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負責任的守法公民 ——訪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會長、一級律師巴布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我區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目前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特殊時期適用特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主管部門和醫療單位以外的單位及個人怎麼做才算不添亂,還能夠為疫情防控多出一份力?記者採訪了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會長、一級律師巴布。

“首先,有及時報告的義務。”巴布說:“《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本法同時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巴布說,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依靠人民群眾積極防控,對從較嚴重疫區流動到當地的人員及時向防控主管單位報告,起到了很好的防治作用。

“其次,接受檢查的義務。”巴布說:“《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在這方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齊某充當了反面教材,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被處以降級處分。

“第三,任何單位和公民負有不得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傳播謠言的義務。”巴布說:“《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同時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疫情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秩序。”巴布說:“《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本法還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也規定,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疫情防控期間,擅自提高口罩售價是這一違法行為的典型表現。例如,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時發現某藥店哄抬口罩價格,高價銷售3MK95口罩,執法人員正按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並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內蒙古日報記者 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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