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發生之前,已定好出遊計劃的,能否以疫情為由取消合同?

導讀:在官方發佈的不允許出遊串門之前,有一些早就定好春節假期旅遊的人,且已經和旅行社簽訂合同,或者已經定好票和酒店,但由於疫情的影響,不得不取消此次出遊,那麼能否以疫情為由取消呢?

疫情發生之前,已定好出遊計劃的,能否以疫情為由取消合同?

在疫情發生之前,已和旅行社簽訂了合同,旅遊者是否能以疫情為由解除合同?

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其中明確了不同情況的處理原則和責任分擔,本次疫情可以適用《旅遊法》的相關規定。

疫情發生之前,已定好出遊計劃的,能否以疫情為由取消合同?

此外,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發布《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也規定,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

即自2020年1月24日團隊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均不得繼續經營,且並未區分境內遊和境外遊項目產品,因此,在該種情況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直接導致預訂團隊遊或“機票+酒店”旅遊產品的客戶與旅行社或在線旅遊企業所簽署的旅遊服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所確定的法定解除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疫情發生之前,旅遊者自行安排國內假期出遊,並已預訂酒店、景區門票和往返機票,旅遊者是否能夠以疫情為由解除相應合同?

可以。鑑於目前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各地旅遊景點、酒店等均限制經營,且各景點均發佈了相關退票規定,必將造成旅遊服務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疫情發生之前,已定好出遊計劃的,能否以疫情為由取消合同?


因此,目前個人外出旅遊預訂國內各景點或酒店的,仍可適用不可抗力主張解除預訂合同,解除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進行處理。

旅遊合同解除後,已支付的旅遊費用如何處理?

旅行社應由組團社應依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扣除後的餘款全額返還消費者。合同解除後如組團社仍對外支付費用的,即使該費用當屬合理正當,此費用也應列入餘款之內,並退還予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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