230791
蒙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725453
蒙自市指挥部:0873-3699120
建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7651024
建水县指挥部:0873-7612386
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6122274
弥勒市指挥部:0873-6122360
泸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6621982
泸西县指挥部:0873-6627763
石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4855433
石屏县指挥部:0873-4853665
金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041387
金平县指挥部:0873-5435032
屏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221264
屏边县指挥部:0873-3221432
元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5643394
元阳县指挥部:0873-5621005
红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4621314
红河县指挥部:0873-4621790
绿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4221316
绿春县指挥部:0873-4221317
河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873-3425200
河口县指挥部:0873-3563369
红河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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