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哄擡物價…全州通報一批典型案例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恩施州市場監管部門全力以赴,重拳出擊,加強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菜等重點民生商品市場監管,從嚴從快查處了一批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哄抬物價、無照經營、虛假宣傳等案件,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場秩序。

1月22日至2月7日,全州市場監管系統共立案查處各類防疫用品及重點民生商品案件37件,其中已結案5件、已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13件、正在立案調查19件。對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將進一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將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1:利川市涼霧鄉涼霧藥店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利市監處字〔2020〕5號)

2020年1月22日,利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利川市涼霧鄉涼霧藥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1月20日以1.5元/只購進一次性口罩20袋,以5元/只銷售一次性口罩400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950元;處罰款5850元,罰沒款合計7800元。

案例2:田澤知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鶴市監處字〔2020〕4號)

2020年1月26日,鶴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個體工商戶田澤知經營的生態家園超市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2018年12月2日以4.5元/袋購進口罩18袋。2020年1月24日,以15元/袋銷售口罩5袋;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又以30元/袋銷售口罩12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8.5元;處罰款1923元,罰沒款合計2281.5元。

案例3:湖北普恩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宣恩分店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宣市監處字〔2020〕4號)

2020年1月25日,宣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湖北普恩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宣恩分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5日從湖北普恩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6元/只的價格購進KN90口罩500只,以15元/只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119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0元。

案例4:恩施恆信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貢水分店銷售不合格口罩產品案(宣市監處字〔2020〕3號)

2020年1月23日,宣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新冠肺炎防護品價格、質量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三無”產品口罩。經查明:恩施恆信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於2020年1月23日上午配送口罩到當事人位於宣恩縣珠山鎮貢水路63號的門店經營區銷售,配送共11件,每件5000只,共計55000只。該批口罩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產品的行政處罰。

案例5:恩施市元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土橋壩藥店涉嫌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恩施市元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土橋壩藥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1日從恩施市元昌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0.5元/只的價格調撥一次性口罩500只,以5元/只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321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恩施喜樂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發佈含有醫療用語的食品違法廣告案

2020年1月25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恩施喜樂嘉醫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5日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了一條“硒!硒片!抗病毒......如果需要硒片的,我原價出售,不漲價,硒明確了可以預防和對這次的肺炎有很好的作用,目前庫存還有2000套盒”等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7:湖北普恩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恩高店涉嫌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手術用口罩案

2020年1月29日,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政府交辦的舉報內容,對湖北普恩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恩高店進行核查,經查明:當事人在位於湖北省恩施市龍鳳鎮響水橋23號一樓門店內存放有待售的手術用口罩1814只,銷售單價為2元/只,不能出示合格證明文件及購進票證,且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8:恩施市元昌醫藥有限公司聖醫堂店涉嫌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恩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恩施市元昌醫藥有限公司聖醫堂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3日從恩施州洪達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25元/只的價格購進N95口罩300只,以58元/只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220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9:建始縣九興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百姓店涉嫌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建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建始縣九興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百姓店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27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從恩施州海知潤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14元/只的價格購進N95口罩200個,以28元/只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50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0:巴東縣金錠診所涉嫌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8日,巴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巴東縣金錠診所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於2018年年底從宜昌高新區愛爾樂保健食品商行以0.7/只的價格購進“江赫牌”一次性醫用口罩50袋(10只/袋,共500只),以4元/只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巴東縣局進行現場調查時,當事人的診所已無該批次一次性醫用口罩庫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1:巴東縣家家樂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

2020年2月3日,巴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巴東縣家家樂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明:2020年1月31日,當事人從巴東縣杏林大藥房有限公司太磯頭分店購進“春蓮”牌一次性醫用口罩50只(10只/袋),進價2.5元/只,共計125.00元;2020年2月3日,當事人以5元/只的單價銷售20只,計:100元。當事人所售一次性醫用口罩,購銷差價額達100%。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2:巴東縣神農堂大藥房涉嫌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

2020年1月27日,巴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巴東縣神農堂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明:2020年1月27日,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電話聯繫李某某以1元/只的價格購進一次性口罩18800只。同日,當事人以2.00元/只的單價對進購的一次性口罩進行銷售,截止巴東縣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當事人已銷售一次性口罩5400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3:湖北省咸豐縣新力藥品有限責任公司青龍藥店涉嫌銷售口罩產品哄抬價格案

2020年2月3日,咸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咸豐縣活龍派出所移交湖北省咸豐縣新力藥品有限責任公司青龍藥店關於哄抬價格銷售防護用品口罩的違法線索,對湖北省咸豐縣新力藥品有限責任公司青龍藥店進行檢查。經查明:2020年1月25日,當事人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從湖南長沙紅安醫藥公司以12元/只的價格購進“聯友”牌高效防塵口罩和活性炭摺疊口罩共400個,以25元/只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389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4:來鳳縣康泰大藥房銷售商品涉嫌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來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新冠肺炎防護品價格、質量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商品涉嫌未明碼標價。經查明:當事人於2019年9月21日和2019年10月12日分別從常德市華斌醫藥有限公司購進“碘伏消毒液”和“醫用棉籤”,並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售,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5:來鳳縣鳳儀佳苑生活超市涉嫌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來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新冠肺炎防護品價格、質量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商品涉嫌未明碼標價。經查明:當事人從伍某處購進一次性口罩1000只,並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售,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6:來鳳縣誠信大藥房涉嫌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來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新冠肺炎防護品價格、質量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商品涉嫌未明碼標價。經查明:當事人從來鳳縣和順醫藥有限公司購進一次性口罩460只,並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碼標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7:劉超涉嫌無照經營案

2020年1月,來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新冠肺炎防護品價格、質量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無照經營活動。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從事防塵口罩經營活動。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於近期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下一步,恩施州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繼續曝光一批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問題,切實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廣大經營者在重大疫情面前,要恪守社會公德、守法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做到依法自律。廣大群眾和消費者如發現生產經營者製售假冒偽劣防疫用品、哄抬物價、違法經營野生動物及製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撥打12315熱線電話舉報投訴,市場監管部門將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並將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恩施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編審|曾偉

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哄抬物价…全州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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