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隆阳这十五类人注意!!!

一身正气豪情壮

通告!隆阳这十五类人注意!!!

两袖清风意志昂

通告

隆阳这十五类人注意!4月30日前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如实说清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为进一步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腐败和“保护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部署,结合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根据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被打击处理的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予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收送涉黑涉恶人员钱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问题: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纪违规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包庇、放纵、袒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在黑恶势力以虚假诉讼等方式启动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故意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黑恶势力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违纪违规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涉黑涉恶活动,特别是涉及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

(七)有涉黑涉恶性质“雁过拔毛”“蝇贪微腐”的;

(八)在扶贫领域等方面,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强占掠夺,用“软暴力”欺压群众等恶势力;

(九)收送涉黑涉恶人员钱物,与涉黑涉恶人员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和其他不正当经济交往的;

(十)违纪违规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坐大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权、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十一)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隐瞒犯罪所得或所得收益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十二)在矿产资源、建筑工程、征地拆迁、交通运输、林业资源、水电开发等过程中,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煽动闹事、强迫交易、违法借贷、违法阻工、破坏生产、阻挠或串通招投标,甚至收受涉黑涉恶人员贿赂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的;

(十三)为涉黑涉恶人员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干预办案、暗中保护,有案不立、立案不查,编织“关系网”,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

(十四)违纪违规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十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不履职不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或者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拖延应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前主动向区纪委监委交代违纪违法事实的,将依纪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如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将依纪依法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交代的,或在本通告发布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的,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黑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区纪委监委设立涉黑涉恶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交待问题受理接待点,负责受理主动交代相关工作。

具体举报方式如下:

受理接待地点:隆阳区永昌街道学府路20号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受理接待电话:0875—2134492

关注清风隆阳微信公众号:qflongyang,进入公众号在“监督举报”栏中点“一键举报”进行留言举报。

举报网址:http://yunnan.12388.gov.cn/baoshanshi/longyang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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