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發佈重要通告

淄博交通 今天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發佈重要通告

_


通 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現就做好我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所有從市外返回張店區人員,特別是從湖北省等重點疫情地區返回張店區人員(含往返市外學習、務工、出差等人員,下同),必須於到達張店 24 小時內向所在社區、村(居)委會完成登記備案,或撥打電話向公安機關(電話:110)、區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電話:2122680)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檢查及服務(2020年1月20日至今返回人員尚未登記備案的,請於2020年2月7日前完成登記備案)。對逾期報告或故意隱瞞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病史等事實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所有從市外返回張店區人員,特別是從湖北省等重點疫情地區返回張店區人員應自返淄之日起自覺進行居家隔離,隔離期限不少於14天,並填寫好《健康狀況日報表》,務必不得外出。凡不按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私自進入公共場所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疫情期間暫不接收湖北省等疫情嚴重的地區籍人員來我區生活、工作和學習。

三、所有從市外返回張店區人員,特別是從湖北省等重點疫情地區返回張店區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要及時就診並按規定報告。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不傳謠、不信謠,對散佈疫情謠言的,依法追究責任。疫情處置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故意傳播病毒、傷害醫護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防控各類造謠、不實疫情信息;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擾亂社會秩序、干擾疫情處置、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五、張店區各類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旅館等單位獲知從市外返回張店區人員,特別是從湖北省等重點疫情地區返回張店區人員返回(入住)後,必須立即向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 登記備案,或撥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復工前要制定復工復產工作方案,包括復工時間、疫情防控措施、返崗人員數量和來源、生產計劃、原料採購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區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企業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復工(除涉及疫情物資保障和社會民生企事業單位外)。未落實出租房管理主體責任,導致出租房內發生疫情的,依法追究房東責任。對未如實報告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六、規範運輸車輛《通行證》辦理流程,工業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物流企業統一向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後,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交通聯防組辦理(電話:2800816)。

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近期有來自湖北省等重點疫情地區人員未主動申報並居家隔離的,應及時向社區、村(居)委會報告或撥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鼓勵廣大群眾提供淄博市外來張店人員線索。線索舉報電話:110。

八、所有藥店在營業期間必須設置體溫檢測點及提示牌,對有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的消費者做好備案登記,告知發熱門診、定點救治醫院地址,讓其做好防護後及時就醫。

九、所有村(社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只保留1個出入口,禁止任何外來人員車輛出入,並對所有進入人員進行體溫檢測、查明身份、做好登記。所有社區(村)的居民,如果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請第一時間佩戴好口罩,到鄰近開設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就診,並主動告知醫生旅行史或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觸史等。出現確診病例,根據疫情發展,依據規定對所在單元、住宅樓、小區、村居實行封閉式硬隔離。

十、對所有來淄車輛進行檢測,對檢測站點拒不聽從勸返或對勸返有爭議的車輛,要迅速帶離檢測車道,到指定區域進行處置。嚴禁採取挖斷公路、設置硬性隔離等方式阻斷公路交通。阻斷交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