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老賴確無財產可執行將刪除失信信息,你怎麼看?

瓶子裡的女人


人民法院的作法毫無疑問是正確的。法制社會下的公民,公民權不能因任何民事、行政關係狀態和特徵而喪失!除非國家司法機關剝奪其公民權的人,任何公民就無條件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例如,新生兒從降生那一刻起,他甚至還不會說話,沒有名字,但已自然擁有了公民權,受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這就是法制社會中人權的至高無上性!

值得指出:個人徵信內容,應有法律授權,提交全國人大投票決定!否則,任由徵信中心隨意增減,極易侵犯公民權利。

《憲法》和公平正義的社會準則,不容任何行為(包括正當理由的行為)踐踏,這不應只停留口頭,而應落到實處。任何部門、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的管理規定,凡是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和行為,都是對《憲法》的不尊!對人民共和國‘’公平正義‘’的不尊!

而新版徵信,要收集記錄公民的諸多非金融信息,把水電費,話費,獎懲記錄等長期在案上網可查詢,這充滿了對公民權的試圖侵犯!多處償試挑戰《憲法》的威嚴。社會應該警醒!


無痕lAlk


把財產都轉移了,給他父母子女了,他自己當然沒財產執行了。。。不是有個例子,有個老賴也無財產可執行了,法院把他列入失信名單,高考他孩子考上了北京的一個名牌大學,因為他是失信老賴,學校不準備錄取他孩子,結果這老賴一聽這是關係著孩子的前途,第二天就把所有的欠款都還清了,請問 這些老賴是沒財產執行了嗎,只是沒抓到他的疼處。。。。。


安倍晉三他爹1


如果沒有錢就可以不還錢,如果沒有良心就可以不講良心,那麼,這個世界將成為“光腳的不怕穿鞋的”世界,窮光蛋開著車在大路上橫衝直闖都不必擔心賠償的世界!這個世界就會失去公平和秩序,“欠債還錢”是一種“信用”,不還錢就是“失信”,不能因為他是否有償還能力而改變這個概念。


河南輝縣金河小屯g雙


何為賴?

欠著錢,

自己明明有錢或財產卻不還,

有能力賺錢還錢卻想辦法不還,

這種行為是為賴,

這種人是為老賴!

同樣欠著錢,

卻沒有錢或財產還不上欠款,

同時暫時沒有賺錢能力還上欠款,

積極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

這類人與老賴有本質的區別。

所以,

經法院調查後認定無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終止執行程序是合法且合情理的,

同時也給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0漢尼拔0


老賴怎麼證明沒有財產可執行,可以提供全國所有縣市房產局出具的無房產證明麼?可以提供所有銀行出具的無存款證明麼?如果可以提供,我覺得可以撤出失信名單!


ZHU2009


這個問題應當分清楚一個概念,即主觀故意和客觀無意。

先說客觀無意吧。某甲經營企業,由於經營理念,經營方式,經營手段導致管理不善,從而導致欠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鉅額貸款,或者是久下民間借款,由於經營管理不善,企業破產倒閉,某甲無力償還,並非某甲主觀故意。鑑於這種情況,又查證某甲確無償還能力,可以公佈從老賴失信名單中移除,但法院可與你結具逐步償還保證書,在其以後的經濟活動中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剩餘部分償還所欠債務。

對於惡意賴帳者,如利用信用卡惡意超前消費,這是屬於主觀故意行為,必須嚴懲不貸,在其未能償還債務之前,不得從失信名單移除,免得繼續作惡,危害社會。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l湖湘客


我覺得這個不太合理,難道老賴因為無恥可以心安理得的禍害別人的人生麼?比如親戚朋友借的錢,因為你創業失敗就不還了麼?別人的支持和信任換來的如果僅僅是無奈,這個社會只會更冷淡!更多的人心安理得的賭,這可不僅僅是有沒有錢的問題,所以以錢財的多寡劃分老賴是不合理的!應當譴責的是道德層面,而對於道德,只有譴責就和放屁一樣,立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更重要,逝去信任的社會更恐怖!


玖道槓


這根本無法證明,因為現在老賴的法律意識很高,在訴訟開始前或者判決生效前可能已經把財產轉移了!到了執行階段根本發現不了財產!如果這樣的話,應該立法規定老賴無法證明將財產變賣款具體支出的話,以拒執罪論處,如交易相對方是善意的話,從重處理,如是惡意,交易相對方以妨礙公務處理!


孤獨的批評者


先搞清楚什麼是老賴,是指有經濟能力卻不願意承擔責任的叫老賴,當沒任何經濟能力時,老賴上了失信名單你錢照樣拿不回,法院非常多這種執行不下去的案例!


egoist20735


這新規非常人性化!

生活中並非所有欠錢還不起的人都是老賴!判定這個人是不是老賴,要結合這個人平時的誠信度,做人做事的表現及客觀實際情況,不能“統統一根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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