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苏州疫情最新通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

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供应紧张,

正当全国人民众志成城

防控病毒的重要时刻,

却还有部分商家趁机哄抬价格,

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1月23日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

太仓市开心药房有限公司

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

该公司在售的一次性口罩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且将进价为0.0545元/只的一次性口罩

大幅提价至4元/只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

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1月25日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

姑苏区果畅超生元食品店销售的口罩

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经查

该店销售的口罩进价12.5元/盒

售价50元/盒,买四盒送一盒

且打出了“N95口罩,防雾霾,防飞沫

少量库存,手快有、手慢无”的广告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

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法作出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1月26日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

对常熟湖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

当事人自1月26日起

在进货成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

将原销售价20元/包(20只装)的

一次性医用口罩

调高到40元/包-100元/包不等的价格

涨幅达100%至400%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

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法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1月28日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

对常熟市荣寿堂药房进行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

从江苏亚邦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0.195元/只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

在2019年12月7日

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

0.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

1月24日起

又将上述口罩销售价格调高至1元/只

1月26日起

再次将销售价格调高至5元/只

涨幅达100%—900%

进销价差率最高2464%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

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法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1月28日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

对常熟市梅李镇欣美购百货超市进行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

从飞跃百货购进爱特福84消毒液

进价2.8元/瓶

2020年1月18日

从鑫诚日化购进爱特福84消毒液

进价3.04元/瓶

后对外销售,销售价格3.5元/瓶

1月26日

当事人将该批消毒液销售价格

调高到6.5元/瓶,涨幅85.7%

进销价差率达113.8%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

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战报拉响以来,张家港也迅速行动,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查办了一批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商标侵权、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案件,有力的维护了市场秩序。

截至2020年2月4日,已立案33起,案值金额35.67万元,扣押口罩9465只。

今天,小司要曝光

我市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舍镇长安北路的张家港市华泰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为查明事实,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接群众举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张家港华欣源机电有限公司现场查获100个N95口罩,上述口罩无中文标识,且外包装标示的有效期已过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针对该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口罩,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2020年1月2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暨阳东路193号的张家港市妙善堂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5盒泰邦牌雾霾防护口罩未标明销售价格,另发现37个标注有KN95的一次性口罩,624个外包装均为外文的口罩,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为查明事实,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2020年1月2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至张家港市百和堂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现场有152个KN95口罩,但未标明销售价格,且该产品包装上未见任何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合格证明等信息。为查明事实,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五:

2020年1月30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美团张家港杨舍镇明日嘉园1栋万家福超市城北店,卖的3M90口罩6.8元一个,但与网上对比明显不是3M品牌的,怀疑是假货,现在商品已下架了,举报人称手中有货。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明日嘉园1幢1M的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万家福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举报中涉及的口罩销售,但当事人承认在其美团网店上销售过型号为3M9002的口罩。经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举报人向我们提供了44只在当事人美团网店购买的型号为3M9002口罩。经当事人确认,44只口罩确为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当事人与举报人办理了退货手续。上述44只口罩经3M(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张家港立案33起!苏州一药房被罚100万!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市民朋友如发现

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

制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

请及时通过12315进行举报!

素材来源:苏州发布、苏州日报、张家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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