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发生之前,已定好出游计划的,能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合同?

导读:在官方发布的不允许出游串门之前,有一些早就定好春节假期旅游的人,且已经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或者已经定好票和酒店,但由于疫情的影响,不得不取消此次出游,那么能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呢?

疫情发生之前,已定好出游计划的,能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合同?

在疫情发生之前,已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旅游者是否能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其中明确了不同情况的处理原则和责任分担,本次疫情可以适用《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疫情发生之前,已定好出游计划的,能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合同?

此外,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也规定,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即自2020年1月24日团队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均不得继续经营,且并未区分境内游和境外游项目产品,因此,在该种情况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直接导致预订团队游或“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的客户与旅行社或在线旅游企业所签署的旅游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确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疫情发生之前,旅游者自行安排国内假期出游,并已预订酒店、景区门票和往返机票,旅游者是否能够以疫情为由解除相应合同?

可以。鉴于目前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各地旅游景点、酒店等均限制经营,且各景点均发布了相关退票规定,必将造成旅游服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疫情发生之前,已定好出游计划的,能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合同?


因此,目前个人外出旅游预订国内各景点或酒店的,仍可适用不可抗力主张解除预订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旅游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旅行社应由组团社应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扣除后的余款全额返还消费者。合同解除后如组团社仍对外支付费用的,即使该费用当属合理正当,此费用也应列入余款之内,并退还予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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