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通告」关于加强县城交通管理和市容市貌的通告

「通告」关于加强县城交通管理和市容市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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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加强县城交通管理和市容市貌的通告

关于加强县城交通管理和市容市貌的通告

为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公共交通秩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经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县城道路及人行道。车辆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必须一车一位,不得占位,严禁压线、骑线停放。不按泊车位停放的,将由城管部门纠正,停放不到位的,将由交巡警按违停进行处罚。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二、在县城范围内,道沿下的违法停车和跨道沿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道沿上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纠正,纠正不听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三、严禁碾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严禁卸货车辆占用人行道停放货物,卸货车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就近卸货。严禁单位或商铺利用任何方式在人行横道设置摆闸,私设和划分的停车位,堆放物料等占道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的,由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移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录入交通违法系统。

五、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处的非机动车违停当事人予以纠正或移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六、严禁私设禁止停放车辆标牌或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再次发现的可依法扣留标牌或障碍物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

机动车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200元,记6分。

(二)、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未让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

(三)、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罚款100元,记3分。

(四)、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

(五)、机动车不避让、超越紧急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辆,罚款100元,记3分。

(六)、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导向车道驶入的,罚款100元,记2分。

(七)、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强行插队超车的,罚款100元,记2分。

(八)、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九)、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带驾驶证的,罚款100元,记1分。

(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至2000元,记12分,扣证6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

(十三)、不按规定车位停放机动车的,罚款100元。

(十四)、违反禁令标志停放机动车的,罚款100元,记3分。

(十五)、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50元。

(十六)、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辆,罚款100元。

(十七)、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的,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100元。

(十八)、不按规定倒车的,罚款100元。

(十九)、不按规定会车的,罚款100元,记1分。

(二十)、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罚款50元,记2分。

八、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互通信息,研究处理应急问题,避免出现双重处罚、信息遗漏等问题。

九、对违反《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听劝阻或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吉县公安局

西吉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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